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内控程序健全,在保证正 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适当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及日 常经营运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因此,同 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 2022年3月15日 独立董事:梁杰、姚海鑫、赵希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