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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16  

                             股票代码:000713       股票简称:丰乐种业       编号: 2021-050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 6500 号丰乐种业大楼 18 楼
五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林先生。
    6、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17 人,代表股份 189,475,56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58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89,390,46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44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85,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3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9,932,66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7%。

       5、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

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土地收储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9,454,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21,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11,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2%;反对2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丰乐农化进行增资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189,432,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43,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89,4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5647%;反对4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拥军律师、韩亚萍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