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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乐种业: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2022-07-01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保障股东、
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经理层
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理层是指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等基本原
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切实

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
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有

    关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各部门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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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拟订除公司董事、高管外员工的聘用、薪酬、考核、奖惩
与辞退方案;

(九)公司章程和党委会、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项,其它应
当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十)公司投资、收购或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审批的
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6、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0.5%的关联法人交易事项和不超过 30 万元关联自然人交易事

项。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    批准不超过 2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二)    其他管理事项(决定公司年度用工规模和工资总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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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公司职工管理、薪酬管理和福利待遇等制度)。
       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事项,以经理办公会形式进行决策,具体按

照公司《总经理班子工作细则》、《行政会议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属于公司《党委会议规则》规定须履行党委会前置审批事项的,

应先行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形成意见后再进行决策。
                        第三章 授权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行使公

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事项,应以经理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特殊

情况事后报告)。其中,对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需经党
委会研究同意后,方能提交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经理办公会以召开现场会议为主要形式,同时对于单一、简单的

决策事项,可采取书面签署文件、 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对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适度授权。如遇
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

后及时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
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如国资监管或行业监管部门对

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被授权人须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授权决策执行情况。
       第八条 被授权人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进行
调整。

       第十条 授权事项按规定决策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对被授权人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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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被授权人责任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责任。
       (一)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和公司其他规定;
       (二)被授权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被授权人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制订《董事会向经理层主要授权事项清单》作为本

制度的附件。本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应与本制度有效衔
接。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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