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7-022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合肥市蜀山区创业大道四号公司总部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林先生; 6、合规性: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102,319,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34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101,955, 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3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363,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17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378,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266%。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2016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2017年度申请3亿元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8593% ; 反 对 363,7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1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2017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 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7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8593% ; 反 对 363,7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14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关于2017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 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2016年度报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01,9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450%;反对363,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 份 的 3.9914% ; 反 对 363,21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6.00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熊丽蓉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丰乐种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