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5-18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5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2]3 号、[2022]4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 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证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经审议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大额转款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7 月 1 日,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
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转款 26,040 万元,该笔转款无实质性交易,你公司也未履行任何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经审议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额转款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4 月 21 日、8 月 6 日,拉萨啤酒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转款
2,594.55 万元、7,522.51 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你公司也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二条相关规
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
取切实有效举措,积极追偿应收款项,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并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将整改
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 号)
《关于对罗希、陈婷婷、唐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证监局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经审议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大额转款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7 月 1 日,西藏发展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
转款 26,040 万元,该笔转款无实质性交易,西藏发展也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经审议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额转款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4 月 21 日、8 月 6 日,拉萨啤酒向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转款
2,594.55 万元、7,522.51 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西藏发展也未履行任何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董事长罗希、总经理陈婷婷、财务总监唐逸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人员要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
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