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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3月)2022-03-1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3 月 15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及内、外部审计的监督和核查工作。委员会
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
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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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
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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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
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
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披露的财务
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
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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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六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委员会以公司证券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
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委员
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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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
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电子
邮件等方式发出。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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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
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非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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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改本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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