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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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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锦律非(证)字第【01F20182036】号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丰
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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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30 分在合肥市蜀山区创业大道四号公司总部五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986,1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4.12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88,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1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874,6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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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94,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5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8416%;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8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 103,794,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6%;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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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53,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8416%;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84%;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24,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3,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2315%;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84%;弃
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2017 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24,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3,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2315%;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84%;弃
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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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24,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3,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2315%;反对 15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68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申请 3.5 亿元银行贷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24,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3,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2315%;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84%;弃
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 2018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丰乐香料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
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3,497,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72%;反对 3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56%;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56,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5064%;反对 3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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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关于 2018 年度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103,683,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3%;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5%;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42,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0.1316%;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582%;
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7 年度报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24,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3,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2315%;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84%;弃
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丰乐提供财务资助和贷款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31,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21%;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7%;弃权 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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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90,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5936%;反对 7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963%;弃
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1、《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北丰乐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 4000 万元综合授
信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24,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3,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2315%;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84%;弃
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 103,724,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4%;弃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83,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2315%;反对 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584%;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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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6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3.6101%。

     (2)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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