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诉讼进展公告2020-12-10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2020-046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因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信达公司”)诉丰乐种业等八名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深圳市和君创
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君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责任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
据(2016)粤03民初2490号、24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部分账
户及查封公司部分土地。由于和君公司一股东向和君公司所在地福
田区法院提出对和君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福田区法院于2017年11月6
日裁定受理了强制清算案。深圳中院认为,(2016)粤03民初2490
号、2492号诉讼案应以强制清算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于2017年
11月12日裁定对上述两案中止诉讼。
期间,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五届五十八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子公司资产作担保申请保全置换的议案》,向深圳
中院提出以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分资产(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
物)作为担保,申请保全置换,对公司基本账户解除冻结,对查封
土地予以解封。截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原被查封土地已解除
查封,用于保全置换的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部分资产(部分土地及
房屋建筑物)被冻结;公司基本户已解除冻结。(上述内容详见公
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2017-001、
023、027 号,2019-028、054、055 号公告)。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出具的《恢复审理通知书》
((2016)粤03民初2490、2492号);《民事裁定书》((2016)
粤03民初2490号之八,以下简称“裁定书一”)、《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初2492号之八,以下简称“裁定书二”)和《信
达上诉状》。
(一)裁定书一及裁定书二的主要内容为:
1、2020 年 10 月 12 日,和君公司清算组以在和君公司强制清
算过程中发现和君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
对和君公司破产清算。2020 年 11 月 5 日,本院作出(2020)粤 03
破申 615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和君公司清算组对和君公司提起的
破产清算申请。
2、在和君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对和君公司破产清算,本院已
受理的情形下,信达深圳分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要求和君公司股东
承担民事责任,已缺乏法律依据。
裁定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3、案件受理费退回信达公司,保全费由信达公司承担。
4、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
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信达上诉状》
信达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定后十日内,已向深圳中院递交了上诉
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为:
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03 民初 2490、2492 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2、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三、公司部分账户被冻结及资产被查封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2019-054 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二审期间,原被冻结的公司账户及查封的全资子公司丰乐农
化的部分资产仍不能解除保全措施,查封的资产不影响正常使用;
2、如二审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裁定,则被冻结的公司账户及查
封的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的部分资产将全部解除保全措施;
3、目前,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正积极准备应诉,公司将通过法
律途径积极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通知书》(2016)
粤 03 民初 2490、2492 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 03
民初 2490、2492 号之八;
3、《信达上诉状》。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