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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五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2017-04-26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7--009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六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分别以传真和送达

的方式发出了召开五届二十六次监事会的通知,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下午在公司总部五号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

事 3 人,实到 3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由监事会召集人陈会中主持,会议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 4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 htpp://www.cninfo.com.cn 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内

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述报告真实反映

了丰乐种业在 2016 年度的经营水平和运作状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监事会和监事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有

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关于 2017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

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

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

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6 年

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认真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基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时,将项目节余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

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南金农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O 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