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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兴商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3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3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
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本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
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
为,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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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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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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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价的,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其中,市场价是指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及费率;
    成本加成价是指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
    (四)未达到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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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审批后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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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由相关部门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
联交易的协议,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等。
    (二)按照第十三条决策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
    (三)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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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股东。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外,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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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
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三)至第(十
七)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
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
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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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应
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应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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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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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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