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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18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19--02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五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点为:合肥市长江西路 501 号丰乐大     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厦。                                  会。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由拒绝。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
                                   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
                                   序 。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
                                   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
                                     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
                                     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况载入会议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录。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积投票制。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
                                     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
                                     股东有权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
                                     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
                                     股东有权联合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
                                     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
                                     民主推荐产生。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
                                     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
                                     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
                                     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
                                     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
                                     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
                                     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
                                     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
                                     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
                                     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
                                     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
                                     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
                                     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股东(含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
                                     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
                                     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
                                     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原第四十五条顺延至第四十六条,
                                     之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民法院撤销。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1、五届五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