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1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能够更直观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关于公司对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以及《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
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我们对公司第二大股
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况进行了核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就核查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被前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资金占用的情况,天易隆兴占用公司资
金金额约 3,96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02%),主要系公司
大股东天易隆兴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在上市公司划转的 980 万元及天易隆
兴法定代表人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与自然人吴小蓉签订的指定天易隆兴为收
款人的 2980 万元借款合同的款项。
我们认为天易隆兴上述资金占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同时督促公司进一步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和提升公司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并要求天易隆兴尽快确
定方案解决其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切实执行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的整改要
求。
三、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事项
目前,公司涉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诉西藏发
展金融借款纠纷,案号(2018)京民初 32 号、(2018)京民初 33 号、(2018)
京民初 60 号,三项诉讼均与承诺/担保有关,经公司核查后确认,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从未审议/批准案涉承诺/担保事项。经公司初步比对,上述三宗诉讼案件
涉及的承诺函上加盖的“公章、法人章”与公司的公章、法人章不符,对于出现
疑似伪造印章的情况,公司已向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并向受诉法院提出
鉴定申请,相关事项有待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认定。公司涉及成都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的吴小蓉诉西藏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瞬赐保理诉西藏发展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号
(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至中实业诉西藏发
展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的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西藏发展及子公司银河商贸票据付款请
求权纠纷,案号(2018)川 01 民初 3724 号。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已经并将持续督促公司妥善处理上述诉讼事项,并提请
公司督促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妥
善解决上述诉讼事项,对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应尽快通过法律手
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沈柯、张泽华、吴坚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