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30
证券简称:中兴商业 证券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23-15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
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
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
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
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
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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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
及《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况。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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