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19-050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
水平,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行,
详细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一) 减少公司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转让给职工。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 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事项。 司股份;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成都办公地或上述两地附近酒 所地或公司成都办公地或上述两地附近酒
店。 店。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会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网
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 网络投票表决。
网络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收
方案;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公司形式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产 (八)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等事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借贷事项、资产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等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经理的工作;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条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