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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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308001211216-02
致: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通商)接受西藏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的委托,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就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通商特作如下假设与声明:
1. 西藏发展保证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相关说明;
2. 西藏发展保证所提供的材料或口头介绍、确认或说明均是真实、
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提供
的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3. 通商仅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仅根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西藏发展公开披露的
公告信息及西藏发展的《公司章程》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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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赖西藏发展相关公告信息或西藏发展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说明或确认文
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阅了有关公告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通商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
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57360)、西藏发展《公司
章程》,以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
c.gov.cn/)的核查结果,西藏发展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为 000752),截至前述查询日,西藏发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007109057360
存续(在营、开业、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状态
在册)
法定代表人 罗希 成立日期 1997-06-20
注册资本 26375.8491 万人民币 核准日期 2020-11-26
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
住所 登记机关
卡 A 区 28-5 管理局
法律意见书
啤酒(熟啤酒)生产;国内及进出口贸易;饲料、养殖业、藏红花系列
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生态环保、新一代信息
产业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电子商务(不含电信、银行、金
经营范围 融的延伸业务);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相关产业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不直接从事以上经营业务);企业管理服务;场
地租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西藏发展 2020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
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暨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71),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
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
西藏发展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持股数(股)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1 12.74% 33613192
(以下简称西藏盛邦)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2 10.65% 28099562
(以下简称天易隆兴)
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3 7.3% 19242842
(以下简称西藏国投)
4 西藏简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3% 13000063
5 闫伟 1.36% 3582270
6 张利 0.86% 2273200
7 徐隽 0.8% 2100000
8 江欣华 0.76% 2000000
9 曲贵田 0.66% 1730102
10 陈安妮 0.64% 1690100
根据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西藏
盛邦和罗希共同出具的《说明》显示:罗希持有西藏盛邦 100%的股权,
罗希为西藏盛邦的实际控制人。
法律意见书
根据西藏盛邦出具的《确认函》显示:西藏盛邦与其他持有公司表
决权的主体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本身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外,无
其他可支配的西藏发展的股份表决权。
根据西藏发展《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96)显示:天易隆兴将其持有的西藏发展全部股份 28,099,56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5%)的表决权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委托给芜湖华
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渝展),芜湖华融渝展
有权依其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
产生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提案权。根据西藏发展出具的《说明》显示:
未收到芜湖华融渝展与其他持有公司表决权的主体之间存在一致行动
关系的通知。
根据西藏发展出具的《说明》显示:未收到西藏国投与其他持有公
司表决权的主体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通知。
根据西藏发展出具的《说明》显示:截止本说明出具之日,本公司
未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加或减少本公司股份达到
或超过 5%的通知,亦未收到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达到或超过 5%的通知。
(三)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提名
根据西藏发展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章程》显示,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
西藏发展于 2021 年4 月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西藏盛邦提名罗希、陈宏、
陈婷婷、冯永明、唐逸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张
法律意见书
志明、方毅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西藏国投提名周文坤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芜湖华融渝展代表天易隆兴提
名王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同意上述候选人提名。2021 年 6 月 4 日,西藏发展召开了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决议选举
罗希、陈宏、陈婷婷、冯永明、唐逸、周文坤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选举王国强、张志明、方毅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序号 姓名 职务 提名人/推荐人
1 罗希 非独立董事 西藏盛邦
2 陈宏 非独立董事 西藏盛邦
3 陈婷婷 非独立董事 西藏盛邦
4 冯永明 非独立董事 西藏盛邦
5 唐逸 非独立董事 西藏盛邦
6 周文坤 非独立董事 西藏国投
7 王国强 独立董事 天易隆兴(芜湖华融渝展)
8 张志明 独立董事 西藏盛邦
9 方毅 独立董事 西藏盛邦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法律意见书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 款之规
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
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
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
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7.1 条第(五)、(六)项、第(七)项之
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
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
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
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
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
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
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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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对西藏发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所述,西藏盛
邦持有西藏发展的股份 33,613,1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74%,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
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及提名”所述,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西藏盛邦提名并获选的非独立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2 名,共计 7 名董事。西藏盛邦通过支配公司股份表决
权决定了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符合《公司法》《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西藏盛邦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西藏盛邦的实际控制人罗希系西藏发展的实际控制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规定,截止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西藏发展的控股股东为西藏盛邦、实际控制人为罗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日期: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