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2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60 号)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西藏发展”)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06 号),以下 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 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你公司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称,2021 年预 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80 万元至-2,220 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92 万元至-832 万元,导致 2021 年度亏损的主要 原因为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商业 承兑汇票形成的利息支出。你公司《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你 公司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19.66 万元,截至 第三季度末,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3,636.05 万 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详细说明报告期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和对应金额,并依据本所《上 1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之 4.2“营业收入扣除相关 事项”的规定逐项说明你公司相关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及其判断依据。 公司回复: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收入构成的扣除及 判断依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商品名称 明细 营业收入(未审) 是否应当予以扣除 判断依据 628ML 瓶装 233,258,009.09 否 啤酒销售属于公司最主 要的经营业务,不具有 355ML 听装 158,333,787.53 否 特殊性、偶发性和临时 性,不影响报表使用者 啤 酒 390ML 瓶装 654,743.35 否 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 出正常判断 小计 392,246,539.97 与公司啤酒销售业务相 关,不具有特殊性、偶 酒 糟 602,654.85 发性和临时性,不影响 否 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合计 392,849,194.82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关于营业收入扣除的要求对本期营业收入核查后,确认当期营 业收入中无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因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正在进行,最终数据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营业 收入包括:628ML 瓶装、355ML 听装、390ML 瓶装啤酒的销售以及酒糟 的销售,其中 628ML 瓶装、355ML 听装、390ML 瓶装啤酒的销售业务为 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酒糟的销售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 2 我们目前在执行的审计程序包括: ①将本期的营业收入与上期的营业收入进行比较分析,对产品本期 销售结构和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②对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情况进行按月、按年度分析,并对毛利率变 动情况进行复核。 ③对本期收入情况进行函证确认。 ④检查相关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综上所述,我们根据目前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认为公司营业收入中 的啤酒销售收入及酒糟销售相关收入系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不应予以 扣除。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 准。 2.逐笔说明由于公司未实际使用借款、对外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对 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利息支出的具体情况,你公司对于涉及诉 讼或仲裁案件的借款、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计 提利息及相关会计处理,在此基础上说明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利息 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对应事项详情及不计提利息的原因。 公司回复:公司涉诉案件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3 (一)借款类案件 是否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存在 应计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已计提负 会计处理方式及合理性 息未 案件进展 本金 是否计提利息 累计计息 债(本息及 计息 诉费)合计 的情 形 2019 年 3 月,公司 2018 年,公司根据案情 通过委派律师事务 将本金 1.5 亿元计入“其 所律师收到成都仲 他应付款-汶锦”;公司 裁委员会裁决书。 并未使用资金,应向资 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 仲裁庭裁决西藏发 金使用方追偿,根据仕 易”)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 展偿还汶锦贸易借 远置商贸出具的债务承 都仲裁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 (2018)成仲 款 1.5 亿元,支付 诺函同时挂账对资金占 裁。汶锦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 是 案 字 第 1227 逾期利息(以借款 用方的债权:“其他应 人偿还本金 15,000 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年利率 24%, 1 号案件(原 本金 1.5 亿元为基 15,000 13,150.00 28,551.98 收款-仕远置”,并对该 无 支付逾期偿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 2018 年 5 2021 年计提利 告:汶锦贸 数,按照年利率 24% 笔应收款 1.492 亿元于 月 11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8 息 3600 万元) 易) 的标准,自 2018 年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账 年 10 月 15 日,按合同约定,针对逾期还款的 5 月 11 日起计算至 准备。由于本案利息和 本金部分,按 24%的年利率计息)1580 万元; 借款本金付清之日 诉讼费附着于本金之上 请求裁决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止);支付律师费 而产生,本金的可收回 300 万元、诉讼保 性已无法保证,致使对 全责任保险保费 利息和诉讼费的追索权 168,800 元;仲裁 已经不满足“相关经济 4 费 908,350 元、保 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全费 5,000 元由西 这一资产的界定因素, 藏发展承担。天易 故直接确认为费用,贷 隆兴为被申请人西 方 计 入 “其 他应 付 -汶 藏发展的上述债务 锦”,截至 2021 年 12 承担连带清偿责 月 累 计 应 付 汶 锦 任。经原告申请, 28,551.98 万元 该案已执行立案, 执 行 标 的 为 248,232,832 元 , 公司持有的相关子 公司、参股公司股 份被冻结。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 2019 年,公司根据会计 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 败诉,判决西藏发 是 准则相关规定,将本案 通远”)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 展 偿 还 本 金 (根据最新判 本金、利息和涉案诉讼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银河商 1955.84 万元,利 决,合计应付利 费计提负债,截至 2019 (2020)新 01 贸提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 息 586.75 万元,诉 息 586.75 万 年 12 月 31 日,本案累 民初 3 号案件 西藏发展偿还原告借款 2000 万元;请求判令 讼费 16.63 万元。 元,后期不再针 计计提负债 2,687.14 万 2 1955.84 586.75 2,559.22 无 (原告:日广 西藏发展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6,826,666 元,并 公司提起上诉后二 对未偿还本金 元;因该涉案资金中 500 通远) 按该利率支付自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审判决驳回上诉, 部分按期限计 万元流入原控股股东天 请求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 30 万元由西藏发展 维持原判,公司将 提利息。故 易隆兴,公司根据该笔 承担;请求判令银河商贸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 提起再审。2021 年 2021 未计提利 资金确认对天易隆兴的 担连带担保责任。 12 月 17 日,拉萨 息) 债权:计“其他应收款-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天易隆兴 500 万元”。 5 对新疆日广通远借 2020 年 12 月,公司根据 款决定立案侦查。 法院最新判决,按照会 计谨慎性原则,将前期 多计提的负债转回 127.92 万元。2021 年 12 月累计计提负债 2,559.22 万元。 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 顺”)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 原告的起诉;原告 的起诉;2021 年 9 月二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北 提起上诉后,2021 审撤销一审裁定;本案 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 年 9 月二审撤销一 指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 三洲实业隆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甘肃 (2020)川 01 审裁定;本案指令 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案 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三洲 否 民初 314 号案 审理,目前案件正 件正在审理中。2021 年 3 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储小晗(被告六)、 2,532.67 (2021 年未计 / / 否 件(原告:宏 在 审 理 中 。 2021 12 月 17 日拉萨市公安局 李佳蔓(被告七)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 提利息) 祥顺) 年 12 月 17 日,拉 经侦支队对成都宏祥顺 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萨市公安局经侦支 借款决定立案侦查。 25,326,681.84 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二、 队对成都宏祥顺借 公司认为不应对本案承 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款决定立案侦查。 担责任,未进行账务处 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 理。 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保全成本。 借款案件中,法院终审裁决驳回起诉的案件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会计处理方式及 是否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本金 是否计提利息 累计计息 已计提负债 合理性 存在 6 (本息及诉 应计 费)合计 息未 计息 的情 形 2018 年,公司根据本案 案情,结合《会计准则 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 相 关条款 规定 计提负 债 ,公司 并未 使用资 金,应向资金使用方追 偿,根据仕远置商贸出 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 具的债务承诺函,同时 拉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 挂 账对资 金占 用方的 (2018)浙 01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北京 否 债权“其他应收款-仕 民初 3924 号 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法院二审终审裁定 4 8,000 (2021 年未计 0 8,000 远置”,并对该笔应收 无 案件(原告: “合光机器人”)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 驳回原告的起诉。 提利息) 款 8,000 万元于 2018 阿拉丁) 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 8,000 万 年 全额计 提了 坏账准 元,利息 640 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合光 备。由于本案利息和诉 机器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讼 费附着 于本 金之上 而产生,本金的可收回 性已无法保证,致使对 利 息和诉 讼费 的追索 权已经不满足“相关经 济 利益很 可能 流入企 业”这一资产的定义, 7 故直接确认为费用,贷 方计入”其他应付-阿 拉丁”,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案累计 计提负债 11,122.67 万 元。2020 年,公司根据 法 院裁定 和律 师事务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谨慎性原则,保留 本金对应的负债部分, 仅 将前期 已确 认的诉 讼 费及利 息对 应负债 的金额 3,122.67 万元 转 回,确 认当 期损益 3,122.67 万元。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 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 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 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 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 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2018)浙 起诉讼。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计提 0103 民初 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2800 万元及利息 28 万元 预计负债,截至 2019 法院二审终审裁定 5 4168 号案件 (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2018 年 6 月 22 日, 年 12 月 31 日,本案累 无 驳回原告的起诉。 2,512.2 否 0 2,512.27 (原告:浙江 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 计 已 预 计 负 债 7 (2021 年未计 至中) 之日)及律师费 50 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 3,156.69 万元。2020 由被告承担。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收到杭 提利息) 年,法院二审终审裁定 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 书》,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 2512.27 依 据法院 的判 决及律 8 万元及孳息、律师费 20 万元。2020 年 1 月 7 师 事务所 出具 的法律 日,公司取得原告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 书等,原告至中实业申请将律师费变更为 32 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 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应的负债部分,仅将计 提 的利息 及相 关诉讼 费 用对应 的预 计负债 部分 644.42 万元转回。 借款案件中,达成和解的案件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是否 存在 应计 会计处理方式及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是否计提 已支付和解 尚余未付和 息未 本金 合理性 利息 款 解款 计息 的情 形 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 该案进入执行阶 2018 年,公司依据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 段,公司于 2020 年 文书,按照会计准则相 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2 月与原告达成债 关规定,将本金、利息 (2018)川 01 否 (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提起诉讼。吴 务和解协议。根据 及相关费用计提负债, 民初 1985 号 (2021 年 6 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 和解协议以及吴小 2,980 500 2,480 同 时对资 金实 际使用 无 案件(原告: 未计提利 借款本金 2,867.65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 蓉延期付款谅解, 人确认债权入“其他应 吴小蓉) 息) 发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 未付余款应于 2022 收款-天易隆兴”2,980 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连带偿还责任。 完毕。 月 31 日,本案涉案累 9 计本息合计 3,616.39 万元。2020 年 12 月底 公 司与债 权人 达成和 解 ,根据 和解 协议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相关规 定,公司按协议最新债 务金额入账计“其他应 付款-吴小蓉”2980 万 元,原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 重组债 务的 入账价 值差额 636.39 万元计 入当期损益处理。截至 本回复之日,累计已支 付吴小蓉款项 500 万。 2021 年公司未按期 本案为 2020 年新发生 方芳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重庆 支付,方芳申请强 诉讼案件,2020 年 12 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 制执行,法院已执 月,根据最新债务和解 四川汇森源绿林业有限公司(被告二)、马晓 行立案(案号为 协议,直接确认债务计 (2020)渝 05 忠(被告三)、天易隆兴(被告四)、储小晗 否 (2021)渝 05 执 入“其他应付款-方芳” 民初 1325 号 (被告五)、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 (2021 年 7 1936 号),执行标 1,430 1,430 0 1,350 万元,同时在“营 否 案件(原告: 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西藏发展 未计提利 的 为 54,493,152 业 外支出 ”科 目计入 方芳) 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及利息;请求 息) 元。2021 年 9 月 7 1,350 万元。 2021 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诉债务承担 日,本案在维持原 年 9 月 7 日,本案在维 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财产 和解协议安排的基 持 原和解 协议 安排的 保全费、诉讼费用等债权实现费用。 础上,另支付 80 万 基础上,另支付 80 万 10 元延迟履约金,并 元延迟履约金,公司当 于当日完成了全部 日完成款项支付 1430 款项支付,取得了 万元,冲减债务“其他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应付款”1350 万元的同 民法院的结案通知 时,延迟履约金 80 万 书。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80 万元。 法院二审终审判决 2018 年,公司依据法院 西藏发展、四川永 判决,按照《会计准则 成实业发展有限公 相关规定,将本金、利 司向原告偿还借款 息 及相关 费用 计提负 本金 9,754,345.2 债,截至 2019 年 12 月 元及截至 2018 年 8 31 日,本案已计提预计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 月 15 日的逾期还款 负债 1,335.59 万元。 小贷”)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西藏 (2018)渝 违约金 325,144.84 2020 年 12 月,公司根 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海尔小贷的主要诉讼请 否 0103 民初 元,支付自 2018 年 据 和解协 议和 企业会 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 (2021 年 8 30492 号案件 8 月 16 日起至借款 550 550 0 计准则相关规定,按协 否 款本金 1,014.63 万元及违约金 33.82 万元,并 未计提利 (原告:海尔 本金还清之日止以 议最新金额入账计“其 支付逾期未受清偿本金计算的违约金等费用; 息) 小贷) 9,754,345.23 元为 他应付款-海尔小贷” 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 4.23 基数,按年利率 24% 487.72 万元,原债务的 万元。 计算的逾期还款违 账 面价值 与和 解后公 约金;仕远置商贸、 司 债务的 入账 价值差 天易隆兴、吴刚对 额 845.76 万元计入当 本案债务承担连带 期损益。 清偿责任。2020 年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 12 月,公司与海尔 司按协议约定支付 50 11 小贷达成债务和解 万 元,同 时冲 减负债 协议,约定分期支 “其他应付款-海尔小 付海尔小贷 487.72 贷”50 万元。 万元。2021 年 9 月 2021 年 9 月 28 日,公 28 日,公司与海尔 司 根据最 新补 充协议 小贷案债权人达成 支付海尔小贷 500 万 最新补充协议,本 元,冲减债务“其他应 案在维持原和解协 付款-海尔小贷” 议安排的基础上, 437.72 万元,延迟支付 另增加支付 62.28 款费用 62.28 万元计入 万延迟付款费用, 当期损益-62.28 万元。 并于当日合计支付 500 万元,全部履约 完毕。 (二)票据类案件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是否 存在 应计 会计处理方式及 序号 案件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已计提负债 息未 及被诉律师 合理性 本金 利率 累计计息 计息 费用合计 的情 形 12 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 2019 年根据本案案情, 照晟辉”)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 结合《会计准则第 13 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江西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 (2019)川 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 原告的起诉。原告 是 条 款规定 ,将 涉案本 0112 民初 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 上诉后法院二审指 (年利率 金、利息和诉讼费计入 1 6523 号案件 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令审理,发回重审 200 4.35%,2021 26.10 226.10 无 “预计负债”,并对应 (原告:日照 (利息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后公司一审胜诉, 年计提利息 计入“营业外支出”; 晟辉)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起算 对方已提起上诉。 8.7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本案 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江西喜成贸 累计计提预计负债 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26.1 万元。 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案件中,达成和解的案件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是否 存在 应计 会计处理方式及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是否计提 已支付和解 尚余未付 息未 本金 合理性 利息 款 和解款 计息 的情 形 13 2018 年,公司根据本 案案情,结合《会计 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 项》的相关条款规定, 将本案本金、涉案利 息及诉讼费用计提预 计负债,截至 2019 年 2020 年,法院二审 12 月 31 日本案已计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 终审裁定驳回原告 提负债 3718.23 万元; 用社”)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 的起诉。2021 年 12 因四川永成为本案资 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 月,公司与永登信 金实际使用人,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永成”)、西藏发展 用社达成和解,协 否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 (2018)川 提起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 议约定的金额 700 (2021 年 资料确认对四川永成 2 01 民初 5373 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 3,500 万元以及 700 700 0 无 万元,公司已根据 未计提利 的债权,计入“其他 号案件 自 2018 年 7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 协议于 2021 年 12 息) 应收款-四川永成”,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 月 28 日向永登信用 并对该笔应收款 止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为 57 万元)共计 3,557 社足额支付 700 万 3,500 万元于 2018 年 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 元,协议项下债务 全额计提了坏账准 全费等诉讼费用。 履行完毕。 备。 2020 年,公司根据法 院裁定和法律意见 书,按照会计谨慎性 原则,保留本金对应 的负债 3500 万元,将 前期已确认的利息对 应的负债金额 218.23 14 万元转回,并确认当 期损益 218.23 万元。 2021 年 12 月,公司与 永登信用社达成支付 协议,按照协议约定 的金额,冲回原已计 提负债金额 2800 万 元,并对应计入当期 损益 2800 万元,调整 后应付负债 700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支付款项 700 万 元。 票据案件中,法院终审裁决驳回起诉的案件如下: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是否 存在 应计 已计提负债 会计处理方式及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是否计提 息未 本金 累计计息 (本息及诉 合理性 利息 计息 费)合计 的情 形 15 2018 年,公司根据本案 案情,结合《会计准则 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 相 关条款 规定 计提预 计负债;因公司并未使 用资金,应向资金使用 方追偿,根据仕远置商 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 贸出具的债务承诺函, 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 同 时挂账 对资 金占用 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 方的债权“其他应收款 及其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仕远置”,并对该笔 (2018)川 01 “银河商贸”)、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冠中 否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 应 收 款 3000 万 元 于 民初 3724 号 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票 (2021 年 3 原告的起诉,原告 3,000 0 3,000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 无 案件(原告: 据金额 3000 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 3000 未计提利 未提起上诉 账准备。截至 2019 年 冠中国际) 万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 息) 12 月 31 日,本案累计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9 月 19 日至 计提负债 3130.50 万 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判令 元。2020 年 12 月,公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 司 根据法 院裁 定和法 用。 律意见书,按照会计谨 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 应的负债,仅将前期已 确 认的诉 讼费 及利息 对应的负债金额 130.5 万元冲回,并确认当期 损益 130.5 万元。 16 (三)担保类案件 是否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存在 应计 已计提负 会计处理的方式及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息未 是否计提 债(本息 合理性 涉案本金 累计计息 计息 利息 及诉费) 的情 合计 形 根据本案案情,按照因担 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将本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 金、利息和诉讼费计入 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 “预计负债”,并对应计 纷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四川三 是 入“营业外支出”。会计 (2018)川 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 (年利率 处理的合理性依据:按照 0113 民初 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 公司二审败诉, 4.35%,2021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1 2099 号案件 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 再审申请被驳 500 78.78 583.96 无 年计提利息 或有事项第四条对或有 (原告:深 讼。瞬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 回。 21.75 万 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 圳瞬赐) 洲特管支付票据款 500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 元) 相关规定,判定该案符合 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 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故 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 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入 费等全部费用。 账处理,并对应计入“营 业外支出”。 17 根据本案案情,按照因担 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 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将本 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仕远置商贸 金、利息和诉讼费计入 (被告一)、西藏发展(被告二)提起诉讼, “预计负债”,并对应计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是 入“营业外支出”。会计 (2021)川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 320 万元及 (年利率 处理的合理性依据:按照 0107 民初 一审败诉,公司 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 4.35%,2021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2 3251 号案 已提起上诉,二 820 113.57 940.49 无 毕之日止;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 年计提利息 或有事项第四条对或有 件(原告: 审尚未判决。 汇票票据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自 113.57 万 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 深圳瞬赐)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请 元) 相关规定,判定该案符合 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故 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入 全部费用。 账处理 ,并对应计入“营 业外支出”。 担保案件中,法院终审裁决驳回起诉的案件如下: 是否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万元) 存在 应计 已计提负 会计处理的方式及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息未 是否计提 债(本息 合理性 涉案本金 累计计息 计息 利息 及诉费) 的情 合计 形 18 陈金满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吴刚(被告一)、 天易隆兴(被告二)、西藏发展(被告三) 根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 (2020)京 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求判令被告一、 法院一审裁定 否 起诉,公司认为该担保公 0101 民初 被告二共同偿还借款 1800 万元及利息(以 驳回原告的起 (2021 年 司不知情、未经公司有权 3 13007 号案 1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按月 1,800 / / 无 诉,原告未提起 未计提利 决策机构审议且保证期 件(原告: 息 1.5%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请求判 上诉。 息) 限已过,担保不成立,无 陈金满) 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 需进行账务处理。 一、被告二对原告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19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上述事项均系原 控股股东相关涉嫌犯罪人员所致,相关案件处于不同的进展阶段,公司就上述事项 按照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并分别进行了账务处理,我们对 公司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初步复核。 其中对(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件(涉案本金 500 万元)、(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案件(涉案本金 2,512.27 万元)、(2019)川 0112 民初 6523 号 案件(涉案本金 200 万元)、(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案件(涉案本金 820 万 元)计提的预计负债列示于“预计负债”科目,明细如下: 表1 单位:万元 其他 序号 客户名称 案由 本金 利息 合计 诉讼费等 1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担保类 500.00 78.78 5.18 583.96 2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 借款类 2,512.27 2,512.27 3 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票据类 200.00 26.10 226.10 4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担保类 820.00 113.57 6.92 940.49 合计 4,032.27 218.45 12.10 4,262.82 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的相关事项的负债估计数额合计 44,591.20 万元,包括以 下明细: 表2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是否关联方 案由 期末余额 是否涉诉 1 吴小蓉 否 借款类 2,480.00 是 2 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 否 借款类 28,551.98 是 3 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否 借款类 8,000.00 是 4 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 否 借款类 2,559.22 是 5 冠中国际商业保理公司 否 票据类 3,000.00 是 合计 44,591.20 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表 1 与表 2 合计金额为 48,854.02 万元。 我们根据目前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认为,公司对上述诉讼案件的相关会计处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截止本回复前未发现公司存在应计未计利息的情形。 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3. 你公司 2021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暨签署支付协议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永登县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达成和解并向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了 700 万元,协议项下债务履 行完毕。请详细说明你公司以前年度针对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业承兑汇票相 关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包括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具、利息计提)及本次签订 支付协议后的具体会计处理、对你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说 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事项从而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回复: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商业承兑汇 票相关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公司核查,2018 年 1 月 30 日,本公司作为付款人开具了 1 张以付款 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965100040820180130156****** 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31 日,本公司作为付款人开具了 2 张 以 付 款 人 为 承 兑 人 的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票 据 号 码 为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 号 ( 票 据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500 万 元 )、 230965100040820180131156******号(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3 张票 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500 万元。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7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关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等文件。永登信用社请求判令 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连带偿还汇票金额 35,000,000 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为 570,937.50 元)共计 35,570,937.50 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法院裁定对本公司的财产在价值 3,500 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收到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永登信用社的起诉,驳回永成实业的反诉。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永登信用社以及永成实业的民事上 诉状,永登信用社主要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成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 事裁定书,请求裁定指令成都中院进行实体审理,永成实业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成 都中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民事裁定书。 2018 年年报期间,公司根据上述涉诉进展情况,结合《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将本案本金、涉案利息及诉讼费用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共计提负债 3718.23 万元;因永成实业为本案资金实际使用人,根据 实际情况和相关资料确认对永成实业的债权,计入“其他应收款-四川永成”,并对 该笔应收款 3,500 万元于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公司 2020 年积极应诉,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取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2020)川民终 22 号)。法院认为:经一审法院走访调查,本案纠纷所 涉承兑汇票可能属于西藏发展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因此,在 案涉票据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 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 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永登信用社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案涉票据 属于刑事犯罪范围缺乏证据证实,永成实业上诉称本案不涉及王承波刑事犯罪不应 当移送公安机关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支持。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根据上述涉诉的高院裁定进展情况,结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在 2020 年内按谨慎原则对预计负债进行估计,并对永登信用社商业承兑汇票案的 预计负债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保留本金对应的预计负债 3500 万元,仅将已经计 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218.23 万元转回。 (3)公司 2021 年为推进解决历史诉讼对资产查封和财务状况的不利影响,结 合公司的实际资金现状和王承波刑事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等情况,根据公司涉诉案件 进展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包括本案在内的部分案件进行反复沟通、推动并达成 和解。经与永登信用社反复沟通洽谈,最终达成本次和解支付方案,经 2021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支付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就上述三张商业承兑汇票向永登信用社于协议生效后 60 日内足额支付 7,000,000 元;按照协议支付 700 万元后,合同项下债务全部履行结 清完毕,永登信用社应当在 5 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付款人的所有保全措施,且持 票人承诺不再基于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本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本协议于 2021 年内履行完毕,并已取得永登县农村信用联社出具的债务结清 证明,公司在 2021 年内根据最终的实际和解金额对该笔和解案进行了如下会计处 理:公司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将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重新预估计量对永 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 700 万元,同时本次协议约定金额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 280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本次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支付协议,支付协议生效并履约完毕后将有 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降低对公司资产查封的不利影响,实际和解成本低于原先 预估负债的差额共计 2800 万元,对公司 2021 年度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 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基于化解诉讼风险考虑, 经过积极努力协商达成本次和解,不存在其它协议安排,具备正常合理的商业原则, 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为年底 “突击”’事项从而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根据上述涉案事 项本期最新的进展情况对相关债务金额进行重新估计测算,我们对公司上述涉案事 项实质进展情况、对相关债务金额的估计原则和估计数据进行了初步复核。 我们根据目前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认为,公司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上述涉案 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按照双方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 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实际情况,不存 在为年底“突击”事项从而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4.说明你公司 2021 年度前五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并核查前五 名销售客户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 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与前述主体之 5/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间的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相关产品的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及虚构营业收入或利润的情形。 公司回复:经核实,公司 2021 年度前五名销售客户、销售金额及销售占比情 况如下: 平均单 355ML 平均单 390ML 平均单 占年度 628ML 未审销售额 未审销售额 金额 未审销售额总计 前五大客户 价(不 听装 价(不 瓶装 价(不 销售总 瓶装(件) (元) (元) (元) (元) 含税) (件) 含税) (件) 含税) 额比例 西藏好物商业 99504. 5234628 34.31 179,576,036.38 5000 53.10 265,486.73 3748 26.55 179,941,027.53 45.80% 有限公司 42 西藏盛业商贸 987054 34.16 33,716,527.43 2385302 57.82 137,908,170.68 171,624,698.11 43.69% 有限公司 徐州盛远运输 8600 35.40 304,424.78 52034 53.10 2,762,867.26 3,067,292.04 0.78% 有限公司 1769.9 格尔木经销商 17210 34.96 601,588.50 38050 57.96 2,205,553.12 50 35.40 2,808,911.53 0.72% 1 成都张涛 100 35.40 3,539.82 12275 53.10 651,769.92 655,309.74 0.17% 101274 合计 6247592 214,202,116.91 2492661 143,793,847.71 3798 358,097,238.95 91.15% .33 除上述经销关系外,公司未发现前五名销售客户与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本公司 2021 年度前五名销售客户中,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系公司为规范瓶 装啤酒产品销售而培育的主要经销商;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系公司为规范听装啤 酒而培育的主要经销商。公司与前述主体之间的相关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相 关产品的定价依据符合公司目前的产品市场实际情况和销售政策,价格公允合理且 存在连续一致性,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及虚构营业收入或利润的情形。 6/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经与公司管理层、治 理层访谈沟通及对可公开查询的信息进行核查后了解到,西藏盛业、西藏好物均为 拉萨啤酒的经销商,分别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2021 年 3 月 19 日。自 2019 年起,公司为便于销售管理,对销售渠道进行了逐步整合调整,将原来分散的小客 户过渡为通过主要经销商特色饮品集中销售。西藏好物系公司为规范瓶装啤酒产品 销售而培育的主要经销商;西藏盛业公司系公司为规范罐装啤酒而培育的主要经销 商。双方签订销售协议约定年度销量条件,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西藏盛业在销售 价格约定方面与其他经销商销售价格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价格显失公允的情况。 综上所述,除拉萨啤酒与西藏盛业、西藏好物存在上述经销关系外,截至本回 复出具前:(1)我们未发现公司与西藏盛业、西藏好物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 债务、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2)根 据目前获取的资料,目前判断公司与前述主体之间的相关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实质, 相关产品的定价依据符合公司目前的产品市场实际情况和销售政策,价格公允合理 且存在连续一致性;(3)截至本回复出具前,未见公司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及虚 构营业收入或利润的情形,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报告为准。 5. 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对联营企业苏州华信善达力 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为 3,715.58 万元,报告期内未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022 年 1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 的公告》称,你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力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 7/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理人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 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合伙 企业法的规定和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经力创基金管理人与各合伙人的电话沟 通,力创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启动力创基金到期解散、清算程序。 请你公司说明 2021 年度是否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你公 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在此基础上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少计 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公司回复: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该报告期末对联营企业苏州华信 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 价值为 3,715.58 万元。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2021 年底,该基金 5 年存续期已 满,如无法获得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延期则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力创基金、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 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公司未就 存续期是否延长事项进行决策,函至力创基金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说明相关情况后, 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关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清算 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第 1.5.1 条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事先书面同意,存续期可延长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难以取得全体合伙人书 面一致同意延期的意见,因此决定不再延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算。 公司 2021 年度力创基金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为 3,419.31 万元,根据 管理人提供的力创基金的财务资料,结合所投项目实际情况和退出约定,初步进行 了减值预测试,所投项目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 2021 年末账面价值比较, 预计不会出现新的减值,公司对此已与年审会计师进行初步沟通,并将在年度报告 8/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披露具体减值测试情况。本公司对力创基金的初始投资成本 3 亿元,已于以前年 度计累计提减值准备 254,743,928.56 元,投资损益-11,063,020.47 元(未审), 2021 年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为 34,193,050.97 元(未审),2021 年度,公司 根据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对其具体会计处理:按照享有的对力创投资 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2,962,774.21 元(未审),同时调整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962,774.21 元(未审)。公司对该项投资不存在通过少计提 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计划对公司投资的华 信善达执行审计程序,对华信善达及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的减值测试进行复核。 公司对华信善达的投资预计可收回金额不小于对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我们根据目前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认为,公司对此项投资减值准备计提合理,不存 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况。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6. 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主营业务为啤酒生产与销售,啤酒业 务集中于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拉萨啤酒实现的 净利润为你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2020 年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你公司持有的拉萨啤酒股权等相关资产处于冻结状态。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 示,2019 年 4 月,拉萨啤酒和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 签订了一年期借款协议,约定拉萨啤酒向青稞啤酒提供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9/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55 亿元,2020 年 1 月,拉萨啤酒受青稞啤酒委托支付了 2.55 亿元,该借款协 议签订时上市公司未收到有关材料,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请结合 上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对拉萨啤酒的财务及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说明 你公司是否实际控制拉萨啤酒,你公司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否合理,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公司主营业务为啤酒生产与销售,啤酒业务长期以来一直集中于子 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拉萨啤酒也一直作为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其实现的净利润为本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来源。由于 历史原因,公司对拉萨啤酒存在管控薄弱,公司持有的拉萨啤酒股权等相关资产因 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及管理层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涉诉事项而处于冻结状态,此事项 是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0 年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表明公司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重大疑虑 不确定性的重要原由。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及新任管理层进入上市公司后,针对公司对拉萨啤酒的 财务及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存在不足的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强化管控,向拉 萨啤酒委派了新任董事长;责令督促拉萨啤酒作为独立财务核算主体,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规范运营要求,规范管理流程和财务活动;通过多方努力协调,陆续对拉萨 啤酒管控不足的外地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和注销,于 2021 年上半年完成;向拉萨啤 酒委派代理财务总监,加强对拉萨啤酒的核算监控,新管理层也通过多种方式加强 拉萨啤酒的主要经营活动和财务的管理工作,公司具备实际有效控制拉萨啤酒的基 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 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公司对拉萨 啤酒具有控制权,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10/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西藏发展持有拉萨啤酒 50%的股权,西藏发展向拉萨啤酒派出 3 名董事,派出 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西藏发展在被投资单位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 占多数表决权,西藏发展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拉萨啤酒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可以认 定西藏发展对被投资单位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第 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 7. 你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截至 2020 年末,公司对应收青稞啤酒的其 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6,435.92 万元(包含利息),计提坏账准备 1,321.80 万元, 2021 年你公司已达成代销对方提供的矿泉水产品、通过部分销售回款冲抵欠款以 陆续收回欠款、直接催收等还款方式。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其他应收款是否收回, 如否,说明你公司针对上述其他应收款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对你公司 2021 年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公司回复:截至 2020 年末,公司对应收青稞啤酒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6,435.92 万元(包含利息),计提坏账准备 1,321.80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公 司对应收青稞啤酒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7,041.83 万元(本年新增利息 605.91 元),本年新增计提坏账准备 846.35 万元,合计计提坏账准备 2,168.15 万元。公 司于 2021 年 9 月和青稞啤酒有限公司沟通,拟通过代销对方提供的矿泉水产品、 通过部分销售回款冲抵欠款以陆续收回欠款、直接催收等还款方式催收该项应收款, 但由于产品渠道复杂,实际操作过程中落地难度较大,回款较慢等原因暂时未落实。 公司在反复沟通基础上,为尽快收回该款项,正与相关方研究确定利于操作和落地 11/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解决方案,力争于 2022 年 4 月年度报告披露前尽快落实回收。公司综合该笔款 项顺利收回的可能性、账龄及坏账准备政策,认为该笔应收款项已足额计提了相应 的坏账准备,新增计提坏账准备对拉啤 2021 年经营业绩影响金额为-770.19 万元, 具体以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若该项应收款未能于 2021 年年度报告披 露前及时收回,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转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尚在进行中,截至本回复函回函日,该款 项尚未收回,公司已根据应收账款账龄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我们尚未取得该款项可 收回的充分证据,也无法判断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 12/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