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肥丰乐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 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8]003307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肥丰乐种业股 1-4 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 说明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8]00330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合 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 第 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合肥丰乐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现报告如下: 一、问询函内容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近两年又一期主要产品的退货率、存 货数量及金额、库龄结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以及上述事项的相关会 计处理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标的公司对当 年产品退货的会计处理政策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 (一)报告期内玉米种子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87.59%、86.47%。 1 大华核字[2018]003307 号 玉米种子经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退货一般发生于播种期结束后, 主要发生于 6 至 8 月份,公司的业务年度为上年的 8 月 1 日至下年的 7 月 31 日,退货率为业务年度主要品种的退货率。 其玉米种子 2016 年及 2017 年度的退货率如下: 项目名称 2017 年度退货率 2016 年度退货率 玉米种子 18.62% 21.12% (二)报告期内存货数量及金额明细: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产品种类 数量(公斤) 金额(元) 数量(公斤) 金额(元) 玉米 3,340,992.04 25,615,137.45 5,067,951.82 41,285,158.42 其他 604,916.31 4,485,659.52 407,250.71 5,218,289.90 合计 3,945,908.35 30,100,796.98 5,475,202.53 46,503,448.32 (三)存货库龄结构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1)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产品种类 1 年以内(元) 1 年以上(元) 存货跌价准备(元) 玉米 18,673,867.54 6,941,269.91 417,522.07 其他 2,525,155.64 1,960,503.88 774,712.47 合计 21,199,023.18 8,901,773.79 1,192,234.54 (2)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产品种类 1 年以内(元) 1 年以上(元) 存货跌价准备(元) 玉米 35,474,172.83 5,810,985.58 2,752,365.83 其他 2,978,346.80 2,239,643.12 423,445.28 合计 38,452,519.63 8,050,628.71 3,175,811.10 (四)存货跌价准备对比分析如下: 上市公司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隆平高科 5.85% 5.14% 登海种业 4.03% 4.68% 荃银高科 8.24% 7.50% 2 大华核字[2018]003307 号 丰乐种业 9.49% 3.83% 同行业平均水平 6.90% 5.29% 同路农业 3.96% 6.83% 标的公司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 备,2017 年末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较 2016 年末有所 减少,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为防范高库存风险,加强了库存管理,2017 年度处理了部分处于衰退期品种库存。同时 2016、2017 年末存货跌价 准备占存货余额比例与同行业隆平高科及登海种业大体相当,标的公 司已经按照规定充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五)相关的会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 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的存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当符合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 金额内转回 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 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2)当年产品退货 根据 2006 年度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在发生时, 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标的公司对当年产品退货的会计处理依照准则于发生实际退货时 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上市公司与客户结算完后,对当年产品退货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 商品收入。标的公司对当年产品退货的会计处理政策与上市公司不存 在重大差异。 3 大华核字[2018]003307 号 经核查,我们认为:标的公司对当年产品退货的会计处理政策符 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孟凡勇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