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2022-06-29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序号            原《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议事规则》条款
        第三条                                 第三条
            ……                                   ……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象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1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资,委托理财,以公司资产抵押质押,     供的担保。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资产 30%的事项;
        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对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     股计划;
        值的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对董事会权限之外的重大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交易事项作出决议;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
    第四条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2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本总额 1/3 时;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
    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有执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
    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格是否合法有效;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否合法有效;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具的法律意见。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4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5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用途。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股 东 大 会会 议 通知 应 包括 以 下 内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一)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6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码;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表决程序。
        ……                                         ……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股 东大 会 采用 网 络或 其 他 方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式,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程序。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7   序。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按预定时间开始,在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8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准。



                                          3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股份总数。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 司 持 有的 本 公司 股 份没 有 表 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露。
     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9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后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权利。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配合。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持股比例限制。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决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
10
     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
         ……                                     投票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11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清算;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4
    (四)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委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托理财,以公司资产抵押质押,购买、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通过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2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