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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
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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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以下合称“公告”),上述公告中
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合肥市创业大道 4 号丰乐种业五楼会
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02,737,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745%。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97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19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76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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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增补戴登安先生为公司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59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1%;
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322%;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7.66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 《关于增补费皖平先生为公司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59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1%;
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322%;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7.66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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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 《关于转让三亚丰乐 49%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25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2%;
反对4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6079%;反对48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3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题、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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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忠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扉



                                                                    201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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