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2-067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1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西藏发展”)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77 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公司就《年报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 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 师”)对你公司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为你公司报告期 末对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 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 表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 说明》显示,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年审会计师无法就对远征包装的 应收款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因此,年审会 计师对西藏发展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1 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继续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等风险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公告”) 显示,截至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 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收回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若此事项仍无法得以有 效解决,将导致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请你公司结合风险提示公告中提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 酒有限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收回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若此事项仍无法得以 有效解决,将导致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说明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收回问 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如是,请分别说明截至 4 月 27 日及公司 2021 年 年报披露日大额应收款项的收回明细及有效解决的依据,如否,请说明 你公司上述风险提示公告披露的依据,披露前是否与年审会计师沟通, 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公司于《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风险的第三 次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之后取得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主要欠款方西 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 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回 函确认及还款计划。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请就以 下问题进行说明: 2 (1)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6 号——审计报 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 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 修订)》的相关内容,详细说明针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 审计证据及结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具体原因,是否已采 取替代程序; (2)针对风险提示公告中提及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 限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收回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若此事项仍无法得以有效 解决,将导致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结合上述事项的解决进展,说明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 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重大性及广泛性,并详细说明判断依据; (3)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6 号——审计报 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 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 修订)》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对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广泛性的判断过程,具体说明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对于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的影响,上述财务报表特定 要素、账户或项目是否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4)结合问题(2)(3)的回复,进一步说明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 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情形。 公司回复:由于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 啤酒”)大额应收款项在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提交第三次风险提示公 3 告前尚未得到相关欠款方的回函确认及获得有效解决,经与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沟通,若此事项仍无法得以有效解决,将导致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据此进行 了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提交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后,拉萨啤酒大额应 收款项主要欠款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 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地天然 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出具了回函确认,青稞啤酒、福 地包装、福地产业提供了承诺还款计划,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得到了回 函确认并达成有效解决措施如下,年度审计机构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a 青稞啤酒于 2022 年 4 月向拉萨啤酒出具还款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确认对拉萨啤酒欠款 270,351,701.39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还 款方式具体如下: (1)2022 年 7 月 31 日还款 500 万元,10 月 31 日还款 1000 万元; (2)2023 年 1 月 31 日还款 2000 万元,4 月 30 日还款 2500 万元,7 月 31 日还款 3000 万元,10 月 31 日还款 4000 万元,12 月 31 日还款 4500 万元; (3)2024 年 3 月 31 日还款 4500 万元, 月 30 日还款 50,351,701.39 元。 4 b 福地产业于 2022 年 4 月向拉萨啤酒出具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具体如 下:确认对拉萨啤酒欠款按下列方式还款: (1)往来款项 截至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对福地产业往来账款应收款及 利息合计 10,470.01 万元及拉萨啤酒应收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 司(实际应收为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并由福地产业统一归还) 的 900 万元。以上数据以实际发生为准。 (2)承诺的还款方式: ①拉萨啤酒从福地产业采购市场所需的拉萨罐装啤酒(355 毫升), 福地产业尽最大努力在承诺函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提供与上述欠 款相等金额的拉萨罐装啤酒,拉萨啤酒将本承诺函第一条所涉及应收福地 产业全部款项,作为采购福地产业货物的预付采购款项进行相应冲减。 ②福地产业根据拉萨啤酒需求,向拉萨啤酒供应所采购的西藏天地绿 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拉萨罐装啤酒(355 毫升),双方按照一级经 销商市场价格每箱(每箱 24 罐)66 元结算,且福地产业向拉萨啤酒提供 符合标准的增值税发票。 ③福地产业每月向拉萨啤酒供应 30000 至 50000 箱拉萨罐装啤酒,且 尽最大努力在二年内完成全部供应(约 172.31 万箱)。 ④福地产业从 2022 年 5 月 20 日起开始执行向拉萨啤酒供应上述拉萨 罐装啤酒。 5 ⑤福地产业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由 福地产业负责退换。 ⑥拉萨罐装啤酒(355 毫升)系目前在市场上流通的绿色罐装啤酒, 执行标准:GB/T4927 优级,酒精含量:≥3.3%vol,原麦汁浓度:10°P, 配料:泉水、优质麦芽、大米、酒花。 (3)福地产业谨此确认,本函为债务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取得所 有必要和合法批准和授权。本函各个条款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函 于承诺人盖章之日(2022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 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的听装啤酒此前一直由天地绿色向公司供应,为 尽早有效解决福地产业的欠款回收问题,经协商,天地绿色代工的听装啤 酒将根据福地产业的上述承诺安排,福地产业从天地绿色采购听装啤酒再 向拉萨啤酒供货并开票,直接抵减福地产业的欠款。公司认为综合考虑福 地产业的欠款偿还能力,通过此种方式,有利于公司有效解决福地产业的 欠款回收问题。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收到拉萨啤酒提供的情况说明,拉萨啤酒已 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6 月 30 日收到福地产业提供的首批 3 万箱拉萨啤 酒(拉罐、355 毫升),根据福地产业出具的承诺函,该 3 万箱啤酒采购 款从福地产业对拉萨啤酒欠款中进行扣减抵款。 c 福地包装于 2022 年 4 月向拉萨啤酒出具还款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确认对拉萨啤酒的往来欠款 75,297,216.82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6 还款方式具体如下: (1)2022 年 7 月 31 日还款 500 万元,10 月 31 日还款 800 万元; (2)2023 年 1 月 31 日还款 1000 万元,4 月 30 日还款 1000 万元,7 月 31 日还款 1000 万元,10 月 31 日还款 1000 万元,12 月 31 日还款 1000 万元; (3)2024 年 3 月 31 日还款 1000 万元,4 月 30 日还款 2,297,216.82 万元。 d. 因与天地饮品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针对尚未冲抵的 500 万元预 付款,拟于 2022 年内进行冲抵。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在对西藏发展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了主要 欠款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 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 欠款可收回情况。西藏发展公司针对上述欠款回收在 2021 年曾制定了清 收方案,但未能有效执行。鉴于上述欠款对公司的影响,我们在审计过程 中向西藏发展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进行了说明,上述欠款须由欠款方确认, 同时西藏发展应采取有效的保证措施开展清收,如果未能收到上述欠款方 对相关债务的确认并制定有效的还款计划,将导致我们无法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在对西藏发展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向上述欠款单位发出 函证,并敦促企业与上述欠款单位进行账目核对,制定有效的清收方案。 7 我们于审计报告出具前收到了欠款方对相关债务的回函确认以及还款计 划,公司督促对方按照还款承诺还款。 我们针对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西藏发展公司应收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 5,116.76 万元,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2,096.87 万元,净额 3,019.89 万元,我们已对该应收款项进行函证,截至报告日,尚未收到回函,我们 无法对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 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我们对该笔应收款项执行函证程序,截至报告日未收到对方单位回函。 在等待回函过程中我们曾多次致电往来函证上的固定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同时我们也多次督促公司与对方单位联系并催促回函。截至报告日,我们 始终未收到对方单位回函,亦无法判断对方单位未回函具体原因。 我们核查了该笔应收款项支出的银行流水、相关协议、公司与该客户 的往来交易情况。2020 年公司与远征包装存在纸箱采购业务往来,2021 公司与远征包装未发生业务往来。同时我们关注到公司 2021 年度与远征 包装的对外投资的西藏合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环保”) 存在纸箱采购业务往来。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远征包装、合兴环保相 关信息,关注到远征包装涉及多起诉讼事项,其持有的合兴环保股权已被 冻结。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大 8 额应收款项涉及: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 展有限公司、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合计账面净额 45,802.08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 50.37%。 该事项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及广泛影响,我们敦促企 业努力积极解决欠款,和欠款方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制定有效的保 证措施,以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截止我们出具审计报告日前,公司与欠款 方完成了对账工作,欠款方制定了还款计划。 公司的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远征包装本息 5,116.76 万元,已计提坏 账准备 2,096.87 万元,应收款项净额 3,019.89 万元,占公司其他应收款 净额比例 6.33%,占公司总资产比例 3.32%,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益比例为 42.92%。对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具有重要影 响,且该事项影响的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不构成财务报表的主要组 成部分,因此认为对上述应收款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6 号——审计报告中的 非无保留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2019 修订)》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之子公司拉 萨啤酒应收远征包装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具有重 要影响,对财务报表不构成广泛性影响;拉萨啤酒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 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 9 限责任公司、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大额应收款项,公司已经 取得了欠款方制定的还款计划及出具的还款承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控股股东就上述应收款项提供保证。 综上,我们认为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是充分恰当的,不存在以保留意 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情形。 2. 你公司《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 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与你公司往来累 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为 1,500 万元,截至 2021 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 为 0,往来形成的原因为代垫拉萨啤酒新厂项目前期预备费用,往来性质 为经营性资金往来。 请你公司: (1)说明代垫拉萨啤酒新厂项目前期预备费用的具体含义,包括不 限于交易形成背景、代垫时间、转款明细、转款对象、款项收回时间等, 并提供转账凭证; (2)结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9 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 用及其审计》的有关规定,说明将上述款项的性质定义为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公司经核实拉萨啤酒向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 司转款的相关凭证,以及拉萨啤酒与西藏盛邦提供的相关说明资料:拉萨 10 啤酒于 2021 年 2 月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转款 1,500 万元,2021 年 6 月拉萨啤酒收回上述款项。根据西藏盛邦提供的资料,其于 2020 年底前 后,配合拉萨啤酒开展新厂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准备工作,并出面就投资选 址等事宜进行洽谈沟通,2021 年一季度初步进行了选址及竞拍准备工作。 根据拉萨啤酒出具的说明,为解决拉萨啤酒现有设备老化、产能不足,一 直考虑通过新厂建设、完善产品结构,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能。初始拟 考虑通过西藏盛邦在拉萨经开区代建(或承建)方式新建啤酒厂,为确保 项目顺利推进,拉萨啤酒于 2021 年 2 月付款给西藏盛邦前期准备费用 1500 万元,拟作为土地挂牌保证金的前期预备费用使用,以便尽快确定 项目地块。后因项目延期,拉萨啤酒收回此款。该事项董事会不知情,未 经上市公司审议、披露。 基于该项资金原拟用于新建啤酒厂的前期预备费用,现经进一步发函 核实,西藏盛邦实际未按原定用途将该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预备费用使用 而转作其它用途使用,2021 年 6 月方退还上述款项,致使该项资金存在 短期非经营性使用的情形,公司认为上述为资金往来应重新归属非经营性 占用行为。 (2)因上市公司涉诉案件尚未完结,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亦未恢复 正常投融资能力,2021 年初,考虑通过西藏盛邦代筹建啤酒厂。综合考 虑该项转款的最终实际使用情况,鉴于公司最新核实情况为:西藏盛邦未 将其实际用于项目前期准备费用,造成对资金使用性质判断发生变化,形 11 成为短期非经营性占用,其性质与《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9 号——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中列示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性质相同,该 笔资金应重新认定为非经营性占用。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向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转款的相关 凭证、拉萨啤酒提供的相关说明资料以及西藏盛邦对该事项的复函及相关 资料。公司计划在西藏扩产新设啤酒厂,由于公司涉及诉讼等相关事项,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初步计划通过控股股东西藏盛邦进行代建,拉萨啤 酒向西藏盛邦预付给代建前期准备费用 1,500.00 万元,以便尽快启动相 关地块的竞拍。后因项目准备工作延期,拉萨啤酒于 2021 年 6 月收回了 此款。该项资金原拟用于新建啤酒厂的前期预备费用,西藏盛邦实际未按 原定用途将该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预备费用使用而转作其它用途使用, 西藏盛邦于 2021 年 6 月归还上述款项。我们认为,按照《会计监管风险 提示第 9 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的相关规定,该笔 资金应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占用。 3. 年报及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210 号)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 函回复》)显示,你公司期末净资产为 3,518.41 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 账面余额为 83,203.56 万元,同比增长 14.14%,本期坏账准备 3,197.16 12 万元,坏账准备余额 35,516.04 万元。其中,对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稞啤酒”)的应收款项合计 27,035.17 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 2,167.82 万元;对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福地产业”)的应收款项合计 10,470.01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余额为 830.47 万元;对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 装”)应收款项合计 7,529.72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余额为 597.24 万元; 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应收款项合 计 1,442.59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余额为 99.77 万元;对远征包装的应收 款项合计 5,116.76 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 2,096.87 万元。 你公司称,针对尚未收回已逾期的大额欠款,主要欠款方确认上述 欠款事实并向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的事项为你公司 报告期末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 请你公司: (1)说明与远征包装发生资金往来的商业实质、资金的实际去向、 应收款项长期未收回的原因、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并结合远征包装截 至回函日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承诺实现状况等因素,详细说明你公 司对相关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在此基 础上核查远征包装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对外转出资金时执行的 内部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并向我部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如有); 13 (2)结合青稞啤酒截至回函日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承诺实现状 况等因素,详细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计提金额 是否充分、合理; (3)说明与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发生资金往来的明细、 商业实质、公司采取的追偿措施,并结合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 品截至回函日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承诺实现状况等因素,详细说明 你公司对相关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计提金额是否充分、合理,在 此基础上核查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你 公司对外转出资金时执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与临时信 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并向我部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如有); (4)结合尚未收回已逾期的大额欠款主要欠款方确认欠款事实并向 公司出具的具体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的情况,以及上述欠款发生时间、 到期时间、欠款方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进一步说明相关坏账准备计 提的充分性,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 (5)结合问题(1)(2)(3)(4)的回复,说明你公司坏账准备计提 的充分性,以及年末净资产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年末净资产为负 的情形。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公司回复:(1)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欠 款相关情况说明: 14 ① 欠款形成原因、支付对象、商业实质、未收回原因及采取措施: 远征包装原系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的纸箱供应商,为保证纸箱的正常 供应以及与远征包装的长期战略合作,拉萨啤酒于 2017 年 6 月与其签订 了《纸箱采购合作协议》,按约定向其预付了 18 个月的纸箱采购款 1,800.00 万元,主要用于纸箱采购;并基于该协议约定,拉萨啤酒为稳 定纸箱供应渠道向其支付保证金 2,000.00 万元;根据该协议,拉萨啤酒 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向远征包装共计支付 3800 万元。2017-2020 年,公 司在远征包装生产线改造前后因日常采购交易预付货款余额增加 400.84 万元;2017 年-2021 年根据与远征包装的协议约定累计计提利息 915.92 万元;上述款项至 2021 年度末累计形成对远征包装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5,116.76 万元。公司当初基于纸箱包装等长期供应合作的需要与其签署 相关协议,符合双方当时的实际需要。后因远征包装设备老化改造生产线, 改造期较长,改造期间及改造后持续未能满足公司稳定供货的需求,拉萨 啤酒 2021 年度未再与远征包装继续合作,上述款项未能通过采购冲抵预 付款及时收回;由于上述合作协议约定的纸箱采购实际未能履行,该项付 款已不具有商业实质。上市公司及拉萨啤酒多次催收该欠款,目前公司已 委派律师向成都仲裁委员会寄送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合同纠纷案件立案 申请,将采取法律手段追讨上述欠款,维护公司权益。 ② 该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远征包装函询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 15 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也未取得该公司还款计划承诺。经查询公开信息, 远征包装涉及多起法律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为“有履行 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公司拟对西藏远征包装采取法 律诉讼等手段追讨上述欠款。 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及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 具归为不同的风险组合,分别评估不同风险组合的预期信用风险损失更加 合理有效。因此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 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 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 预期信用损失。 不同组合的确定依据: 组合类型 确定组合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 账龄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 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照表如下: 账龄 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下同) 5.00 1-2年 8.00 2-3年 15.00 16 3-4年 20.00 4-5年 50.00 5年以上 100.00 远征包装应收款账龄及不同账龄存续期的坏账计提金额具体明细如 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应收账款整个 期末应收本息 单位名称 账龄 存续期预期信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余额 用损失率(%) 2,059,455.00 1 年以内 5.00 102,972.75 3,578,111.02 1-2 年 8.00 286,248.88 西藏远征包 4,530,000.00 2-3 年 15.00 679,500.00 装有限公司 2,000,000.00 3-4 年 20.00 400,000.00 39,000,000.00 4-5 年 50.00 19,500,000.00 合计 20,968,721.63 51,167,566.02 远征包装的信用减值损失,依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当前预测,结合 该笔款项的实际情况及对其未来可收回性的判断,根据整个存续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计算远征包装的坏账准备,其中:账龄 1 年以内的应收期末金额 为 2,059,455 元,1 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额为 102,972.75 元;账龄期 1-2 年的应收款为 3,578,111.02 元,1-2 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286,248.88 元;账龄 期 2-3 年的应收款金额 4,530,000.00 元,按本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15% 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为 679,500.00 元;账龄 3-4 年的应收款金额为 2,000,000.00 元,按本账龄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率 20%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400,000.00 元;账龄 4-5 年的应收款金额为 39,000,000.00 元,按本账 17 龄期预习信用损失率 50%计提的坏账准金 19,500,000.00 元,上述不同账 龄的应收款结合不同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的计提坏账准备累计 20,968,721.63 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③该笔应收款项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远征包装函询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截至本回函 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经查询公开信息,远征包装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 公司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1、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限公司(70.0000%) 西藏远征包装 吴瑞生 董事长:吴瑞生 2、西藏远征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林海燕、 有限公司(21.0964%) (远征包装) 欧秀清、欧建英 3、西藏珠峰水立方天 然水有限公(8.5714%) 4、欧建英(0.3321%)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公司未发现远征包装构成公司关联方。该事项由 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签署相关协议后支付,未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 (2)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欠款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青稞啤酒函询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 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该公司于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 还款计划承诺书。 青稞啤酒应收款账龄及不同账龄存续期的坏账计提金额具体明细如 下表所示: 单位:元 18 应收账款整个存 应收本息期末余 单位名称 账龄 续期预期信用损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额 失率(%) 1 年以内 299,625.00 5,992,500.00 5.00 西藏青稞 啤酒有限 261,075,729.17 1-2 年 20,886,058.33 8.00 公司 2-3 年 492,520.83 3,283,472.22 15.00 合计 21,678,204.17 270,351,701.39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 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公司结合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计划和款项可收 回性,该项应收款包含利息合计 27,035.17 万元,其中:1 年以内应收款 金额 5,992,500.00 元, 1 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5%计提的坏账准 备金额为 299,625.00 元;账龄期 1-2 年的应收款为 261,075,729.17 元, 1-2 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20,886,058.33 元;账龄期 2-3 年的应收款金额 3,283,472.22 元,2-3 年账龄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 1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为 492,520.83 元;上述不同账龄的应收 款结合不同账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的计提坏账准备累计 21,678,204.17 元,该项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3)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 19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及西藏天 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饮品”)欠款情况说明: ①欠款形成原因、转款对象、资金往来明细、转款实质、追偿措施及 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说明: a 拉萨啤酒于 2020 年 4 月向福地产业转款 2,594.55 万元,于 2020 年 7 月转款 7,522.51 万元,累计转款 10,117.06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项其他应收款余额(包含期间利息)为 10,470.01 万元。拉 萨啤酒转款上述款项时未告知西藏发展,也未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后经 核实该项转款无实质性交易。公司自知悉该项转款后,多次责成拉萨啤酒 向福地产业进行催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 发函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福地产业 于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 公司于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前未获悉拉萨啤酒向 福地产业转款相关情况。拉萨啤酒在划转款项时未告知西藏发展,除公司 后续收到的银行账户划转情况外,拉萨啤酒未就转款提供自身董事会决议 或任何协议、合同资料,未经上市公司审议、披露,公司在相应定期报告 中依照银行账户划转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款项发生时的具体账务处理为 借方“其他应收款-福地产业”,贷方“银行存款”,2020 年及 2021 年各 报告期该应收款无科目调整,均在“其他应收款”项下列示。 b 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与福地包装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时间为 2020 20 年 7 月,支付金额为 7,291.00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项其他 应收款余额(包含期间利息)为 7,529.72 万元。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大 额支付预付款的主要原因为:2020 年由于疫情影响,部分大宗货物如 628ml 新瓶、澳麦芽、纸箱等出现涨价和不能及时供货,对拉萨啤酒的采 购和生产造成较大困难,为保证正常生产、及时满足市场需求,拉萨啤酒 先行预付货款,主要用于采购 628ml 新瓶、澳麦芽、纸箱等,以稳定采购 价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及时供货。拉萨啤酒基于解决稳定供货需 要向其支付该项预付款,符合当时实际需要,具有商业合理性。该项欠款 未能通过采购交易及时冲抵,公司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进行催收, 并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发函了解其财务和 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福地包装于年报披露前对该 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 公司于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前未获悉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转款 相关情况。拉萨啤酒在划转款项时未告知西藏发展,除公司后续收到的银 行账户划转情况外,拉萨啤酒未就转款提供自身董事会决议或任何协议、 合同资料,未经上市公司审议、披露,公司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依照银行账 户划转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2020 年 7 月支付款项时具体账务处理为借 方“预付账款-福地包装 7,291 万元”,贷方“银行存款 7,291 万元”。2021 年年度报告时,考虑该预付款账期已超 1 年,年报披露时将其调整至“其 他应收款”项下列示。 21 c 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与天地饮品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受天地饮品委托向福地产业支付 900 万元,2021 年 1 月再次向天 地饮品支付预付款 500 万元, 主要用于采购 355ML 的听装啤酒。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项其他应收款余额(包含期间利息)为 1,442.59 万元。 拉萨啤酒支付预付款的具体原因为稳定货源供应、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天 地饮品作为西藏本地规模较大的供应商,在采购组织、协调、运输及稳定 供货上具有一定优势,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疫情期间价格波动,保证原材料 储备,向天地饮品支付了预付款,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企业采购的 商业实质,无需上市公司审议、披露。 该项欠款未能通过采购交易及时冲抵,公司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天地 饮品进行催收,并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天地饮品发 函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天地饮品于 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 福地饮品、福地包装、天地饮品应收款账龄及不同账龄存续期的坏账 计提金额具体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应收款整个 存续期预期 单位名称 应收本息期末余额 账龄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信用损失率 (%) 西藏福地天 然饮品产业 2,377,508.97 1 年以内 118,875.45 发展有限责 5.00 任公司 22 102,322,632.66 1-2 年 8,185,810.61 8.00 小计 104,700,141.63 8,304,686.06 西藏福地天 1,713,385.00 1 年以内 85,669.25 然饮品包装 5.00 有限责任公 司 73,583,831.82 1-2 年 5,886,706.55 8.00 小计 75,297,216.82 5,972,375.80 西藏天地绿 5,211,500.00 1 年以内 5.00 260,575.00 色饮品发展 9,214,437.50 1-2 年 8.00 737,155.00 有限公司 小计 14,425,937.50 997,730.00 综上所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 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当期福地包装、福地产业、天地饮品的 信用损失,并对应计提坏账准备,上述三家主体应收款项余额分别为 75,297,216.82 元、104,700,141.63 元 14,425,937.50 元,其中:福地包 装 1 年以内应收款,713,385.00 元,1 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5%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为 85,669.25 元 , 账 龄 期 1-2 年 的 应 收 款 为 73,583,831.82 元,1-2 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为 5,886,706.55 元,福地包装坏账准备计提累计金额 5,972,375.80 元; 福地产业 1 年以内应收款 2,377,508.97 元,1 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 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118,875.45 元,账龄期 1-2 年的应收款为 102,322,632.66 元,1-2 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23 额 8,185,810.61 元,福地产业坏账准备计提累计金额 8,304,686.06 元; 天地饮品 1 年以内应收金额 5,211,500.00 元, 1 年以内账龄期预期信 用损失率 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260,575.00 元,账龄期 1-2 年的应 收款为 9,214,437.50 元,1-2 年账龄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8%计提的坏账准 备金额为 737,155.00 元,天地饮品坏账准备计提累计金额 997,730.00 元;上述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 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②上述款项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上述主体函询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截至本回函 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经查询公开信息,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饮品 相关信息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 公司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执行董事、总经 1、西藏浩宜企业发展 1 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米鹏 理:米鹏 有限公司(99%); (福地产业) 监事:张涛 2、单增(1%) 1、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执行董事、总经 司(61.8102%); 2 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米鹏 理:米鹏 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福地包装) 监事:张涛 限公司(23.8686%); 3、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9.5475%); 4、西藏励德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4.7737%) 董事长:蔚成 1、WEALTH KEEPER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董事兼总经理: LIMITED(65%); 3 发展有限公司 蔚成 罗布次仁 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天地绿色) 董事:郭星 限公司(35%) 24 监事:边巴卓玛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 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函复内容,公司 未发现前述主体为公司关联方。 (4)年度审计期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向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 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发函询证已取得了对方的回函确认,同时取得了欠款方 具体偿还的方案和书面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青稞啤酒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2022 年分两期(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偿还 1,500.00 万元,2023 年分五期(1 月 31 日、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12 月 31 日)偿还 16,000.00 万元, 2024 年分两期(3 月 31 日、4 月 30 日)偿还 9,535.17 万元; ②福地包装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2022 年分两期(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偿还 1,300.00 万元,2023 年分五期(1 月 31 日、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12 月 31 日)偿还 5,000.00 万元, 2024 年分两期(3 月 31 日、4 月 30 日)偿还 1,229.72 万元; ③福地产业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福地产业根据拉萨啤 酒的需求,向其供应所需的天地饮品加工的啤酒(355 毫升),将福地产 业的前期 10,470.01 万元及 2019 年受天地饮品委托收到的 900 万元作为 预付款冲抵采购款,并在两年内冲抵完毕。 ④因与天地饮品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针对尚未冲抵的 500 万元预 25 付款,拟于 2022 年内进行冲抵。 西藏盛邦、罗希先生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向拉萨啤酒出具了承诺函, 将协助拉萨啤酒积极协调和推进青稞啤酒、福地包装和福地产业按其出具 承诺计划的约定及时支付欠款,如上述公司未按承诺还款计划支付欠款, 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再次向拉萨啤酒出具了承诺函,新增以下承诺: ①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青稞啤酒欠款 270,351,701.39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还款事宜,承诺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通过处置资产 等方式解决 1 亿元,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前解决剩余款项 170,351,701.39 元;以评估价值不低于两亿元的车库资产(权利未受限),为上述款项偿 还设定抵押,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前完成抵押手续。 ②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福地包装欠款 75,297,216.82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还款事宜,承诺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公司结合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回 函确认情况、承诺还款计划以及还款保障措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核算 方式具有合理性、充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 备计提会计政策。 (5)结合问题(1)(2)(3)(4)的回复,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 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母公司因诉讼对应的其他应收款已作 26 为单项计提原则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因此,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公司年末 净资产的金额准确,不存在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对上述问题(1)的核查意见:经了解,远征包装系公司子公司拉萨啤 酒的纸箱供应商,为保证纸箱的正常供应以及与远征包装的长期战略合作, 拉萨啤酒于 2017 年 6 月与其签订了《纸箱采购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约 定向其付款。拉萨啤酒当初基于纸箱包装等长期供应合作的需要与其签署 相关协议,符合双方当时的实际需要。后因远征包装设备老化改造生产线, 改造期较长,改造期间及改造后持续未能满足拉萨啤酒稳定供货的需求, 拉萨啤酒未再与其继续合作,上述款项未能通过采购冲抵预付款及时收回。 公司及拉萨啤酒已多次催收该欠款,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远征包装函询了 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也未取得该公司 还款计划承诺。经查询公开信息,远征包装涉及多起法律诉讼,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公司将对西藏远征包装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追讨上述欠款,维护公司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远征包装的信用减值损失,依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当前预测,结合该笔 款项的实际情况及对其未来可收回性的判断,根据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 失率计算远征包装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 27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经核查,公司已通过拉萨啤酒向远征包装函询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 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根据公开查询信息,未发现远征包装构 成公司关联方。该笔款项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由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签 署相关协议后进行了支付。 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青稞啤酒 函询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对方回复。青稞啤酒 于公司 2021 年报披露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公 司结合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计划和款项可收回性,该项应收款包含利息合 计 27,035.17 万元,按账龄法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167.82 万元,该项计 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 会计政策。 对上述问题(3)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转出上述 款项时,未告知公司,也未履行其内部审议程序,后经核实该项转款无实 质性交易。公司自知悉该项转款后,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进行催 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大额支付预付款的主要原因 为 2020 年受疫情影响,部分大宗货物出现涨价和不能及时供货,对拉萨 啤酒的采购和生产造成较大困难,拉萨啤酒基于解决稳定供货需要向其支 付该项预付款,符合当时实际需要。该项欠款未能通过采购交易及时冲抵, 公司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进行催收,并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拉 28 萨啤酒向天地饮品支付预付款是受天地饮品委托,拉萨啤酒支付预付款的 具体原因为稳定货源供应、降低价格波动风险,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该 项欠款未能通过采购交易及时冲抵,公司多次责成拉萨啤酒向天地饮品进 行催收,并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经核查,公司通过拉萨啤酒向福地产业、 福地包装、天地饮品发函了解其财务和信用状况,截至本回函日尚未收到 上述三家企业的回复。福地产业与福地包装于公司 2021 年报披露前对该 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及还款计划承诺书;天地饮品于公司 2021 年报披露 前对该项欠款出具了确认函。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 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 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确认当期福地包装、福地产业、天地饮品的信用损失, 并对应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 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函复内容,未发 现前述主体为公司关联方。 公司于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前未获悉拉萨啤酒向 福地产业、福地包装转款相关情况。拉萨啤酒在划转款项时未告知公司, 除公司后续收到的银行账户划转情况外,拉萨啤酒未就转款提供自身董事 29 会决议或任何协议、合同资料,未经公司审议,公司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依 照银行账户划转情况进行了如实反映。 对上述问题(4)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在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期间, 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向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发函询 证已取得了对方的回函确认,同时取得了欠款方具体偿还的方案和书面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 稞啤酒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2022 年分两期(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偿还 1,500.00 万元,2023 年分五期(1 月 31 日、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12 月 31 日)偿还 16,000.00 万元, 2024 年分两期(3 月 31 日、4 月 30 日)偿还 9,535.17 万元; ②福地包装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2022 年分两期(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偿还 1,300.00 万元,2023 年分五期(1 月 31 日、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12 月 31 日)偿还 5,000.00 万元, 2024 年分两期(3 月 31 日、4 月 30 日)偿还 1,229.72 万元; ③福地产业就其欠款向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为:福地产业根据拉萨啤 酒的需求,向其供应所需的天地饮品加工的啤酒(355 毫升),将福地产 业的前期 10,470.01 万元及 2019 年受天地饮品委托收到的 900 万元作为 预付款冲抵采购款,并在两年内冲抵完毕。 ④因与天地饮品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针对尚未冲抵的 500 万元预 付款,拟于 2022 年内进行冲抵。 30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罗希先生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向拉萨啤酒出 具了承诺函,将协助拉萨啤酒积极协调和推进青稞啤酒、福地包装和福地 产业按其出具承诺计划的约定及时支付欠款,如上述公司未按承诺还款计 划支付欠款,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 证);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再次向拉萨啤酒出具了承诺函,新增以下承诺: ①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青稞啤酒欠款 270,351,701.39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还款事宜,承诺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通过处置资产 等方式解决 1 亿元,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前解决剩余款项 170,351,701.39 元;以评估价值不低于两亿元的车库资产(权利未受限),为上述款项偿 还设定抵押,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前完成抵押手续。 ②就解决拉萨啤酒应收福地包装欠款 75,297,216.82 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还款事宜,承诺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予以解决。 结合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回函确认情况、承 诺还款计划以及还款保障措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核算方式具有合理性、 充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会计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核查了公司与远征包装交易及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远征包 装原系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的纸箱供应商,拉萨啤酒于 2017 年-2021 年 根据与远征包装的协议支付款项并按约定累计计提利息;截至 2021 年度 31 12 月 31 日累计形成对远征包装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5,116.76 万元。2020 年公司与远征包装存在纸箱采购业务往来,2021 公司与远征包装未发生 业务往来。经公开信息查询,未发现远征包装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我们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执行函证程序,截至报告日未收到对方单 位回函。我们未取得到远征包装相关财务状况信息,经查询公开信息,远 征包装涉及多起法律诉讼,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为“有履行能 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西 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款项本息合计 5,116.76 万元,公司按照账龄计提坏 账准备 2,096.87 万元,净额 3,019.89 万元,基于我们未能收到对方回函 对欠款确认;2021 年度拉萨啤酒与远征包装未发生相关交易往来;远征 包装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业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等情况,我们无法判断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远征包装应收款项计提坏 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 经了解,目前公司拟对远征包装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追讨上述欠款, 维护公司权益。 (2)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应收青稞啤酒款项情况如下: 账龄 本息金额 已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净额 1 年以内 5,992,500.00 299,625.00 5,692,875.00 1-2 年 261,075,729.17 20,886,058.33 240,189,670.84 2-3 年 3,283,472.22 492,520.83 2,790,951.39 合计 270,351,701.39 21,678,204.16 248,673,497.23 截至本回复日,我们尚未取得青稞啤酒近期财务状况相关资料。根据 上年度青稞啤酒提供的截止 2021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青稞啤酒具备还 32 款履约能力;通过对青稞啤酒公开信息查询,未见青稞啤酒存在不良信用 状况;公司取得了青稞啤酒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对所欠款项出具还款计划;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上述应收款项提供保证,合理预计上述 欠款可收回。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青稞啤酒的回函确认情况、还款承诺函及其他还款 保障措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 规定,按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合理的。 (3)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应收福地产业、福地包装、 天地饮品款项情况如下: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账龄 本息金额 已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净额 1 年以内 2,377,508.97 118,875.45 2,258,633.52 1-2 年 102,322,632.66 8,185,810.61 94,136,822.05 合计 104,700,141.63 8,304,686.06 96,395,455.57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账龄 本息金额 已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净额 1 年以内 1,713,385.00 85,669.25 1,627,715.75 1-2 年 73,583,831.82 5,886,706.55 67,697,125.27 合计 75,297,216.82 5,972,375.80 69,324,841.02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 账龄 本息金额 已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净额 1 年以内 5,211,500.00 260,575.00 4,950,925.00 1-2 年 9,214,437.50 737,155.00 8,477,282.50 合计 14,425,937.50 997,730.00 13,428,207.50 我们核查了公司与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交易或资金往来的 相关情况,对上述应收款项进行了函证确认。公司与福地产业、福地包装 33 及天地饮品就还款进行反复沟通,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对应收 款项的预计回款出具相关还款承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上 述应收款项提供保证,合理预计上述欠款可收回。 我们认为公司结合青稞啤酒的回函确认情况、还款承诺函及其他还款 保障措施,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 规定,按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合理的。 (4)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将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归为不同的风险组合,分别评 估不同风险组合的预期信用风险损失更加合理有效。因此在评估预期信用 损失时,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 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不同组合的确定依据: 组合类型 确定组合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 账龄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 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 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整个存续 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照表如下: 账龄 其他应收款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下同) 5.00 1-2年 8.00 34 2-3年 15.00 3-4年 20.00 4-5年 50.00 5年以上 100.00 经核查,上述应收款项欠款单位除远征包装外均确认欠款事实,并制 定了还款计划并出具了还款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就上述应收 款项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除远征包装欠款外)按照 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的,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5)综上,拉萨啤酒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因我们未能收到远征包 装对所欠款项的回函确认,经查询远征包装处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状况,我们无法判断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远征包装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合理。公 司对于上述其他应收款项已经充分合理计提了减坏账准备。 拉萨啤酒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 3,019.89 万元,按照公司 所持拉萨啤酒权益比例计算,对远征包装的应收款项净额占公司归属于母 公司的股东权益 42.92%。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4.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21 年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 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对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 对账、收款,在相关款项支出前未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及款项的可收回性 进行有效风险评估,相关款项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回收措施,有 35 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 上述重大缺陷使你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及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显示,董事陈宏表示“从目前的已知 信息看,公司存在治理和内控方面的问题,存在对拉萨啤酒无法及时、 准确获得其相关财务信息的情形,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管控还不到位,拉 萨啤酒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也没有及时上董事会分析、 研讨和决议”,董事周文坤表示“本人自 2020 年 6 月经西藏发展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成为西藏发展董事,在此期间,未收到过审议关 于拉萨啤酒类似上述事宜的议题,拉萨啤酒财务信息均通过西藏发展年 报或季报获知,存在无法及时、准确获得拉萨啤酒的相关财务信息的情 形”,独立董事王国强表示“因公司子公司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出现 对外出借资金问题,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本人也不能及时、准确获 得该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特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此外,你公 司董事周文坤、监事王强无法保证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具体原因为“上 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本人无法及时、准确 获知拉萨啤酒财务信息”。 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对大额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对 账和收款、在相关款项支出前未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及款项的可收回性进 36 行有效风险评估、相关款项到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回收措施具体涉 及的款项,是否涉及拉萨啤酒的大额应收款项,如是,请说明你公司是 否存在无法控制拉萨啤酒的情形,如否,请充分说明理由; (2)说明你公司及拉萨啤酒关于资金划转、印章管理的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安排,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说明拉萨啤酒的具体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对应的委派方、公司章程规定的在重大事项上的管理模式等, 在此基础上结合你公司董事陈宏、周文坤、王国强所述“无法及时、准 确获知拉萨啤酒财务信息”说明你公司是否能控制拉萨啤酒,并结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说明你公司将拉萨啤酒列入合并 报表范围的认定依据;同时向我部报备拉萨啤酒的公司章程、重要规章 制度等(如有); (3)请你公司董事陈宏、独立董事王国强说明在存在对拉萨啤酒无 法及时、准确获得其相关财务信息的情形下认为你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对大额 应收款项未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对账和收款、在相关款项支出前 未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及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险评估、相关款项到期 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回收措施”。前述大额款项涉及拉萨啤酒的大额应 收款项,经核查资金流水,前述大额款项的对外转出时间分别为 2017 年 37 6 月、2019 年 4 月、6 月以及 2020 年 4 月、7 月、8 月。因历史管控薄弱 等原因,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实际运行情况未能及时 了解,资金转出时亦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内控制度的 要求,在相关款项支出前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 险评估。公司 2021 年度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方面,在上述款项发生后未 能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回收措施,有效解决大额欠款收 回问题。为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力度,公司向拉萨啤酒陆续委派关键岗 位核心管理人员,规范拉萨啤酒财务管理流程和审批管理制度,不存在无 法控制拉萨啤酒的情形。 (2)根据西藏发展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其自身财务管理制度,子公 司就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送上市公司履行审议决策程序。拉萨啤酒建立了一 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运营制度》、《支票及相关印章管理规定》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安排。根据拉萨啤酒《资金运营制度》第五章“往来 款项管理”、第六章“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的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安 排:(1)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凭采购部 门对外签订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者协议办理预付、应付账款,有效经济合同 应满足如下原则:①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②贯彻平等互利,协 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③合同主体合法,内容真实;④所签合同或协 议必须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酬金、履行期限、履约地点和付款 38 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财务部支付款项时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对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履行合同的进行调查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提出情况报 告。(2)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编制应收款项账龄分析 表,供相关人员催收款项,并评估各类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以此为基础 根据拉萨啤酒的管理办法和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 款项,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当责成责任部门组织专人负责进行清理,查清事 实责任到人。依据法律收不回的款项、费用,经调查确认为坏账的,应书 面报告拉萨啤酒主要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法定程序向有 关部门申办坏账损失的核销审批手续。(3)对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的管 理规定:拉萨啤酒向其他公司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等重大事项,根据拉 萨啤酒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文件的相关内容、期限及授权范围 等书面资料,办理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等事项。根据拉萨啤酒《支票及 相关印章管理规定》第二条“印章”的管理规定,①拉萨啤酒公司公章由 指定相关部门人员保管,按规定需要使用拉萨啤酒公司公章的业务,必须 经总经理签字方可盖章;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 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财务经理名章)。 但拉萨啤酒在执行其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对本问询函中涉及的对外 划转大额资金,存在未能有效严格按照拉萨啤酒资金管理、印章管理等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告知西藏发展的情况。 39 拉萨啤酒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拉萨啤酒成立于 2004 年 3 月 30 日,注 册资本为 4,591.0354 万美元,实缴注册资本 4,591.0354 万美元,由本公 司及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分别认缴及实缴各 50%, 即本公司与嘉士伯分别对拉萨啤酒持股 50%。根据拉萨啤酒《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定拉萨啤酒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 5 名成员中,本公司委派 3 名,嘉士伯委派 2 名,董事长由本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嘉士伯委派。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委派单位 职务 1 罗 希 西藏发展 董事长、董事 2 杨秉峰 西藏发展 董事 3 马高翔 西藏发展 董事 4 王守仁 嘉士伯 董事、副董事长 5 柯俊财 嘉士伯 董事 6 蔡明 西藏发展 总经理 7 唐逸 西藏发展 代理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中,拉萨啤酒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 人员由本公司委派人员担任或兼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第八 条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啤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本公司在拉萨 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财务 和经营决策。因此,公司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 入合并范围的依据是充分的。 40 因上市公司对拉萨啤酒历史管控薄弱,导致上市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实际运行情况未能实现有效监管,拉萨啤酒对外转出 本问询函中涉及的大额款项时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及董事、 监事未能及时、有效获取相关信息。为改善上市公司对拉萨啤酒管控薄弱 情况,加强对拉萨啤酒的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向拉萨啤酒委派董事长及 代理财务总监,通过对拉萨啤酒委派关键岗位核心管理人员,加强对拉萨 啤酒的管控力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第七条规定: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认。控制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 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 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结 合拉萨啤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本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 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活 动以获取可变回报。公司能够控制拉萨啤酒,将其纳入合并具有合理基础。 (3)陈宏董事情况说明:本人是在 2021 年 6 月 4 日才正式担任公司 董事,在此之前完全不知道有拉萨啤酒对外出借资金的事宜。在后来出席 的公司董事会上,也没有审议过关于公司对外出借资金和收回资金的议案。 关于拉萨啤酒对外出借资金事宜,是在 2022 年 4 月 18 日腾讯会议上才知 道的,但还是有很多具体事宜不是太了解。从目前的已知信息看,公司存 41 在治理和内控方面的问题,存在对拉萨啤酒无法及时、准确获得其相关财 务信息的情形,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管控还不到位,拉萨啤酒运营过程中出 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也没有及时上董事会分析、研讨和决议。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事项 进行了审议,本人与王国强独立董事、冯永明董事提出的《关于解决拉萨 啤酒往来款的议案》亦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委托专业机构就拉 萨啤酒应收款项公司可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收回相关款项等事项提出建 议。2021 年年度报告对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对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 地包装、远征包装、天地饮品的其他应收款项内容进行了反映和披露,因 此本人对年度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确认意见。 王国强董事情况说明:本人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 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出现对外出借资金问题,一直无法 得到有效解决;本人也不能及时、准确获得该公司的相关财务信息,特申 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由于本人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辞职将自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事项 42 进行了审议,本人与陈宏、冯永明董事提出的《关于解决拉萨啤酒往来款 的议案》亦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委托专业机构就拉萨啤酒应收 款项公司可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收回相关款项等事项提出建议。2021 年 年度报告对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对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远征 包装、天地饮品的其他应收款项内容进行了反映和披露,因此本人对年度 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1)(2)的意见: 上述问题(1)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上述大额款项涉及拉萨啤酒的大 额应收款项,上述大额款项的对外转出时间分别为 2017 年 6 月、2019 年 4 月、6 月以及 2020 年 4 月、7 月、8 月。因历史管控薄弱等原因,公司 对拉萨啤酒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实际运行情况未能及时了解,资金转 出时亦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在相关款项 支出前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险评估。在上述款 项发生后未能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回收措施,有效解决 大额欠款收回问题。在内部控制执行方面,为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力度, 公司向拉萨啤酒陆续委派关键岗位核心管理人员,规范拉萨啤酒财务管理 流程和审批管理制度,目前不存在无法控制拉萨啤酒的情形。 对上述问题(2)的核查意见: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要求,下属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建立其自身 财务管理制度,涉及重大事项要求子公司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公司履行 43 审议决策程序。拉萨啤酒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运营制 度》、《支票及相关印章管理规定》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安排。根据上述相 关制度要求,拉萨啤酒在实际执行其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存在未能有效 严格按照拉萨啤酒资金管理、印章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及时告 知公司的情况。 因公司对拉萨啤酒历史管控薄弱,导致公司对拉萨啤酒的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等实际运行情况未能实现有效监管,拉萨啤酒对外转出本问询函 中涉及的大额款项时未及时告知公司,致使公司及董事、监事未能及时、 有效获取相关信息。为改善公司对拉萨啤酒管控薄弱情况,加强对拉萨啤 酒的进一步控制,公司向拉萨啤酒委派董事长及代理财务总监,通过对拉 萨啤酒委派关键岗位核心管理人员,加强对拉萨啤酒的管控力度。 根据拉萨啤酒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由 公司委派人员担任或兼任;拉萨啤酒的多数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委派。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对控制的定义,结合拉萨啤 酒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构成情况,公司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 多数表决权,有权决定拉萨啤酒的经营和财务等相关活动以获取可变回报。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在报告期将拉萨啤酒纳入 合并具有合理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1)(2)的意见】 44 (1)我们对公司的大额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拉萨啤酒的 大额应收款项在支付前,公司未能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在相关款项支付 前对合同的可执行性和款项的可收回性进行有效风险评估,在上述应收款 项发生后未能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对大额欠 款进行催收。公司虽然于 2021 年制定了相关款项催收方案,但未能有效 落实并执行。 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运营制度》、《支票及 相关印章管理规定》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安排。根据拉萨啤酒《资金运营 制度》第五章“往来款项管理”、第六章“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的管理规定” 等相关制度安排:(1)对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财务 部应凭采购部门对外签订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者协议办理预付、应付账款, 有效经济合同应满足如下原则:①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②贯彻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③合同主体合法,内容真实;④ 所签合同或协议必须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酬金、履行期限、履 约地点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财务部支付款项时应对合同执行情 况进行核查,对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履行合同的进行调查分析,并向有关领 导提出情况报告。(2)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编制应收 款项账龄分析表,供相关人员催收款项,并评估各类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以此为基础根据拉萨啤酒的管理办法和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对于长期 挂账的应收款项,拉萨啤酒财务部应当责成责任部门组织专人负责进行清 45 理,查清事实责任到人。依据法律收不回的款项、费用,经调查确认为坏 账的,应书面报告拉萨啤酒主要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法 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办坏账损失的核销审批手续。(3)对借出款项、担保 及融资的管理规定:拉萨啤酒向其他公司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根据拉萨啤酒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文件的相关内容、期限 及授权范围等书面资料,办理借出款项、担保及融资等事项。根据拉萨啤 酒《支票及相关印章管理规定》第二条“印章”的管理规定,①拉萨啤酒公 司公章由指定相关部门人员保管,按规定需要使用拉萨啤酒公司公章的业 务,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盖章;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个人名 章必须由本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财务经理名章)。 我们获取了资金划转、印章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福地包装、天地饮品的 付款凭证及审批,但未见远征包装、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相关审批资料, 未获取到相关印章管理登记簿。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前对拉萨啤酒无法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2020 年 4 月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向拉萨啤酒委派新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加强对拉 萨啤酒的管控。公司 2020 年逐步加强对拉萨啤酒的控制,2020 年第四季 度后公司能够对拉萨啤酒实施全面控制。 我们认为,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 46 (2)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拉萨啤酒董事会人员构成 情况。西藏发展持有拉萨啤酒 50%的股权,西藏发展向拉萨啤酒派出 3 名 董事,派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西藏发展在拉萨啤酒的董事会或 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西藏发展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拉萨啤酒的财务和 经营决策。西藏发展对拉萨啤酒具有控制权。 我们认为,西藏发展将拉萨啤酒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5.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39,284.92 万元,同比下 降 3.0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1,437.30 万元,同比下降 202.2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15.19 万元,同比下降 104.7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616.81 万元,同比增长 172.38%;2021 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你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571.30 万元、9,369.45 万元、11,639.36 万元、8,704.8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621.07 万元、-398.30 万元、-300.29 万元、-117.64 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下降幅度有较大 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 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47 (3)列表说明报告期各季度占公司销售收入前五名的客户名称及对 应销售金额,并说明相关客户与你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经核实分析,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 39,284.92 万元,同比下降 3.0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 -1,437.30 万元,同比下降 2,842.60 万元,同比下降幅度为 202.2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扣非净利润”)-15.19 万元,同比下降 333.79 万元,同比下降幅 度为 104.77%,归属净利润及扣非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差异较大的 主要原因为: ①与经营有关的原因分析: a.2021 年,公司子公司拉萨啤酒因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导致当期计 提坏账准备 3,035.34 万元,扣除递延所得税调整因素后对当期损益的影 响额为-2,762.16 万元,按照西藏发展所持拉萨啤酒的股份比例 50%计算 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额为-1,381.08 万元。故报告期拉萨啤酒大 额应收款坏账计提是导致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同比下降较大的主要原因。 b.2020 年因受疫情影响享受政府社保减免 200 万元,拉萨啤酒一季 度因疫情对业绩的影响停发季度奖金 120 万元,此两项对 2020 年生产成 48 本影响额为-320 万元;2021 年,拉萨啤酒不再享受社保减免,加之拉萨 啤酒人员薪酬调整使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增加 150 万元,上述因素叠加致 使 2021 年计入生产成本的人工费用同比增加 59.64%,是影响 2021 年归 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的主要原因之一。 c.2021 年管理费用与 2020 年同期相比增加 36.04%,主要原因系报告 期社保不再享受减免优惠及薪酬调增致使 2021 年职工薪酬同比增加 183 万元,增长幅度 19.23%,2021 年度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增加 212.74 万元, 增长幅度 72.63%。 ②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或有事项的分析: a.2020 年度 ,公司与(2018)渝 0103 民初 30492 号案件(原告: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川民初 1985 号案件(原告:吴小 蓉)、(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案件(原告:方芳)的债权人达成和解, 其中(2018)渝 0103 民初 30492 号案件可确定负债与原合理估计负债的 差异产生收益 845.76 万元。 b.(2018)川民初 1985 号案件可确定负债与原合理估计负债的差异 产生收益 636.39 万元,累计对当期损益影响 1,482.15 万元;公司根据诉 讼进展或判决情况转回负债的诉讼案件包括(2018)浙 01 民初 3924 号案 件(原告: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案件(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2018)川 01 民初 3724 号案件 (原告: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案件(原 49 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及(2020)新 01 民初 3 号案件(原告: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案情转回原 已预提负债 4,243.74 万元,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 4243.74 万元。 上述两部分对 2020 年度损益影响额为 5,725.89 万元。2021 年度, 公司与(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案件债权人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 公司在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将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重新预估计量 对永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 700 万元,同时将本次协议约定金额与原账面 预计负债的差额 2,800.0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报告期因或有事项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为 2,800.00 万元,即对净利润 的影响额为 2,800.00 万元,与 2020 年同期相比,对净利润的影响额减少 2,925.89 万元,是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 (2)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公司营业收入、与净 利润及扣非净利润的变动趋势不一致,主要原因如下: 经营性现金流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同比变化 项 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同比变化额 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 410,283,627.98 458,953,262.96 -48,669,634.98 -10.60% 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 123,344.45 -123,344.45 -100.00% 收到其他与经营 38,575,983.86 1,720,111.79 36,855,872.07 2142.64% 50 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 448,859,611.84 460,796,719.20 -11,937,107.36 -2.59% 入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 304,954,701.75 402,596,524.50 -97,641,822.75 -24.25% 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 37,238,861.76 34,971,506.40 2,267,355.36 6.48% 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31,997,116.47 29,354,445.50 2,642,670.97 9.00% 支付其他与经营 38,500,801.90 43,842,874.16 -5,342,072.26 -12.18% 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 412,691,481.88 510,765,350.56 -98,073,868.68 -19.20% 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 36,168,129.96 -49,968,631.36 86,136,761.32 172.38% 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 ① 报告期营业收入减少,应收账款增加 3,287.68 万元,致使销售货 物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 4,866.96 万元,同比减少 10.60%; 报告期收到其他往来款项增加,致使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同比增加 3,685.59 万元,同比增加 2142.64%; 上述事项导致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减少 1,193.71 万元,同比减 少 2.59%。 ② 2021 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同比减少 9,764.18 万元, 同比减少 24.25%,主要原因为 2020 年向福地包装支付了 7,291 万元的预 付款,本报告期未发生大额支付预付款的情况; 本报告期支付其他往来款减少 534.21 万元,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 12.18%; 上述原因是导致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的主 51 要原因。 前述①、②项致使报告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预付货款大额减少, 同期收到其他往来款增加、支付其他往来款减少,上述因素品迭是导致报 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 ③ 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减少 3.08%,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同比下降 202.2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同比下降 104.77%,主要原因为 2021 年因案件达成和解等或有事项对 2021 年净利润影响较 2020 年减少 2,925.89 万元,子公司拉萨啤酒因大额 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对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额为-1,381.08 万元。 上述事项最终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大幅下降,是 2021 年亏损 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变化趋势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不一致的 主要原因。 (3)2021 年报告期各季度占公司销售收入前五名的客户及销售情况 如下: ①2021 年第一季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1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70,914,391.12 2 普布仓 4,264,725.67 3 邱道荣 2,869,999.99 4 蒲怀芳 1,258,318.58 5 洛桑(琼达) 1,060,932.75 ②2021 年第二季度: 52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51,250,452.21 2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35,756,638.01 3 格尔木经销商 865,553.11 4 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 716,460.18 5 洛桑(琼达) 463,141.59 ③2021 年第三季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66,640,913.04 2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43,840,036.74 3 洛桑(琼达) 1,126,455.75 4 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 1,059,504.42 5 邱道荣 783,716.81 ④2021 年第四季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62,049,662.28 2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21,113,632.24 3 洛桑(琼达) 506,814.16 4 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 434,867.26 5 格尔木经销商 344,889.38 经查询上述客户中的企业客户公开信息,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 董事、监事及 公司股东 备注 人 高级管理人员 1 西藏好物 执行董事、总经 廖奇峰 商业有限公司 廖奇峰 理:廖奇峰 (持股100%) (西藏好物) 监事:赵文熙 2 西藏盛业 执行董事、总经 张玉虎 已于2022 商贸有限公司 张玉虎 理:张玉虎 (持股100%) 年3月16日 (西藏盛业) 监事:达瓦 注销 3 徐州盛远 执行董事、总经 武希勤 运输有限公司 武希勤 理:武希勤 (持股100%) 监事:夏莉 经函询上述客户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藏 53 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根据上述主体(西 藏盛业除外,已于 2022 年 3 月注销)函复内容及查询的公开信息,公司 未发现相关客户与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 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3)的意见】 我们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相关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签收 单、并执行了函证程序,并对主要客户实施了访谈程序,公司报告期内各 季度销售收入前五名情况如下: ①2021 年第一季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1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70,914,391.12 2 普布仓 4,264,725.67 3 邱道荣 2,869,999.99 4 蒲怀芳 1,258,318.58 5 洛桑(琼达) 1,060,932.75 ②2021 年第二季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51,250,452.21 2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35,756,638.01 3 格尔木经销商 865,553.11 4 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 716,460.18 5 洛桑(琼达) 463,141.59 ③2021 年第三季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66,640,913.04 2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43,840,036.74 3 洛桑(琼达) 1,126,455.75 54 4 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 1,059,504.42 5 邱道荣 783,716.81 ④2021 年第四季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1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62,049,662.28 2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21,113,632.24 3 洛桑(琼达) 506,814.16 4 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 434,867.26 5 格尔木经销商 344,889.38 我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上述主要客户的股东及董监高信息: 序号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 董事、监事及 公司股东 备注 人 高级管理人员 1 西藏好物 执行董事、总经 廖奇峰(持股 商业有限公司 廖奇峰 理:廖奇峰 100%) (西藏好物) 监事:赵文熙 2 西藏盛业 执行董事、总经 张玉虎(持股 已于2022 商贸有限公司 张玉虎 理:张玉虎 100%) 年3月16日 (西藏盛业) 监事:达瓦 注销 3 徐州盛远 执行董事、总经 武希勤(持股 运输有限公司 武希勤 理:武希勤 100%) 监事:夏莉 我们核查了公司主要客户关联关系的回函情况、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出 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书、公司董监高和公司 5%以上股东的有关公开信息, 我们未发现公司相关客户与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6.年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显示,你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 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为 1,165.50 万元,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为-4,756.59 万元。 55 请你公司: (1)说明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的具体明 细、交易对手方、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说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的具体明 细、交易对手方、或有事项的具体明细、损益形成原因以及相关会计处 理的合规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具体 明细如下表所示: 2021 年 利息核算说明 单位名称 本金(元) 年利率 应计利息(元) 西藏青稞啤酒 根据本金及约定利率,按照 255,000,000.00 2.35% 5,992,500.00 有限公司 使用期限计算相应利息 西藏远征包装有 20,000,000.00 10.00% 2,000,000.00 根据本金及约定利率,按照 限公司 2,530,000.00 2.35% 59,455.00 使用期限计算相应利息 小计 2,059,455.00 西藏福地天然 根据本金及当地贷款利率 饮品产业发展 101,170,594.66 2.35% 2,377,508.97 水平,按照使用期限计算相 有限责任公司 应利息 西藏天地 根据本金及当地贷款利率 绿色饮品 9,000,000.00 2.35% 211,500.00 水平,按照使用期限计算相 发展有限公司 应利息 西藏福地 根据本金及当地贷款利率 天然饮品包装 72,910,000.00 2.35% 1,713,385.00 水平,按照使用期限计算相 有限责任公司 应利息 合计 12,354,348.97 不含税额 11,655,046.20 本年度对上述单位合计计提的资金占用费 1,165.50 万元,系根据相 关款项发生时相关协议或约定等进行计算,该应收利息已包含欠款方的合 56 计欠款余额中并获得主要欠款方回函确认。故本期对上述资金占用费相关 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57 (2)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的具体明细列示如下: 事项内 对方名称 具体金额(元) 形成原因 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容 (2018)成仲案字第 1227 号案:2019 年 3 月,公司 通过委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书。仲裁庭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贸易借款 1.5 亿元, 债务尚未清偿前,依据 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1.5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 财务会计谨慎性原则, 四川汶锦 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计算至借款 以本金 1.5 亿为基数于 贸易有限公司 36,000,000.00 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 300 万元、诉讼保全 涉诉 当期确认应计利息 责任保险保费 168,800.00 元;仲裁费 908,350.00 元、 案件 3,600 万元。 保全费 5,000.00 元由西藏发展承担。仕远置商贸向本 应计 公司作出了债务清偿承诺,并于 2018 年 12 月 9 日向 利息 本公司对其占用的 1.492 亿元进行了债务确认。 (2019)0112 民初 6523 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西 基于本案尚未了结,公 日照晟辉 藏发展支付 200.00 万元及利息(以 200.00 万元为基 司依据会计谨慎性原 汽车销售服务 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年)。法院 87,000.00 则,于当期以本金为基 有限公司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后法院二审指令 数计提利息 8.7 万元。 审理,尚未判决。 58 (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 深圳瞬赐 三洲特管向其支付票据款 5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 商业保理 (自 2018 年 5 月 2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 以本金为基数计提利 217,500.00 有限公司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年)计算)。公司二 息 21.75 万元。 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 小 计 36,304,500.00 (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案:原告请求判令 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款人民币 320 万元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0 月 报告期,公司依据或有 深圳瞬赐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 事项的确认原值及会 商业保理 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自 9,283,451.39 计谨慎性原则,确认本 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请求判令 息合计 928.35 万元。 本期 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 涉诉 院(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 确认 责任。 入账 报告期,子银河商贸根 (2021)川 0191 执 2865 号案:2021 年 3 月法院对付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志鹏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 准则的相关规定及会 付智鹏 司予以受理,2021 年终审判决银河商贸承担还款义 计谨慎性原则规定对 469,034.00 务。上市公司于 2021 年年度审计期间获悉子公司关于 该案确认负债,同时确 付志鹏借款纠纷案及判决结果。 认当期损益的影响额 -46.9 万元。 涉诉 方芳案 (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案:为推进化解历史诉讼 报告期,公司根据企业 和解案 二次和解增加 导致的债务风险,经协商一致,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 881,700.00 调整 金额及执行费 与债权人方芳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2021 年 6 月,公 相关规定,对实际发生 59 司未能按期支付第一笔到期债务 675 万元,2021 年 8 的引起企业实际或有 月,债权人方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执 事项的支出,确认为当 行立案;2021 年 9 月,公司与方芳达成最新约定,维 期 损 益 的 影 响 额 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支付 80 万元延迟履约 -88.17 万元。 金,同时向法院支付 8.17 万元的案件执行费,并于当 日完成了全部款项支付,取得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 法院的结案通知书。 (2018)渝 0103 民初 30492 号案:公司于 2020 年 12 报告期,公司根据与债 月底与债权人海尔小贷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约定 权人海尔小贷最终达 为 487.72 万元。2021 年 3 月,公司完成第一期款项 成的约定,对增加支付 50 万元的支付;2021 年 9 月,公司与海尔小贷案达成 海尔小贷案 的部分,依据企业会计 最新补充协议,本案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基础上, 和解增加金额 622,827.38 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 另增加支付 62.28 万延迟付款费用,并于当日合计支 规定,对实际增加支付 付 500 万元,全部履约完毕,取得了海尔小贷出具的 额确认为对当期损益 履约完成证明,公司也对增加延迟付款费用 62.28 万 影响额-62.28 万元。 元在当月进行了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2021 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因 2018 案件代理费申请 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公 泰和泰 其他 仲裁涉及的相关费用,经和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 司对实际发生涉诉费 律师事务所 4,419.50 司承担。 用确认当期损益影响 额-0.44 万元。 合计 47,565,932.27 60 综上所示,上述案件在当期计提的利息支出和新确认的或有事项 支出合计 4,756.59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合理性见上表。上述事项 均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或有事项,公司对涉诉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以及会计谨慎性原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对当期损益影响, 并归入非经常性损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 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核查了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 占用费情况。我们检查了相关借款合同、相关凭证、并对公司计提的 资金占用费进行计算复核等,对计提的资金占用费执行了函证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将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有关规定。 (2)我们核查了公司与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 益相关事项。我们检查了相关凭证、交易对手方、损益形成原因、相 关协议、涉案诉讼事项的判决书、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 上述事项均为涉诉事项导致的营业外支出,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 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诉讼进展及有关情况将有关或有事项导致的 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列为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有关规 定。 7.年报显示,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为 3,296.12 万元, 61 期初余额为 8.44 万元,同比大幅增长;你公司啤酒销售对前五大销 售客户的销售占比为 92.33%,其中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西藏好物”)的销售收入为 17,994.10 万元,销售占比为 45.80%, 期末应收款项为 3,287.68 万元,对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藏盛业”)的销售收入为 17,162.47 万元,销售占比为 43.69%。 公开信息显示,西藏好物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西藏盛业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2022 年 3 月 1 日西藏盛业注销。 请你公司: (1)结合对西藏好物及其他客户的信用政策说明应收账款大幅 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分季度列示你公司向西藏好物的销售金额,结合西藏好物 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及其产品销售情况、你公司产品退货政策及期 后退货情况等,说明相关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存在应收款项的原 因、公司是否存在压货销售以调节利润的情形; (3)分季度列示你公司向西藏盛业的销售金额,结合西藏盛业 的成立及注销时间、主营业务及其产品销售情况、你公司产品退货政 策及期后退货情况等,说明相关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是否存 在压货销售以调节利润的情形; (4)说明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进一 步核查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 62 系或安排; (5)列示你公司近三年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主要产品种类、数 量、平均销售价格及销售总额,说明你公司前五大客户是否产生变化, 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并结合同行业可比产品销售价格、你公司向 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说明报告期内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价 格是否公允; (6)说明你公司 2021 年销售集中度较高以及持续上升的原因及 合理性,结合你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说明 你公司是否存在对个别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形,如是,请及时、充 分披露风险提示。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2021 年度,公司应收账款期初账面余额为 8.44 万元,期末账面余额为 3,296.12 万元(其中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 账面余额为 3,287.68 万元,对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8.44 万元),因此,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同比大幅增长主要源于公司 子公司拉萨啤酒对主要经销商西藏好物应收账款增加。 2021 年度,拉萨啤酒应收账款同比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为:拉 萨啤酒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经销商体系进行了调整,将原本分散的 经销商逐步引入总经销体系,以便集中优势资源有的放矢、深化渗透 公司营销策略。公司针对经销商类别制定了差异化的销售信用政策, 对总经销商实施一定期限的信用期;对分散经销商实施零信用期。 根据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于 2021 年 4 月签订的《总经销协议》 第 1.9.4.2 条 “线下销售账期 40 天”的约定,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 63 的销售模式为赊销,结算账期为 40 天。经核实,拉萨啤酒 2021 年度 各季度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如下表所示: 期间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备注 拉萨啤酒 2021 年 5、6 月 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 第二季度 2,887.29(注 1) 额分别为 1,902.57 万 元、2,405.41 万元。 拉萨啤酒 2021 年 8、9 月 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售 第三季度 3,680.26(注 2) 额分别为 2,438.45 万 元、2,628.12 万元。 拉萨啤酒 2021 年 11、12 月对西藏好物的含税销 第四季度 3,287.68(注 3) 售额分别为 2246.14 万 元、2383.78 万元。 注 1:根据 2021 年 5、6 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 注 2:根据 2021 年 8、9 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的金额为 3,440.94 万元,超过 40 天结算账期的 239.32 万元,超期未结算的原因为西 藏好物暂未收回销售货款。 注 3:根据 2021 年 10、11 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 上表显示,除第三季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存在少额 超期以外,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均在 信用期限以内,符合公司销售信用政策。 综上,拉萨啤酒 2021 年度应收款项账面余额大幅增长符合公司 销售信用政策,具有合理性。 (2)2021 年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共计销售啤酒 524.33 万件, 实现销售收入 17,994.10 万元,各季度销售明细详见下表: 期后 期后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期间 产品 退货数量 退货金额 (万件) (万元) (万件) (万元) 拉萨啤酒 628*12 瓶 153.37 5,125.05 0 0 第二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 0 季度 拉萨啤酒 355*24 听 0 0 第三 拉萨啤酒 628*12 瓶 192.03 6,655.52 0 0 季度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32 8.58 0 0 64 拉萨啤酒 355*24 听 0 0 拉萨啤酒 628*12 瓶 178.06 6,177.04 0 0 第四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05 1.38 0 0 季度 拉萨啤酒 355*24 听 0.5 26.55 0 0 拉萨啤酒 628*12 瓶 523.46 17,957.60 0 0 合计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37 9.95 0 0 拉萨啤酒 355*24 听 0.5 26.55 0 0 西藏好物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注册资本 2,000 万元,经营 范围啤酒、天然饮用水、饮料的销售、物流、仓储服务;货物搬运装 卸服务;谷物、饲料蛋白、豆粨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供应链平台网站的技术开发;供应链管理服务; 科技信息交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 2021 年度,本公司向西藏好物销售情况及西藏好物对下游客户 销售情况见下表: 期间 产品 西藏好物 向拉萨啤酒 向客户 西藏好物 期初库存 采购数量 销售数量 期末库存 (万件) (万件) (万件) (万件) 第二 拉萨啤酒 628*12 瓶 0 153.37 153.37 0 季度 拉萨啤酒 390*12 瓶 - - - - 拉萨啤酒 355*24 听 - - - - 第三 拉萨啤酒 628*12 瓶 0 192.03 192.03 0 季度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 0.32 0.32 0 拉萨啤酒 355*24 听 - - - - 第四 拉萨啤酒 628*12 瓶 0 178.06 178.06 0 季度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 0.05 0.05 0 拉萨啤酒 355*24 听 0 0.5 0.5 0 拉萨啤酒的最新销售退货政策: a 正常退货范围仅限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 b 公司通过经销商收集和落实各类市场质量投诉; c 公司售后部、质量部现场检查检验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反 馈和投诉; 65 d 经检验属于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品,按销售退回处理,各相关部 门配合客户完成退货流程。 经核实,2021 年度,西藏好物不存在向拉萨啤酒的退货情况。 综上,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售具有商业实质、应收账款符合 公司销售信用政策具有合理性,公司不存在通过对西藏好物压货销售 及调节利润的情形。 (3)2021 年度,拉萨啤酒对西藏盛业共计销售啤酒 337.24 万件, 实现销售收入 17,162.47 万元,各季度销售明细详见下表: 期后 期后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期间 产品 退货数量 退货金额 (万件) (万元) (万件) (万元) 拉萨啤酒 628*12 瓶 98.71 3,371.65 0 0 第一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 0 季度 拉萨啤酒 355*24 听 63.21 3,719.79 0 0 拉萨啤酒 628*12 瓶 0 0 第二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 0 季度 拉萨啤酒 355*24 听 63.12 3,575.66 0 0 拉萨啤酒 628*12 瓶 0 0 第三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 0 季度 拉萨啤酒 355*24 听 74.49 4,384 0 0 拉萨啤酒 628*12 瓶 0 0 第四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 0 季度 拉萨啤酒 355*24 听 37.71 2,111.37 0 0 拉萨啤酒 628*12 瓶 98.71 3,371.65 0 0 合计 拉萨啤酒 390*12 瓶 0 0 拉萨啤酒 355*24 听 238.53 13,790.82 0 0 西藏盛业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注册资本 100 万元,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主营业务为啤酒、矿泉水、天然饮用水的销售。 2022 年 3 月 16 日西藏盛业注销。经向子公司拉萨啤酒了解,西藏盛 业注销的原因为:由于疫情影响,前往西藏旅游的客流量急剧下降, 啤酒销售行业也受到影响,如要增加拉萨啤酒市场占有量,需要增加 66 资金投入。西藏啤酒市场品牌很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完成拉萨啤 酒合同销售量,只能采取毛利少的办法,投资人因身体等原因压力大。 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决定终止合同后注销公司。 拉萨啤酒的最新销售退货政策: a 正常退货范围仅限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 b 公司通过经销商收集和落实各类市场质量投诉; c 公司售后部、质量部现场检查检验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引起的反 馈和投诉; d 经检验属于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品,按销售退回处理,各相关部 门配合客户完成退货流程。 经核实,2021 年度,西藏盛业不存在向拉萨啤酒退货的情况。 综上,拉萨啤酒对西藏盛业的销售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压货销 售及调节利润的情形。 (4)经查询公开信息,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股权结构、实质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如下表: 序号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权结构 西藏好物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廖奇峰 廖奇峰 廖奇峰持股100% 1 商业有限公司 监事:赵文熙 西藏盛业 张玉虎 执行董事、总经理:张玉虎 张玉虎持股100% 2 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股东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 司的函复内容,公司未发现前述主体除与公司存在上述销售业务外, 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 67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 在其他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5)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68 普啤 628ML*12 瓶 普啤 390ML*12 瓶 绿听 355ML*24 听 前五大 销售 平均 销售 销售 平均 销售 销售 平均 销售 期间 合计 客户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万件) (元) (万元) (万件) (元) (万元) (万件) (元) (万元) 西藏好物 商业有限 523.46 34.30 17,957.60 0.37 26.55 9.95 0.5 53.10 26.55 17,994.10 公司 西藏盛业 2021 商贸有限 98.71 34.16 3,371.65 238.53 57.82 13,790.82 17,162.47 年度 公司 普布仓 11.75 36.28 426.47 0.11 58.41 6.31 432.78 邱道荣 10.07 36.28 365.37 365.37 洛桑 2.69 36.28 97.74 3.61 60.39 217.99 315.73 (琼达) 2021 年度合计 646.92 34.36 22,225.08 0.14 26.55 3.71 242.75 57.84 14,041.67 36,270.46 西藏盛业 商贸有限 463.65 36.15 16,759.20 179.17 59.97 10,745.35 27,504.55 公司 西藏青稞 特色饮品 2020 202.23 31.69 6,408.52 43.18 58.85 2,541.04 8,949.56 销售管理 年度 有限公司 洛桑 4.78 36.28 173.44 5.83 61.06 355.85 529.29 江苏徐州 地区(徐州 1.75 35.40 62.10 1.56 53.10 83.03 145.13 盛运运输 69 有限公司) 邵明旭 1.10 35.40 38.82 0.13 60.20 8.00 46.82 2020 年度合计 673.52 23,442.09 229.88 13,733.27 37,175.36 西藏青稞 特色饮品 177.35 33.36 5,915.75 320,682.00 58.85 1,887.17 7,802.92 销售管理 2019 有限公司 年度 格桑 30.97 36.75 1,138.09 12,302.00 55.98 68.87 1,206.96 达瓦 31.95 34.26 1,094.64 1,000.00 56.64 5.66 1,100.30 米玛 25.38 34.25 869.01 38,166.00 58.37 222.77 1,091.79 扎西 19.29 34.27 661.18 55,810.00 58.52 326.61 987.79 2019 年度合计 284.94 9,678.68 427,960.00 2,511.09 12,189.77 上表显示,公司近三年度前五大销售客户发生了明显变化,变化的原因为:为加强销售管理,防止分销经销商 不当竞争和串货等行为,公司将原来不便管理的分散经销商逐步导入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渠道,通过分销渠道的 整合优化,便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引导规范经销商销售行为,渗透公司营销政策,培育和扩大销售市场。 根据上表,经比对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和前五大其他销售客户的销售数量、总金额、平均单价,2021 年度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均价略低于前五大其他客户,主要原因为西藏好物、西藏盛业为公司核心经销商, 销售规模较大,为鼓励核心经销商予以其适当优惠,公司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价格公允合理。 70 (6)公司 2022 年一季度、2021 年度前五大销售客户明细表如下: 期间 客户名称 销售金额(元) 销售占比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96,649,208.57 86.66%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12,754,876.56 11.44% 2022 年 城东旺琼茶馆 662,102.65 0.59% 一季度 格尔木经销商 287,504.43 0.26% 徐州盛远运输有限公司 197,734.51 0.18% 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179,941,027.53 45.80% 西藏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171,624,698.11 43.69% 2021 年度 普布仓 4,327,805.32 1.10% 邱道荣 3,653,716.80 0.93% 洛桑(琼达) 3,157,344.25 0.80% 上表显示,2022 年一季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及西藏盛业的销售占 比分别为 86.66%、11.44%;2021 年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及西藏盛业的 销售占比分别为 45.80%、43.69%,客户集中度较高,且由于西藏盛业于 2021 年一季度注销,公司听装啤酒改为向西藏好物销售。公司客户集中 度较高的原因为公司对销售管理及销售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将原来分散 的经销商进行了逐步集中,重点培育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公司主要客 户。在销售客户管理策略方面,结合公司产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经 销商建立健全了成熟完善的评价体系,如将经销商销售能力、货款支付能 力、销售渠道拓展及对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作为评价指标来评价衡量经销 商。 综上所述,公司的销售政策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在西藏地区公司分散 经销商及底层经销商相对成熟稳定、渠道丰富,虽然公司对西藏好物、西 藏盛业的销售占比较高,但并未构成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等个别客户的 实质性重大依赖的情形。 71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对拉萨啤酒 2021 年度对西藏好物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核查。 拉萨啤酒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经销商体系进行了调整,将原本分散的经 销商逐步引入总经销体系,西藏好物为拉萨啤酒确定的总经销商。拉萨啤 酒对总经销商实施一定期限的信用期;对分散经销商实施零信用期。根据 拉萨啤酒与西藏好物于 2021 年 4 月签订《总经销协议》第 1.9.4.2 条“线 下销售账期 40 天”的约定,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售模式为赊销,结 算账期为 40 天。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3,296.12 万 元,其中应收西藏好物 3,287.68 万元。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同比大 幅增长主要为对总经销商西藏好物应收账款增加。 经核查,拉萨啤酒 2021 年度各季度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如下 表所示: 期间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销售情况 拉萨啤酒 2021 年 5、6 月对西藏好物 2,887.29 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 1,902.57 万元、 (注 1) 第二季度 2,405.41 万元。 拉萨啤酒 2021 年 8、9 月对西藏好物 3,680.26 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 2,438.45 万元、 (注 2) 第三季度 2,628.12 万元 拉萨啤酒 2021 年 11、12 月对西藏好物 3,287.68 的含税销售额分别为 2,246.14 万元、 (注 3) 第四季度 2,383.78 万元 注 1:根据 2021 年 5、6 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 注 2:根据 2021 年 8、9 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的金额为 3,440.94 万元,超过 40 天结算账期的 239.32 万元,超期未结算的原因为西藏好 物暂未收回销售货款。 注 3:根据 2021 年 10、11 月销售情况,该季度应收账款在结算期以内。 公司第三季度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存在少额超信用期外,第二季度、 72 第四节度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均在信用期限以内。 我们认为,公司应收账款的大幅增长主要为对总经销商西藏好物的信 用政策所致,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账期在公司制定的信用政策范围内。应 收账款大幅增长具有合理性。 (2)我们核查了西藏好物的有关情况。西藏好物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主营业务包括:啤酒、天然饮用水、饮料的销售;根据公司与西 藏好物签订的《总经销协议》,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销售模式为赊销, 结算账期为 40 天;除质量问题引起的不合格品,总经销商不得退货。 由于西藏地广人稀,2021 年,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 成熟完善的经销商评价体系,调整销售管理及销售政策,重点选择培育总 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公司主要客户情况。 经核查西藏好物提供的对外销售情况表以及拉萨啤酒期后销售退货 情况,我们认为,在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调整销售政策的情况下,对西 藏好物的相关销售具有商业实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西 藏好物余额 3,287.68 万元,对西藏好物的应收账款余额在经销协议约定 的信用期内,符合公司的信用政策,报告期末存在应收账款是合理的;公 司不存在通过压货销售和期后退货以调节利润的情形。 (3)经核查,西藏盛业为拉萨啤酒以前经销商,公司调整销售管理 及销售政策后总经销商过渡变更西藏好物,西藏盛业已于 2022 年 3 月注 销,无对公司欠款。经核查西藏盛业提供的对外销售情况表,我们认为, 73 对西藏好物的相关销售具有商业实质;公司不存在通过压货销售以调节利 润的情形。 (4)我们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进行了交易、余额及关联关系的函证 及访谈,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结合公 司与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书、查询公司董监高和公司 5%以上 股东的有关公开信息,我们未发现西藏好物、西藏盛业与公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其他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未发现存在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5)我们查阅了拉萨啤酒的销售定价政策、销售促销政策,注意到拉 萨啤酒的销售政策对经销商公开并统一执行且在合同中有相应价格约定 条款;我们核查了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的销售啤酒品种数量、 总金额、平均单价,并与前五大其他销售客户的销售数量、总金额、平均 单价进行了对比。经比较,除销售给西藏好物的普啤绿听 355ML*24 因渠 道整合、促销活动等原因较其他经销商略低外,其他各类产品在销售给不 同经销商的年平均销售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西藏盛业销售啤酒的价格是 公允的。 (6)我们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了解到公司销售集中度较 高的原因为公司对销售管理及销售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将原来分散的经 74 销商进行了逐步集中,重点培育总经销商或一级经销商等公司主要客户, 完善销售内控管理,将分散的个体经销商整合为总经销商及下一级经销商 的模式,公司的销售政策符合经营管理需要,并不构成公司对单个客户存 在重大依赖。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对个别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 8. 年报显示,你公司 2021 年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 购总额的比例为 82.12%,其中,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地饮品”)为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 16,172.18 万元,占 2021 年采购总额比例为 54.57%;福地包装为第二大供应商,金额为 3,926.45 万元,占 2021 年采购总额比例为 13.25%。此外,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显示,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对福地包装应收款项 合计 7,529.72 万元,福地包装当时是拉萨啤酒的麦芽、大米、包装物等 原辅材料的合作供应商,欠款系双方采购上述原材料合作需要,由拉萨 啤酒于 2020 年 7 月作为预付款付出,2021 年拉萨啤酒改为直接采购后, 未能及时收回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对天地饮品的应收款项合计 1,442.59 万元,其中一笔应收款项为由拉萨啤酒因代加工听装啤酒的稳 定供给于 2021 年 1 月所支付的预付款,另一笔为双方根据代加工听装啤 酒的正常需要由拉萨啤酒于 2019 年 6 月作为预付款支付,目前尚未冲抵 采购款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请你公司: 75 (1)说明天地饮品、福地包装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进一步核 查说明前述主体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你公 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2)说明公司自 2019 年起与天地饮品之间的交易金额、采购合同 约定的支付安排及实际供货情况,在此基础上说明在相关采购款尚未冲 抵完的情况下继续向天地饮品进行采购并于 2021 年 1 月预付采购款的原 因及合理性; (3)说明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向福地包装支付预付款项后至回函日 实际的供货情况及结算明细; (4)说明你公司近三年主要供应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请结 合你公司业务转型、产品变更等情况(如有)说明变化原因、趋势及其 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经公司查询公开信息,上述主体相关信息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 公司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1、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 执行董事、总经 司(61.8102%); 1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理:米鹏 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米鹏 监事:张涛 限公司(23.8686%); (福地包装) 3、西藏盛邦控股有限 公司(9.5475%); 4、西藏励德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4.7737%) 2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蔚成 董事长:蔚成 1、WEALTH KEEPER 76 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LIMITED(65%); (天地绿色) 罗布次仁 2、西藏冰川矿泉水有 董事:郭星 限公司(35%) 监事:边巴卓玛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 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函复内容,除公 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持有福地包装 9.5475%的股权外(西藏盛邦函复其已 退出福地包装持股,正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公司未发现前述主体与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其他关系 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或安排 (2)天地饮品系公司长期合作供应商,主要供应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由于拉萨啤酒自身的听装啤酒(355ml 绿色听装啤酒)生 产线未完成改造升级、产能受限等原因,无法满足听装啤酒产品的生产和 市场销售需求,拉萨啤酒多年来通过委托天地饮品代工合作方式进行该产 品的生产和供应,具体业务合作模式为:拉萨啤酒(355ml 绿色听装啤酒) 委托天地饮品在其生产线代工生产,该产品所需全部原辅材料由天地饮品 自行组织采购并按拉萨啤酒产品管理质量要求组织生产供应,拉萨啤酒根 据市场销售需求向其安排产品供应计划,监督产品生产质量标准以符合公 司产品质控要求,拉萨啤酒购入后再自行负责销售工作,该产品的全部品 牌权利归属拉萨啤酒所有,待拉萨啤酒自身产能满足后该产品再由公司直 接组织生产。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天地饮品分别向拉萨啤酒 77 供应货物 7,451.18 万元、14,276.62 万元、16,172.18 万元。 天地饮品代工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为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 系,公司于 2019 年 6 月向其支付预付款 900 万元;2021 年一季度,受疫 情影响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天地绿色要求进一步支付预付款 500 万元以 有序安排生产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为保证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有序供应,公司进一步向其支付预付款 5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天地绿色累计支付预付款 1,400 万元。由于前述预 付款项存续时间超过 1 年,2021 年报审计时重分类将该笔预付款 1,400 万元及期间利息 42.59 万元调整为其他应收款。 (3)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系拉萨啤酒玻璃瓶、纸箱、 麦芽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2020 年度 7 月至回函日期间公司向福地包 装支付预付款项及采购情况及结算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预付款金 供货金额 结算金额 预付账款期 期间 额 (含税) (含税) 末余额 2020 年度 7,291.00 6,899.47 6,625.80 7,017.33 2021 年度 -- 3,926.45 4,200.12 7,291 2022.1.1 -- -- -- 7,291 -回函日 2020 年度拉萨啤酒基于采购需要向福地包装预付款项 7,291 万元,当 年度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采购原材料 6,899.47 万元并支付款项 6,625.80 万元;2021 年度拉萨啤酒向福地包装采购原材料 3,926.45 万元并支付款 项 4,200.12 万元,自 2021 年 9 月起,公司改为直接采购后,福地包装不 78 再为公司主要供应商,因此公司对福地包装的预付账款未能通过采购结算 实际冲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笔预付款本金 7,291 万元及期间 利息 238.72 万元合计 7,529.72 万元尚未收回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具体 回收措施请详见对本问询函第 3 题的回复内容。 (4)公司近三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大供应商明细表如下: 占年度 期间 供应商名称 采购金额(元) 采购占比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161,721,773.00 54.57% 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39,264,467.60 13.25% 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度 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 17,359,627.13 5.86% 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 12,910,210.00 4.36% 西藏中石油昆仑燃气 12,121,732.00 4.09%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合计 243,377,809.73 82.12%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142,276,202.70 52.00% 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 58,635,406.32 21.43% 2020 年度 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丝路供应链有限公司 10,936,981.65 4.0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6,634,657.05 2.42% 司西藏液化气经销公司 西藏河山商贸有限公司 5,086,189.90 1.86% 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合计 223,569,437.62 81.72% 甘肃石岛玻璃有限公司 33,361,561.00 41.55% 兰州银河压延玻璃有限公司 17,494,315.99 21.7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11,649,922.00 14.51% 2019 年度 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 兰州黄河(金昌) 4,223,842.40 5.26% 麦芽有限公司 成都首创包装有限公司 3,824,800 4.76% 2019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合计 70,554,441.39 87.87% 天地饮品代工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2021 年度、2020 年度 79 公司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 161,721,773.00 元、142,276,202.70 元,占年度采购占比分别为 54.57%、52.00%。2019 年度,天地绿色代工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采购供应金额 7,451.18 万元,未作为原材料供应商在上表前五大供应商体现。福地包装作为拉萨 啤酒玻璃瓶、纸箱、麦芽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2020 年度,公司主要 通过向福地包装采购玻璃瓶、纸箱、麦芽等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有序稳 定供应,故当年度对福地包装的采购集中度较高,具有商业合理性。 2021 年度,公司转为直接向终端供应商进行采购。自 2021 年 9 月起, 福地包装不再作为公司主要供应商,故当年度福地包装的采购集中度下降, 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具有商业合理性。 综上,公司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除了福地包装具有明显变化以外,公 司前五大其他供应商未发生明显变化。近三年来,公司对供应商天地饮品 的采购集中度较高,主要是因为天地饮品系公司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供应商,其以啤酒成品价结算,因此采购占比较高,除该因素外,公 司对前五大其他供应商的采购占比无明显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对天地饮品、福地包装的公开信息进行了查询,了解到公 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对福地包装持有 9.5475%的股权,同时通过查阅福地 包装的章程,及对西藏盛邦管理层沟通访谈了解到,西藏盛邦对福地包装 不形成实质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未认定为关联方。 80 截至此反馈日,除上述西藏盛邦对福地包装持有 9.5475%的股权外, 我们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天地饮品、福地包装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未见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 关系或安排。 (2)我们对公司与天地饮品的交易及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天地饮 品为公公司听装 355ml*24 产品代加工商,公司于 2019 年 6 月向其支付预 付款 900 万元;2021 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原材料供应较为紧张,天地 绿色要求进一步支付预付款 500 万元以有序安排生产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为保证拉萨啤酒(听装 355ml*24 听)有序供应,公司进 一步向其支付预付款 500 万元。公司支付大额预付款与合同约定存在偏差, 基于 2020 年疫情的影响及西藏地区的特殊性的考虑,公司向天地饮品支 付上述预付款具有合理性,由于前述预付款项存续时间超过 1 年,2021 年报审计时重分类将该笔预付款 1,400 万元及期间利息 42.59 万元调整为 其他应收款,并开展催收工作。 (3)我们核查了公司自 2020 年 7 月向福地包装支付预付款项后与福 地包装的原材料入库单、结算明细等资料,公司从福地包装采购内容包括: 大米、澳麦芽、啤酒瓶、瓶盖、纸箱等原材料及包装物。2020 年度拉萨啤 酒基于采购需要向福地包装预付款项 7,291.00 万元,当年度拉萨啤酒向福 地包装采购原材料 6,899.47 万元并支付款项 6,625.80 万元;2021 年度拉萨 81 啤酒向福地包装采购原材料 3,926.45 万元并支付款项 4,200.12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笔预付款本金 7,291.00 万元及期间利息 238.72 万元 合计 7,529.72 万元尚未收回转为其他应收款处理。自 2021 年 9 月后,公司 改为直接对外采购后,福地包装不再为公司供货。 2021 年度财务报表中,公司对福地包装的预付账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7,529.72 万元转入其他应收款,并由对方单位出具还款计划和承诺,公司 开展清收工作。 经核查,公司近三年供应商除福地包装外未发生明显变化。2020 年度, 公司主要通过向福地包装采购玻璃瓶、纸箱、麦芽等原材料;2021 年度, 公司转为直接向终端供应商进行采购。自 9 月开始,福地包装不再作为公 司主要供应商。公司 2020 年度为保证原材料有序稳定供应,选择福地包 装作为主要供应商之一,2021 年度公司调整采购政策,公司转为直接向终 端供应商进行采购,对福地包装的采购总额下降。公司近三年除安排新产 品推出外,业务未发生转型。近三年来,公司对供应商天地绿色的采购集 中度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没有听装生产线,向听装 355ml*24 听产品供应 商天地绿色采购,天地绿色以听装成品价向拉萨啤酒结算。天地绿色的总 供应额占比较高。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业务形式、产品状况等情况,公司近三年主要供 应商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总体合理。 82 9.年报显示,你公司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 149.06 万元,同比下降 98.51%,你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21 年 11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你公司对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志道禾”) 的期末余额为 2,980 万元,截至回函日,拉萨啤酒通过众志道禾在西藏 区域以外的含税销售额为 1,701,580 元,根据你公司与众志道禾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 2 条规定,众志道禾在 24 个月内未 达到公司预期应足额退还全部预付款,即如众志道禾在 2022 年 5 月 25 日未达到公司预期应退还预付款,鉴于该合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你公 司要求对方尽快归还原预付款项,截回函日已收回款项 1,000 万元,公 司将继续催收余款,预计将于近期全部收回。 请你公司: (1)说明预付账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截至目前众志道禾是否归还你公司相关预付款,如否,请 说明原因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3)核查众志道禾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你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资金往来,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变相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回复:(1)经核实,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 10,024.74 万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预付账款余额为 149.57 万元,同比下 83 降 9,875.68 万元,下降幅度 95.81%,主要原因为 2021 年公司收回众志 道禾预付款 1,000 万元;2021 年年底,原预付福地包装预付款期末余额 7,291.00 万元,众志道禾预付款期末余额 1,980.00 万元,两笔预付款合 计 9,271.00 万元,期限超一年,公司于 2021 年年底将两笔预付款重分类 至报表的“其他应收款”项下列示,是 2021 年预付账款大幅下降的主要 原因。 (2)2020 年 5 月 26 日预付于众志道禾的 2,980.00 万元于 2021 年 10 月收回 1,000 万元,截至目前尚余 1,980 万元尚未归还。经与众志道 禾催收沟通,主要因受疫情影响等原因,众志道禾资金周转存在较大困难, 导致公司剩余预付款项至今仍未收回。2021 年期末,公司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考历史信用损 失经验,结合当前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按账龄方法 确认。公司结合对方出具的还款承诺和款项可收回性,确定其账龄为 1-2 年,按账龄 1-2 年预期信用损失率 8%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158.4 万元, 该项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 备计提会计政策。 公司已多次催收该笔款项,根据现有沟通情况,公司预计将于近期收 回该项应收款。 (3)经查询公开信息,众志道禾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 公司股东 84 高级管理人员 成都众志道禾咨询 经理、执行董 1、赵文熙(80%) 管理有限公司 赵文熙 事:赵文熙 2、任红梅(20%) (众志道禾) 监事:任红梅 根据上述企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西藏盛邦 控股有限公司、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函复内容及公开查询信 息,公司未发现前述主体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西藏盛邦、众志道禾函复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由于公司与众志道禾合作未达到预期目的,合作已实际中止,中止后 该交易已不具有商业实质。公司未发现众志道禾与公司的交易存在变相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公司预付账款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为 10,024.74 万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为 149.06 万元,本期减少 9,875.68 万元。本期预付账款 减少的主要原因为:公司 2021 年度收回对众志道禾的预付账款 1,000 万元; 截止 2021 年期末,根据原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合同,预付福地包装 7,291 万 元、众志道禾 1,980 万元已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公司调整至其他应收 款并按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计提坏账准备。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期间,众 志道禾对公司出具还款承诺,承诺函中约定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前归还所 欠款项,经核查,截至本回复日,众志道禾欠款 1,980 万元尚未归还。 85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众志道禾欠款情况如下: 账龄 本息金额 已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净额 1-2 年 19,800,000.00 1,584,000.00 18,216,000.00 合计 19,800,000.00 1,584,000.00 18,216,000.00 我们对众志道禾公司进行了相关交易及关联关系的函证及访谈,对众 志道禾公开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众志道禾回函确认的信息、公司与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书、公司董监高和公司 5%以上股东的有关公 开信息,我们未发现公司众志道禾与公司、公司董监高、公司大股东及其 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我们注意到众志道禾的实际控制人赵文熙,同时为 西藏好物的监事。由于公司与众志道禾合作未达到预期目的,合作已实际 中止,中止后该交易已不具有商业实质。未发现众志道禾与公司的交易存 在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正积极催收对众志道禾的应收款项,公司预计将于近期 收回,公司对众志道禾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10.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对联营企业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与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创基金”) 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 20,402.01 万元、3,453.73 万元, 你公司报告期未对上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前述两家公司 2021 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1,627.96 万元和-42,925.09 万元,净利润均已 连续三年为负值。2022 年 1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苏州华信善 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的公告》称,你公司于 2022 年 1 86 月 25 日收到力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诚善达(苏州)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 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清算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和力创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经力创基金管理人与各合伙人的电话 沟通,力创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启动力创基金到期解散、 清算程序。 请你公司: (1)结合投资项目及具体开展情况等,说明力创基金亏损的具体原 因; (2)说明力创基金目前清算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公司 2021 年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的影响; (3)结合上述两家联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说明你公司报告期未对其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少计 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针对 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的审计程序。 公司回复:(1)①公司对外投资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华信善达”或“力创基金”)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3 日,注册资本为 60,000 万元人民币,由公司、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和华信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公司占比 50.00%。根 据合伙协议约定,公司实际出资 30,000 万元,对华信善达具有重大影响, 87 对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 华信善达账面对外投资共五家单位,对外投资款支出合计 48,500 万 元,其中受让股权对外支付 38,500 万元,其中受让合光智能 28.57%的股 权支付吴伟 7,000 万元,受让千城智联 20%的股权支付深圳隆徽 29,700 万元,受让天悦互动 12.86%的股权支付东方锦鸿 1,800 万元。具体投资 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取方 金额 受让股权+增资 公司名称 收款人 式 (万元) 后股权比例 备注:该笔股权 转让 未支付 1,000 万元 1、阿不思 转让未完成 增资 2,000.00 被投资单位 13.33% 转让 7,000.00 吴伟 28.5714% 2、合光智能 增资 1,500.00 被投资单位 5.77% 初始受让比例 为 20%,后因其 深圳隆徽基金管理 3、千城智联 转让 29,700.00 他股东增资比 有限公司 例 稀 释 为 16.97%。 北京东方锦鸿投资 转让 1,800.00 12.86% 4、天悦互动 管理有限公司 增资 3,500.00 被投资单位 25.00% 5、凌猫科技 增资 3,000.00 被投资单位 23.08% 合计 48,500.00 ②力创基金对外投资的五家标的公司自投资以来,因多种原因经营状 况远未达到投资预期目标,各投资项目及经营情况如下: a. 阿不思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阿不思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主要业务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 88 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服 务。阿不思的基本定位是基于垂直行业的大数据全栈型科技公司,阿不思 主要在泛旅游“老虎签证”平台、大数据区块链及供应链金融等两个垂直 行业开展业务。阿不思近几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产总 1,653,670. 2,247,252.0 7,194,359. 14,259,059 1,682,513.09 计 85 3 40 .51 负债合 20,959,258 21,099,396. 21,494,631 21,325,855 21,323,440.78 计 .49 52 .93 .06 净资产 -19,305,58 -18,852,144 -14,300,27 -7,066,795 -19,640,927.69 总计 7.64 .49 2.53 .55 营业收 2,088,679. 36,792.45 780,858.87 6,383.02 1,886.79 入 19 营业成 2,018,505. - - 836,194.60 本 70 -453,443.1 -5,255,094. -7,233,476 -5,757,845 净利润 -129,659.91 5 19 .98 .49 自力创基金投资阿不思以来,其一直深耕旅游“老虎签证”平台、大 数据区块链及供应链金融等两个垂直行业,近几年因签证上游业务受国内 及东南亚疫情严重影响所有签证业务全面停滞、后续融资计划难以实现、 现金流极度短缺、业务转型困难等原因,导致阿不思持续多年亏损、净资 产为负值、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局面, 进而对力创基金投资收益造成不良影响。 b.北京合光机器人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合光智能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主要业务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服 89 务。华信善达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的方式持有合光智能 32.69%股权,总投 资成本 8,500 万元。合光机器人近几年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 40,447,800.00 41,027,878.00 30,640,800.00 3,832,473.56 预付账款 9,359,365.11 9,359,365.11 7,899,365.11 618,482.54 资产总计 113,755,319.39 103,165,875.87 93,160,727.21 61,086,599.55 负债合计 34,108,035.15 22,959,621.85 19,054,925.65 7,896,051.14 股东权益合计 79,647,284.24 80,206,254.02 74,105,801.56 53,190,548.41 营业收入 290,566.04 14,404,243.12 40,611,710.08 46,356,411.33 营业成本 - 2,852,938.92 7,698,595.31 13,916,533.84 净利润 -558,969.78 6,100,452.46 20,915,253.15 19,898,027.24 毛利率 - 80.19% 81.04% 69.98% 净利率 -192.37% 42.35% 51.50% 42.92% 2021 年年度审计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力创基金未能获取合光机器人 主要的财务数据。合光机器人自 2019 年受诉讼影响导致经营萎缩,其营 销和技术团队流失严重,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导致自 2019 年以来出现营 业收入急剧下降,2020 年以来更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光机器人出现亏损 的局面。 综上所述,合光机器人因受诉讼和疫情影响致使其持续经营能力日益 下降,是导致力创基金对外投资亏损的原因之一。 c. 北京天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天悦互动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4 日,主要业务为从事积分商城 app 运营。天悦互动近几年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90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资产 14,305,744.8 23,643,574.0 19,153,867.88 28,891,111.90 35,872,452.55 总计 7 7 负债 13,566,918.3 18,029,226.38 3,621,942.76 7,629,607.65 -20,796.11 合计 4 股东 20,021,631.3 权益 1,124,641.50 738,826.53 21,261,504.25 35,893,248.66 1 合计 营业 39,241.72 2,426,688.87 2,359,137.94 7,761,461.35 1,188,679.22 收入 其中: 主营 39,241.72 2,104,420.96 收入 营业 40,748.42 2,970,306.56 3,216,472.89 4,711,351.07 成本 净利 -15,948,237. -11,137,663. -14,631,744.4 -1,166,021.74 -9,097,619.63 润 10 79 1 毛利 -3.84% -22.4% -36.34% 39.30% 100.00% 率 净利 -2971.38% -657.20% -472.11% -188.52% -765.36% 率 力创基金自投资天悦互动以来,其经营状况一直不佳, 2020 年以来, 天悦公司受疫情影响,市场推广工作受到极大影响,工作效率低下,关键 技术岗位人员流失,平台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流动资金严重短缺、融 资困难,导致其亏损日益严重。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局面,进而导致力创 基金多年来对天悦互动的投资收益为负,是力创基金持续多年亏损的原因 之一。 d.北京凌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凌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猫科技”),原名北京啪啪 91 易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主要业务为提供智 能停车系统服务。凌猫科技近几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1,091,107. 资产总计 9,220,234.01 8,611,721.19 2,060,568.04 8,178,875.44 13 3,072,034.0 负债合计 8,743,390.55 8,330,271.76 4,473,634.62 10,843,704.07 0 净资产总 8,019,073.1 476,843.46 281,449.43 -2,417,364.82 -2,664,828.63 计 3 1,452,759.2 营业收入 4,455,446.02 2,567,757.30 131,611.41 334,121.80 8 10,489,861. 营业成本 6,151,937.61 7,124,477.18 6,432,228.39 1,839,663.54 43 -1,695,585.9 -6,793,649.6 -19,566,098 净利润 -19,212,999.43 -10,807,547.10 6 6 .24 力创基金自投资凌猫科技以来,因凌猫科技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等原 因导致其市场拓展能力有限,无法占据主要重要一线城市的市场份额,多 年经营远未达到预期目标且持续亏损。因凌猫科技一直处于亏损局面,进 而导致力创基金对凌猫科技投资收益为负,是力创基金亏损的原因之一。 e.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城智联”)成立 于 2001 年 07 月 26 日,曾用名为上海三洲迅驰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为通讯、宽带接入产品、多媒体、系统集成领域内的四项服务, 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千城智联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92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 169,938,466.00 170,867,407.40 192,004,946.50 171,872,588.30 其他应收款 47,210,695.66 47,241,472.88 27,497,801.87 43,640,928.68 资产总计 225,006,370.88 230,795,888.32 234,383,745.91 240,297,314.77 其他应付款 37,306,620.85 33,105,520.85 30,094,880.86 29,743,128.21 负债合计 63,352,586.55 59,861,401.93 56,186,817.11 53,176,464.93 股东权益合 161,653,784.33 170,934,486.39 178,196,928.80 187,120,849.84 计 营业收入 6,403,180.62 4,207,484.24 30,967,285.01 120,425,785.16 其中:主营 6,403,180.62 4,207,484.24 30,967,285.01 120,425,785.16 收入 营业成本 4,845,373.70 302,914.89 2,289,010.99 8,638,177.66 净利润 -9,039,969.9 -11,107,169.75 -8,923,921.04 83,583,439.11 毛利率 24.33% 92.80% 92.61% 92.83% 净利率 -141.18% -263.99% -28.82% 69.41% 2021 年年度审计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力创基金未能获取千城智联主要 的财务数据。力创基金自投资千城智联以来,其经营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2019 年度受诉讼事项及股东纠纷影响致使企业账户被冻结,前期业务无法 正常开展,企业资金无法满足正常经营,使千城智联经营状况日益恶化, 多年来持续亏损,是导致力创基金持续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 ③2021 年年审期间,受疫情影响,华信善达未能获取部分标的公司报 告期的完整财务资料并执行审计程序,公司与力创基金管理层沟通了解, 结合力创基金本年度审计报告,综合显示力创基金的五个被投项目财务状 况持续未有改善,其中千城智联、天悦互动基本无可回收性;本报告期, 力创基金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称:力创投资企业对阿 93 不思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千城智联(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凌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2021 年度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422,471,330.09 元;其中阿不思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投资资本 20,000,000.00 元,预计可收回金额 10,000,000.00 元;千城智联(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本 297,000,000.00 元,预计可收回金额 0.00 元;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投资成本 85,000,000.00 元, 预计可收回金额 20,000,000.00 元;北京天悦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成本 53,000,000.00 元,预计可收回金额 0.00 元;北京凌猫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投资成本 29,400,000.00 元,预计可收回金额 29,400,000.00 元;预计 可回收金额 59,400,000.00 元占股权投资成本 484,400,000.00 元的 12.26%。 综上所述,力创基金对外所投的五家标的公司自投资以来,由于各家 标的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多年持续亏损,是导致力创基金的持续亏损的主 要原因。 (2)根据力创基金合伙协议,2021 年底,该基金 5 年存续期已满, 如无法获得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延期则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收到力创基金、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执行事务合伙人”)寄送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清算通知》。公司未就存续期是否延长事项进行决策,函至力创基金及执 94 行事务合伙人说明相关情况后,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关于苏州华信 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到期清算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根据力 创基金合伙协议第 1.5.1 条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事先书面同意, 存续期可延长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难以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一致同意 延期的意见,因此决定不再延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算。 目前,力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有关清算事项与全体出资人处于沟 通过程中,待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力创基金的清算期限、中介机构选聘、 清算费用预估安排、底层项目清算退出方案、基金分配方式等基金清算内 容,根据合伙人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确定可行的清算方案并提交合伙人出 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合伙人决议执行落实相关清算工 作。目前力创基金尚处于清算前期准备阶段,对公司 2021 年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暂无影响;公司预计力创基金清算周期较长,未来清算后可回收 具体金额尚无法最终确定,由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已大部分计提了减值准 备,预计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3)联营企业-恒生科技及力创基金 2021 年主要财务指标及经营情况 如下: 单位:元 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 期初余额/上期发生额 苏州华信善达 苏州华信善达 四川恒生科技 四川恒生科技 力创投资企业 力创投资企业 发展有限公司 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流动资产 12,465,078.19 127,072,199.43 6,496,403.83 73,121,204.52 非流动资产 434,861,582.32 456,712,446.14 资产合计 447,326,660.51 127,072,199.43 463,208,849.97 558,121,204.52 95 流动负债 31,666,165.51 7,526,080.00 31,268,783.99 8,132,080.00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31,666,165.51 7,526,080.00 31,268,783.99 8,132,080.00 少数股东权益 -707,094.66 -627,496.40 归属于母公司 416,367,589.66 119,546,119.43 432,567,562.37 549,989,124.52 股东权益 按持股比例计算 204,020,118.93 61,482,569.22 211,958,105.57 282,851,549.75 的净资产份额 对联营企业权益 204,020,118.93 34,537,314.57 211,958,105.57 37,155,825.18 投资的账面价值 营业收入 24,946,081.90 18,041,003.22 净利润 -16,279,570.98 -429,250,900.80 -20,199,771.80 -5,442,840.71 综合收益总额 -16,279,570.98 -429,250,900.80 -20,199,771.80 -5,442,840.71 ①力创基金本期未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公司对力创基金的初始投资成本 3 亿元,截至 2021 年累计提减值 准备 254,743,928.56 元,累计实现投资损益-10,718,756.87 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对 力 创 基 金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为 34,537,314.57 元。 公司根据力创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财务资料,结合其所投项目实际情况、 退出约定及年度审计情况对力创基金进行了减值测试。 根据力创基金 2021 年审计报告显示:其对外投资的标的公司,除天 悦互动、千城智联已无回收可能性,故力创基金对其投资进行了全额减值; 阿不思、合光机器人、凌猫停车三家标的公司,分别根据其签订的投资协 议之约定回购条款,力创基金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全部股 权,其中根据阿不思原已投资额预计可回收 1,000.00 万元,根据合光机 器人原已投资额,预计可回收 2,000.00 万元,根据凌猫停车原已投资额, 96 预计可收回投资 2,940.00 万元,三家标的公司预计可收回投资总额 5,940.00 万元,因未来可收回现金流量低于其对外投资账面价值,故 2021 年期末力创基金对其对外投资进行了大额减值,对外投资减值后最终归属 于力创基金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 11,954.61 万元。 公司按所持力创基金实际出资比例计算享有其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 为 6,148.26 万元,2021 年期末,公司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 值为 3,453.73 万元,公司按持股比例享有的力创基金可辨认净资产份额 6,148.26 万元高于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3,453.73 万元, 即公司对力创基金的长期股权投资标的未来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 由此判断未再发生进一步减值。故公司不存在对该项投资通过少计提资产 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②恒生科技报告期未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1 年,公司为判断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特 聘请专业评估机构重庆恒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的总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对恒生科技总资产的评估方法为成本法----以被咨询单位 在价值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估算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 础上确定咨询估算对象价值的估算方法。 经测算评估,恒生科技的市场价值为 57,070.35 万元,公司拥有恒生 科技 49%的股权,根据股权比例计算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有对恒生科技 97 形成的资产评估价值份额为 27,964.47 万元,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 恒生科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20,402.01 万元,即公司按持有恒生科 技的股权比例持有对其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公司 2021 年度未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公司不存 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在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基于以前年度已经对力创 基金实施过详细审计并穿透对力创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审计的结果、且了 解到力创基金经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基础上对力创基金聘请的第三方 审计实施了复核工作,并对力创基金的主要资产--银行存款执行了函证程 序。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力创基金聘请的第三方审计结果显示力创 基金金资产 11,954.61 万元,扣除前期审计调整后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的 对外投资额后净资产为 6,014.61 万元,扣除应返还投资后净资产为 1,014.61 万元。公司账面投资净额为 3,453.73 万元,扣除应收返还投资 额 3,000.00 万元后,实际投资额为 453.73 万元,低于按照股权比例计算 的享有净资产额 527.59 万元。公司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充分适当的。 力创基金目前已进入清算程序,根据力创基金管理人介绍,力创基金 将积极努力清收对外投资。 我们认为公司对力创基金的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合理的,不存 98 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2)在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期间,我们对四川恒生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 我们对公司执行了审计程序,实施了包括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函证; 对公司的实物资产进行盘点查看;对公司往来账款进行了函证;对公司营 业收入、费用等进行了检查测试等审计程序。 恒生科技以经营高尔夫球场为主业,地处四川都江堰市,由于疫情影 响,对公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经调整后的恒生科技归属于母公司的权益 金额为 41,636.76 万元。公司按照权益应享有的净资产为 20,402.01 万元,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 20,402.01 万元。 我们对公司以减值测试为目的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恒生科技的 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复核。根据评估机构对恒生科技成本法评 估结果,恒生科技的市场价值为 57,070.35 万元,按照公司持有股权比例 计算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有对恒生科技形成的资产评估价值份额为 27,964.47 万元;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恒生科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 法核算后的账面价值为 20,402.01 万元。公司 2021 年度未对恒生科技的 长期股权投资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 我们认为公司对恒生科技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不存在通过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进行利润调节的情形。 99 11. 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显示,你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或仲 裁,其中你公司针对〔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案件未形成预计负债, 根据你公司与原告吴小蓉达成的和解协议,你公司应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向吴小蓉支付 2,480 万元;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件、2018〕 成仲案字第 1227 号案件、〔2020〕新 01 民初 3 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此外,你公司报告期内发生财务费用 2,434.56 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 3,600 万元,利息收入为 1,170.89 万元。 请你公司: (1)以列表形式详细说明你公司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由、案件类型(如担保、借款等)、案件最新进展、 涉及金额、是否涉及追偿及具体追偿对象(如有)、有关会计处理,并说 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结合你公司前期针对吴小蓉案件签订的和解协议最新进展,说 明你公司目前是否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按期向吴小蓉付款,你公司后续 是否仍存在承担原执行金额的风险,如是,请说明具体影响金额以及是 否影响你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3)结合你公司前期的会计处理说明已进入执行阶段案件在报告期 的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 (4)结合你公司各项借款及应收款项明细,以列表的形式说明 2020 年及 2021 年利息支出及利息收入的具体核算过程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 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节净资产的情形。 100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 ①担保类案件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是否涉 (万元) 及追偿 序 会计处理的方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已计提负债及 及具体 号 式及合理性 本金 利率 被诉律师费用 追偿对 合计 象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 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 原告撤诉,该案担 (2018)京民初 32 号案件(原 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 法院一审裁定准 1 45,000 保不成立,无需进 否 告:国投泰康) 原告贷款本金 45,0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 许原告撤诉。 行账务处理。 45,028 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被告天易隆兴 质押的西藏发展 28,099,562 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拍 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 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康 法院一审判决驳 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隆徽新能源偿还贷款 根据法院判决,担 (2018)京民初 33 号案件(原 回原告对公司的 本金 32,000 万元及截止 2018 年 3 月 16 日的利息、 32,000 保不成立,无需进 否 2 告:国投泰康) 诉讼请求(原告 违约金合计 32,007.31 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 行账务处理。 未提起上诉)。 天易隆兴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 判令对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质押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拍卖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3 国投泰康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动影”)、西藏发展、 法院一审判决驳 根据法院判决,担 (2018)京民初 60 号案件(原 天易隆兴、隆徽新能源等被告提起诉讼。国投泰 回原告对公司的 25,000 保不成立,无需进 否 3 告:国投泰康) 康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星恒动影偿还贷款 诉讼请求(原告 行账务处理。 3 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补仓违约金合计 36,845.58 未提起上诉)。 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等被告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对星恒动影 101 3 剩余质押的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3 15,000,000 股股票及其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 价款优先受偿。 4 杨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 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仕远置商贸(被告一)、四川 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二)、 4 西藏发展(被告三)、付智鹏(被告四)、储小晗 (被告五)、李林(被告六)、陈德明(被告七)、法院一审判决驳 雷左治(被告八)、郑钰芯(被告九)提起诉讼。回原告对公司的 根据法院判决,担 (2019)川 0107 民初 10403 号 杨淋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 诉讼请求;原告 400 保不成立,无需进 否 案件(原告:杨淋) 4 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及利息 173.33 万 上诉后,二审判 行账务处理。 4 元,本息合计金额 573.33 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决维持原判。 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 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被告三、四、 五、六、七、八、九对被告一、二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陈金满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 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吴刚(被告一)、天易隆兴 (被告二)、西藏发展(被告三)提起诉讼,原 告诉讼请求: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借 法院一审判决驳 根据法院判决,担 (2020)京 0101 民初 13007 号 款 1800 万元及利息(以 1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回 原 告 的 起 诉 5 1,800 保不成立,无需进 否 案件(原告:陈金满) 年 7 月 12 日起按月息 1.5%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 (原告未提起上 行账务处理。 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 诉)。 定的被告一、被告二对原告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 安佰朋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东营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千城智联(上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城智联”)、储小晗、 李佳蔓、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被告天易隆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500 法院一审裁定准 原告撤诉,担保不 (2019)鲁 05 民初 182 号案件 万元、利息 750 万元、公证费 1000 元、律师费 许原告撤回对公 2,500 成立,无需进行账 否 6 (原告:安佰朋) 81.1 万元,合计金额 3331.2 万元;请求判令被告 司的起诉。 务处理。 天易隆兴偿还自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的利息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千城智联、储小晗、李佳蔓、西藏 发展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案涉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 公司二审败诉, 4.35 根据本案案情,按 500 583.96 否 件(原告:深圳瞬赐) 理”)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 再 审 申 请 被 驳 % 照因担保形成的或 102 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 回。 有事项,将本金、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 利息和诉讼费计入 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 “预计负债”,并对应 7 贸”)提起诉讼。瞬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 计入“营业外支出”。 7 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 500 万元及利息;请求 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判令西藏发展、仕远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 依据:按照企业会 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 计准则第 13 号-或 部费用。 有事项第四条对或 有事项确认为预计 负债的相关规定, 判定该案符合预计 负债的确认条件, 故将其确认为预计 负债入账处理。 根据本案案情,按 照因担保形成的或 有事项,将本金、 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 利息和诉讼费计入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成都仕远置商贸(被告 “预计负债”,并对应 一)、西藏发展(被告二)提起诉讼,原告诉讼 计入“营业外支出”。 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 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汇票票据款人民币 320 万元及逾期利息(自 2018 (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 3 依据:按照企业会 8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一向原 公司二审败诉 820 928.35 否 案件(原告:深圳瞬赐) 3.7% 计准则第 13 号-或 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 500 万元 有事项第四条对或 及逾期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 有事项确认为预计 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 负债的相关规定, 担连带责任;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判定该案符合预计 等全部费用。 负债的确认条件, 故将其确认为预计 负债入账处理。 担保类案件合计 108,020.00 1,512.31 ②借款类案件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是否涉及追 已计提负债 会计处理方式及合 序号 案号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偿及具体追 本金 利率 (本息及诉 理性 偿对象 费)余额 (2018)川 01 民初 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018 年,公司依据法 四川三洲特 1985 号案件(原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 与原告达成债务和解 2,980 2,480 院文书,按照会计准则 种钢管有限 吴小蓉) 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协议。截至目前,公 相关规定,将本金、利 公司、天易隆 103 1 (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提起诉讼。吴小蓉 司 已 向 吴 小 蓉 支 付 息及相关费用计提负 兴 1 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 1000 万元。2022 年 6 债,同时对资金实际使 本金 2,867.65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 月 29 日,通过网络公 用人确认债权入“其他 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开信息获悉,吴小蓉 应 收 款 - 天 易 隆 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 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兴 ”2,980 万 元 ; 截 至 偿还责任。 院申请执行,案号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 (2022)川 01 执异 案涉案累计本息合计 1364 号,立案日期为 3,616.39 万元。2020 年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 12 月底公司与债权人 司联系对方律师获悉 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 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 议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盛邦为(2018)川 01 12 号-债务重组》相关 执 1674 号案件的被 规定,公司按协议最新 执行人。 债务金额入账计“其他 应付款-吴小蓉”2980 万 元,原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重组债务的入账价 值差额 636.39 万元计 入当期损益处理。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 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及 谅解函偿还了 500 万 元。2022 年 6 月 17 日, 公司向吴小蓉支付了 500 万元。 2019 年 3 月,公司通 2018 年,公司根据案 过委派律师事务所律 情将本金 1.5 亿元计 师收到成都仲裁委员 入“其他应付款-汶 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锦贸易”) 会裁决书。仲裁庭裁 锦”;公司并未使用资 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仲裁 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 金,应向资金使用方 委员会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申请仲裁。汶锦 贸易借款 1.5 亿元, 追偿,根据仕远置商 贸易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偿还本 (2018)成仲案字第 支付逾期利息(以借 贸出具的债务承诺函 成都仕远置 金 15,000 万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偿 2 1227 号案件(原告: 款本金 1.5 亿元为基 15,000 24% 28,551.98 同时挂账对资金占用 商贸有限责 还本金期间的利息(从 2018 年 5 月 11 日起至 汶锦贸易) 数,按照年利率 24% 方的债权:“其他应收 任公司 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5 日, 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款-仕远置”,并对该 按合同约定,针对逾期还款的本金部分,按 24% 月 11 日起计算至借 笔应收款 1.492 亿元 的年利率计息)1580 万元;请求裁决实现债权 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于 2018 年全额计提 的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支付律师 费 300 万 了坏账准备。由于本 元、诉讼保全责任保 案利息和诉讼费附着 险保费 168,800 元;仲 于本金之上而产生, 104 裁费 908,350 元、保全 本金的可收回性已无 费 5,000 元由西藏发 法保证,致使对利息 展承担。天易隆兴为 和诉讼费的追索权已 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的 经不满足“相关经济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 利益很可能流入企 偿责任。经原告申请, 业”这一资产的界定 该案已执行立案,执 因素,故直接确认为 行标的为 248,232,832 费用,贷方计入”其他 元,公司持有的相关 应付-汶锦”,截至 2021 子公司、参股公司股 年 12 月累计应付汶 份被冻结。 锦 28,551.98 万元 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 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 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中实业”) 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 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 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 预计负债,截至 2019 起诉讼。至中实业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 年 12 月 31 日,本案累 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2800 万元及利息 28 万元 计已预计负债 3,156.69 (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2018 年 6 月 22 日, 3 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 万元。2020 年,法院 (2018)浙 0103 民初 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 回原告的起诉;原告 二审终审裁定驳回原 4168 号案件(原告: 之日)及律师费 50 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 2,512.27 24% 2,512.27 否 3 提起的再审申请被驳 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 浙江至中) 由被告承担。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收到杭 3 回。 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 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书》,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 2512.27 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 万元及孳息、律师费 20 万元。2020 年 1 月 7 日, 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 公司取得原告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债部分,仅将计提的利 等,原告至中实业申请将律师费变更为 32 万 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 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644.42 万元转回。 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西 2018 年,公司依据法 4 藏发展、四川永成实 院判决,按照《会计准 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小 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 则相关规定,将本金、 贷”)作为原告,以借款纠纷为由,向西藏发展 告 偿 还 借 款 本 金 利息及相关费用计提 (2018)渝 0103 民初 等被告提起诉讼。海尔小贷的主要诉讼请求为:9,754,345.2 元及截至 负债,截至 2019 年 12 2 30492 号案件(原告: 请求判令西藏发展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2018 年 8 月 15 日的逾 550 0 月 31 日,本案已预计 否 24% 海尔小贷) 1,014.63 万元及违约金 33.82 万元,并支付逾期 期 还 款 违 约 金 负债 1,335.59 万元。 未受清偿本金计算的违约金等费用;判令西藏 325,144.84 元,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公司根 发展等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 4.23 万元。 2018 年 8 月 16 日起至 据和解协和企业会计 4 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准则相关规定,按协议 4 以 9,754,345.23 元为 最新金额入账计“其他 105 基数,按年利率 24% 应 付 款 - 海 尔 小 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 贷”487.72 万元,原债务 金;仕远置商贸、天 的账面价值与和解后 易隆兴、吴刚对本案 公司债务的入账价值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差额 845.76 万元计入 任。公司再审申请被 当期损益。2021 年 9 驳回。2020 年 12 月, 月,公司与海尔小贷签 公司与海尔小贷达成 订补充协议,按照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最新金额 500 万元入 分期支付海尔小贷 账计入“其他应付款-海 487.72 万元。2021 年 尔小贷”,与原和解金 9 月,公司与海尔小 额差额 62.28 万元,计 贷签署补充协议,本 入当期损益,截止 2021 案在维持原和解协议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按 安排的基础上,另增 和解协议偿还全部款 加支付 62.28 万延迟 项 付款费用,并于当日 合计支付 500 万元, 全部履约完毕。 2018 年,公司根据本 案案情,结合《会计准 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 负债,公司并未使用资 金,应向资金使用方追 偿,根据仕远置商贸出 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 具的债务承诺函,同时 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 挂账对资金占用方的 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北京合光 成都仕远 (2018)浙 01 民初 债权“其他应收款-仕远 5 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光 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 2 置商贸有 3924 号案件(原告: 8,000 8,000 置”,并对该笔应收款 5 机器人”)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 回原告的起诉。 24% 限责任公 阿拉丁) 8,000 万元于 2018 年全 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 8,000 万元,利息 司 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由 640 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兴、合光机器人承 于本案利息和诉讼费 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附着于本金之上而产 生,本金的可收回性已 无法保证,致使对利息 和诉讼费的追索权已 经不满足“相关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 一资产的定义,故直接 106 确认为费用,贷方计 入”其他应付-阿拉丁”,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案累计计提负债 11,122.67 万元。 2020 年,公司根据 法院裁定和律师事 务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按照谨慎性原 则,保留本金对应的 负债部分,仅将前期 已确认的诉讼费及 利息对应负债的金 额 3,122.67 万元转 回,确认当期损益 3,122.67 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公 司败诉,判决西藏 发展偿还本金 2019 年,公司根据会 1955.84 万元,利息 计准则相关规定,将本 586.75 万元,诉讼 案本金、利息和涉案诉 费 16.63 万元。公 讼费计提负债,截至 司提起上诉后二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 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通 审判决驳回上诉, 案 累 计 计 提 负 债 远”)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乌鲁 维持原判。2022 年 2,687.14 万元;因该涉 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银河商贸提 3 月,公司通过委 案资金中 500 万元流 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 派 律 师 取 得 新 疆 入原控股股东天易隆 成都仕远置 (2020)新 01 民初 3 发展偿还原告借款 2000 万元;请求判令西藏发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兴,公司根据该笔资金 商贸有限责 6 号案件(原告:日广 1,955.84 24% 2,559.22 展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6,826,666 元,并按该利率 鲁 木 齐 市 中 级 人 确认对天易隆兴的债 任公司、天易 通远) 支付自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请求判令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权:计“其他应收款-天 隆兴 本案律师代理费 30 万元由西藏发展承担;请求 书 , 执 行 标 的 为 易隆兴”500 万。2020 判令银河商贸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 25,595,186 元。公司 年 12 月,公司根据法 责任。 已提起再审,新疆 院最新判决,按照会计 维吾尔自治区高 谨慎性原则,将前期多 级人民法院于 2022 计 提 的 负 债 转 回 年 4 月受理。2021 127.92 万元。2020 年 12 年 12 月,拉萨市公 月 累 计 计 提 负 债 安局经侦支队对 2,559.22 万元。 新疆日广通远借 款决定立案侦查。 107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与方芳达成执行和解 协议,约定 2021 年 12 月底前分期支付 1350 万元。法院作出 本案为 2020 年新发生 方芳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重庆 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 诉讼案件,2020 年 12 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四 议予以确认。公司未 月,根据最新债务和解 川汇森源绿林业有限公司(被告二)、马晓忠(被 按期支付,方芳申请 协议,直接确认债务计 告三)、天易隆兴(被告四)、储小晗(被告五)、强制执行,法院予以 (2020)渝 05 民初 入“其他应付款-方 三洲隆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提起诉讼。 执行立案,执行标的 1325 号案件(原告: 1,350 0 芳”1,350 万元,同时在 否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借 为 54,493,152 元。2021 方芳) “营业外支出”科目计入 款本金 30,000,000 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二、年 9 月 7 日,双方达 1,350 万元。截止 2021 三、四、五、六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在维持原和解协议 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按 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 安排的基础上,上市 和解协议偿还全部款 用等债权实现费用。 公司另支付 80 万元 项。 延迟履约金,并于当 日完成了全部款项支 付,取得了重庆市第 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结 案通知书。 成都宏祥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顺”) 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 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被告一)、北京金丰科 告的起诉;原告提起上 8 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三洲实业隆 诉后二审裁定发回一 徽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甘肃三洲实业集团 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 审重审,一审正在审理 (2020)川 01 民初 314 有限公司(被告四)、四川三洲实业有限公司(被 告的起诉;原告提起 阶段。另根据法律意见 号案件(原告:宏祥 告五)、储小晗(被告六)、李佳蔓(被告七) 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 2,532.67 书的意见,驳回成都宏 否 顺) 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西藏发展 重审,发回重申后一 祥顺商贸有限公司的 8 支付原告借款本金 25,326,681.84 元及利息;请 审尚未判决。 起诉的可能性较大,因 8 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债 此公司认为不应对本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 案承担责任,未进行账 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 务处理。 保全成本。 借款类合计 34,880.78 44,103.47 ③票据类(票据担保除外)案件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是否涉及追 已计提负债 序号 案件 案件原由、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会计处理方式及合理性 偿及具体追 本金 利率 及被诉律师 偿对象 费用合计 108 2018 年,公司根据本案案情, 结合《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 冠中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提预计负债;因公司并未使 称“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 用资金,应向资金使用方追 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 偿,根据仕远置商贸出具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其子公 债务承诺函,同时挂账对资 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占用方的债权“其他应收 “银河商贸”)、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 款-仕远置”,并对该笔应收款 (2018)川 01 民初 3724 法院一审裁定驳 成都仕远置商 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 3000 万元于 2018 年全额计提 1 号案件(原告:冠中 回原告的起诉(原 3,000 3,000 贸有限责任公 三被告支付票据金额 3000 万元;请 了坏账准备。截至 2019 年 12 国际) 告未提起上诉) 司 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 3000 万元为基 月 31 日,本案累计计提负债 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 3130.50 万元。2020 年 12 月,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9 公司根据法院裁定和法律意 月 19 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之日 见书,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 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 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仅将 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前期已确认的诉讼费及利息 对应的负债金额 130.5 万元 冲回,并确认当期损益 130.5 万元。 2018 年,公司根据本案案情, 结合《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 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将本案本金、涉案利息及诉 “永登信用社”)作为原告,以票据追 讼费用计提预计负债,截至 法院二审终审裁 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案已计 定驳回原告的起 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提负债 3718.23 万元;因四川 诉。公司于 2021 下简称“四川永成”)、西藏发展提起 永 成为 本案 资金实 际使 用 年 12 月与永登信 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 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相 (2018)川 01 民初 5373 用社达成债务和 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 关资料确认对四川永成的债 四川永成实业 2 号案件(原告:永登 解并签署了《支付 3,500 0 3,500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29 日起 权,计入“其他应收款-四川永 发展有限公司 信用社) 协议》,公司向永 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 成”,并对该笔应收款 3,500 登信用社足额支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 万元于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 付 700 万元,协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为 65.98 万元)共 账准备。2020 年,公司根据 议项下债务履行 计 3,565.98 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 法院裁定和法律意见书,按 完毕。 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 照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 用。 金对应的负债 3500 万元,将 前期已确认的利息对应的负 债金额 218.23 万元转回,并 确认当期损益 218.23 万元。 109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与 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并签署 了《支付协议》,本公司应于 协 议 生 效 后 60 日 内 支 付 700.00 万元,持票人应当在 款项全额支付 5 日内向法院 申请解除对付款人的所有保 全措施。截至本报告日,本 公司已经按支付协议约定偿 还全部款项。 日照晟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日照晟辉”)作为原告,以票 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龙泉驿 2019 年根据本案案情,结合 区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江西喜成贸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 3 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能源投资股份 项》的相关条款规定,将涉 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 法院一审判决驳 (2019)川 0112 民初 案本金、利息和诉讼费计入 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 回原告的诉讼请 6523 号案件(原告: 200.00 4.35% 226.1 “预计负债”,并对应计入“营 否 2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以 200 求。原告上诉后法 日照晟辉) 业外支出”;截至 2021 年 12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院二审尚未判决。 月 31 日本案累计计提预计 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6 月 27 日 负债 226.1 万元。 起算至给付完毕日止);请求判令被 告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山能国际 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 票据类合计 6,700.00 3,226.10 综上,公司认为上述案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具体会计处理详见上表)。 (2)关于(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案件(原告为吴小蓉),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吴小蓉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约定 2021 年 8 月底前分期支 付 2,980 万元。后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 2021 年 8 月取得吴小蓉延 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110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 1000 万元。2022 年 6 月 29 日,通 过网络公开信息获悉,吴小蓉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 (2022)川 01 执异 1364 号,立案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联系对 方律师获悉吴小蓉申请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的被 执行人。如法院裁判同意追加西藏盛邦为(2018)川 01 执 1674 号案件的 被执行人,西藏盛邦持有公司的相应股权存在被冻结的风险。若公司最终 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 1,257.99 万元, 将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义务满足条件的具体规定,目前该风险不是 企业应承担的现实义务,故公司尚无相应会计处理。 (3)公司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相关情况如下: ①(2018)成仲案字第 1227 号案件(原告:汶锦贸易) 2019 年 3 月,公司通过委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裁 决书。仲裁庭裁决西藏发展偿还汶锦贸易借款 1.5 亿元,支付逾期利息(以 借款本金 1.5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 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 300 万元、诉讼保全责任保 险保费 168,800.00 元;仲裁费 908,350.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西 藏发展承担。天易隆兴为被申请人西藏发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原告申请,该案已执行立案。 2018 年,公司根据案情将本金 1.5 亿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汶锦”; 111 公司并未使用资金,应向资金使用方追偿,根据仕远置商贸出具的债务承 诺函同时挂账对资金占用方的债权:“其他应收款-仕远置”,并对该笔应 收款 1.492 亿元于 2018 年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由于本案利息和诉讼费 附着于本金之上而产生,本金的可收回性已无法保证,致使对利息和诉讼 费的追索权已经不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资产的界定 因素,故直接确认为费用,贷方计入”其他应付款-汶锦”,截至 2020 年 12 月累计应付汶锦贸易 24,958.22 万元. 2021 年度,基于汶锦案仲裁结果,公司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借款 本金 1.5 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预计当期利息 3,600.00 万 元,上述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规定。 ②(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案件(原告:吴小蓉) 2018 年,吴小蓉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储小晗、三洲特管、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设备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洲设备制造”)提起诉讼。吴小蓉主要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本金 2,867.65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 展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前述 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8 年 6 月 25 日,在成都市中院主持下 达成(2018)川 01 民初 1985 号《民事调解书》,同意本公司在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分批偿还本金 2,800 万元、利息 219,941.00 元、诉讼相关费用 131,991.50 元;2018 年 6 月 26 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 112 金为基数,按 2%的月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时止,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2018 年 7 月 26 日,吴小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吴小蓉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约定 2021 年 8 月 底前分期支付 2,980 万元。后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 2021 年 8 月取 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 负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根据上述于 2020 年 12 月达成的协议约定及吴小蓉出具的延期付款谅 解,除剩余债务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延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外,公司 对吴小蓉的应付负债金额依旧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不变,企业会计谨慎性 原则规定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因此公司对本和解案的 应付负债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增加,故本期无需调整相应 负债,亦不会对前期及当期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带来影响,故 2021 年年 报期间,公司未对吴小蓉案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④ (2020)新 01 民初 3 号案件(原告:日广通远) 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通远”)作为原告,以 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银河商贸提 起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原告借款 2,000 万 元;请求判令西藏发展支付原告逾期利息 6,826,666 元,并按该利率支付 自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请求判令本案律师代理费 30 万元由西藏 发展承担;请求判令银河商贸对上述诉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 113 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判决西藏发展偿还本金 1,955.84 万元,利息 586.75 万元,诉讼费 16.63 万元。本公司已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日广通远于2022年3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公司提起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 年4月受理,再审审查于2022年5月31日开庭。另,本公司于2021年12月收 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拉萨经侦支队”)向公 司前期就(2020)新01民初3号案件涉及的相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报 案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2019 年,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本案本金、利息和涉案诉讼 费计提负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案累计计提负债 2,687.14 万元; 因该涉案资金中 500 万元流入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公司根据该笔资金确 认对天易隆兴的债权:计“其他应收款-天易隆兴”500 万。 2020 年 12 月,公司根据法院最新判决,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将前 期多计提的负债转回 127.92 万元。2020 年 12 月累计计提负债 2,559.22 万元。 公司已根据法院相关判决内容在以前年度按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合 计 2,559.22 万 元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财 务 处 理 , 且 法 院 判 决 的 债 务 金 额 2,559.22 万元为确定固定金额,故本报告期无需再增加负债计提,符合 114 相关企业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④(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件(原告:深圳瞬赐)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作为原告,以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青白江人民法院对四川三洲特种钢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特管”)、西藏发展、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仕远置商贸”)提起诉讼。瞬赐保理主要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三洲特管支付票据款 500 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西藏发展、仕远 置商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全部费用。2019 年 2 月 22 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提 起上诉。2019 年 7 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司再审申请于 2020 年 5 月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公司根据本案案情,按照因担保形成的或有事项,将本金、利息和诉 讼费计入“预计负债”,并对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对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判定 该案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将本金、本金为基数计提的利息及诉讼费 用按照可能发生的最佳估计数确认为预计负债入账处理。 基于本案公司二审败诉,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报告期公司依据会计 谨慎性原则,以借款本金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35%的标准预计 当期利息 8.75 万元。 115 综上所述,以上案件均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针对汶锦案,本着化解 债务风险考虑,努力与债权人汶锦贸易沟通和解事宜;针对日广通远案, 公司已提起再审;针对瞬赐票据案,公司已向拉萨公安报案,目前尚在受 理审核中。公司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对尚未执行和解的汶锦案、瞬赐票 据案,在报告期以本金为基数,按相关利率计提利息,按照未来流出的经 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预计负债进行计量;对已和解尚未结清的吴小 蓉案,按照和解金额及支付情况确定预计负债及预计负债余额;对日广通 远案,按照终审判决金额确定预计负债。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4)①公司 2021 年度各项借款或应收款利息收入的计算明细列示如下: 2021 年计 2020 年计 资金往来 计算本金 年 利息核算说明 提利息 提利息 单位明细 (万元) 利率 及资金情况 (万元) (万元) 西藏福地天 根据本金及当地贷 然饮品产业 款利率水平,按照使 10,117.06 2.35% 237.75 115.20 发展有限责 用期限计算相应利 任公司 息,该资金未归还。 根据本金及约定利 西藏青稞啤 率,按照使用期限计 25,500.00 2.35% 599.25 607.57 酒有限公司 算相应利息,该资金 未归还。 西藏远征包 根据本金及约定利 2,000.00 10.00% 200.00 200.00 装有限公司 率,按照使用期限计 算相应利息,该资金 西藏远征包 未归还。 253 2.35% 5.95 6.03 装有限公司 西藏天地绿 根据本金及当地贷 色饮品发展 900 2.35% 21.15 21.44 款利率水平,按照使 有限公司 用期限计算相应利 116 息,该资金未归还。 根据本金及当地贷 西藏福地天 款利率水平,按照使 然饮品包装 用期限计算相应利 7,291.00 2.35% 171.34 67.38 有限责任公 息;经双方协商,该 司 资金后期已转为预 付款。 含税利息合计 1,235.43 1,017.63 不含税利息合计 1,165.50 960.03 ②公司相关利息支出情况列示如下: 2021 年 2020 年 会计处 对方 涉诉本金 计提利息 计提利息 涉诉案号 年利率 形成原因 理的合 名称 (万元) 费用金额 费用金额 理性 (万元) (万元) (2018)成仲案 字第 1227 号 债务尚 案,于 2019 年 未清偿 3 月终审裁决 前,依 公司支付本金 据财务 1.5 亿,并按照 会计谨 24%的年利率支 慎性原 四川汶 (2018)成仲 付违约利息等 则,以 锦贸易 案字第 1227 15,000.00 24% 3,600.00 3,600.00 费用。仕远置商 本 金 有限公 号案件 贸向本公司作 1.5 亿 司 出了债务清偿 为基数 承诺,并于 于当期 2018 年 12 月向 确认应 本公司对其使 计利息 用的 1.492 亿 3600 元进行了债务 万元。 确认。 (2019)0112 基于本 日照晟 民初 6523 号 案尚未 (2019)川 辉汽车 案,法院判决西 了结, 0112 民初 销售服 200.00 4.35% 8.70 8.70 藏发展支付 公司依 6523 号案件 务有限 200.00 万元及 据会计 公司 利息(以 谨慎性 117 200.00 万元为 原则, 基数,人民银行 于当期 同期贷款基准 以本金 利率(3.25%/ 为基数 年),2022 年 1 计提利 月判决驳回对 息 8.7 方诉讼请求,日 万元。 照晟辉提起上 诉后二审尚未 判决。 (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瞬赐保理 请求判令被告 三洲特管向其 支付票据款 按照会 500.00 万元人 计谨慎 民币及利息(自 性 原 深圳瞬 2018 年 5 月 22 (2018)川 则,以 赐商业 日起至给付完 0113 民初 500.00 4.35% 21.75 21.75 本金为 保理有 毕之日止,按中 2099 号案件 基数计 限公司 国人民银行同 提利息 期贷款利率 21.75 (4.35%/年)计 万元。 算)。公司二审 败诉。公司按照 会计谨慎性原 则,以本金为基 数计提利息 21.75 万元。 小计 15,700.00 3,630.45 3,630.45 如上列表所示,公司 2021 年应收款应计利息均按照实际应收款金额及 协议等规定的年利率计算当期应计利息;2021 年应计提利息费用均为当期 涉诉未了结案件依据判决情况,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以本金为基数计提的 相关利息费用。综上,公司不存在通过多计提利息收入或少计提利息费用 调节净资产的情形。 118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核查了公司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司上述 案件均系原控股股东相关涉嫌犯罪人员所致,相关案件处于不同的进展阶 段,公司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 行计量并分别进行了账务处理,我们对公司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 复核。 公司上述事项均系原控股股东相关涉嫌犯罪人员所致,相关案件处于 不同的进展阶段,公司就上述事项按照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 数进行计量并分别进行了账务处理,我们对公司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进 行了复核。我们认为,根据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对上述诉讼案件的 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应计未计利 息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吴小蓉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约 定 2021 年 8 月底前分期支付 2,980 万元。公司后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 于 2021 年 8 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 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支 付完毕。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向吴小蓉支付和解款 500 万元,剩余应付 1980 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吴小蓉催告公司尽快予以支付 完毕。据查询公开信息,吴小蓉于 6 月 27 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相 119 关债务申请执行。 (3)经核查,公司对已进入执行阶段案件已按照判决金额根据谨慎 性原则计提本金及利息计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对于其中已与对方达成和 解的吴小蓉案,公司根据与对方达成的和解金额,按照最佳估计数计提相 关债务金额计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我们认为,公司对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的相关债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经核查,公司的债权及债务依据有关协议约定计算相关利息收 入及利息支出,完整记录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存在通过少计提利息费用调 节净资产的情形。 12.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47,538.54 万元, 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告问 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针对关于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阿拉丁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公司认为属于王承波涉嫌犯罪的案件范围, 处于刑事阶段,故暂无付款安排。你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 承波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收到西藏自治 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 决书》(〔2021〕藏 01 刑初 15 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王承波犯背信上市公司利益罪,若最终生效判决仍认定王承波构成背信 上市公司利益罪,则你公司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至中 120 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满、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冠中国际商业保理 公司因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而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债权人可能因民事案 件与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权益 争议。 请你公司: (1)说明按应付对象归集的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前五名,说明其明 细金额、款项账龄、支付安排、截至目前的付款进度; (2)结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 藏 01 刑初 15 号)说明你公司对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至 中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满、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冠中国际商业保 理公司相关案件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会计处理,并说明相关会计处 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报告期,公司按应付对象归集的其他应付款前五名相关信 息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21 年 名称 款项账龄 支付安排 支付进度 期末余额(元) 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 3-4 年 285,519,840.38 暂无 无 司 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 3-4 年 80,000,000.00 暂无 无 有限公司 冠中国际商业保理公 3-4 年 30,000,000.00 暂无 无 司 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 2-3 年 25,592,186.24 暂无 无 限公司 吴小蓉 3-4 年 24,800,000.00 拟尽快支付 已付 1000 万 121 合计 445,912,026.62 (2)相关诉讼案件主要案情及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①(2018)浙 01 民初 3924 号案件(原告:阿拉丁) 2018 年,阿拉丁作为原告,以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合光机器人提起诉讼。阿拉丁主要诉讼请求为: 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偿还借款 8,000 万元,利息 640 万元;请求判令天易隆 兴、合光机器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作出裁定,以“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先将本案有 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审查处理”为由,裁定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8)浙 01 民初 3924 号民事判决,驳回阿拉丁的起诉。 2018 年,案件发生时,公司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2020 年度,法院二审终审判 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部分 8,000 万元,仅将已经 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负债部分 3,122.67 万元转回,其中转 回 2018 年-2019 年预计利息金额 3,062.67 万元。2020、2021 年本案不再 计提利息。 ②(2018)浙 0103 民初 4168 号案件(原告:至中实业) 2018 年,至中实业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下城区 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天易隆兴及王承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请 122 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2,800 万元及利息 28 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 诉之日 2018 年 6 月 22 日,最终利息金额应计算至被告付清所有借款本息 之日)及律师费 50 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收到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请 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其本金 2,512.27 万元及孳息、律师费 20 万元。2020 年 1 月,公司取得原告至中实业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原告至中实业申 请将律师费变更为 32 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2 月作出裁定,以“无法排除本案所涉借款纠纷存在经济 犯罪嫌疑”为由,裁定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民事判决,驳回至中实业的起诉。 2018 年案件发生时,公司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预计负债;2020 年度,法院二审终审 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部分 2,512.27 万元,仅将 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644.42 万元转回,其中 转回 2018 年-2019 年预计利息金额 624.42 万元。2020 年、2021 年本案 不再计提利息。 ③(2018)川 01 民初 5373 号案件(原告:永登农信社)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作为原告,以 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 123 司、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连 带偿还汇票金额 3,500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 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 2018 年 12 月 10 日 为 57 万元)共计 3,557 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 费等诉讼费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作出裁定,以“本案 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为由,裁 定驳回永登信用社的起诉。2021 年 12 月,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协 议并履约完毕,结清该项债务。 2018 年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2020 年年度,法院二审终审判决 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 3,500 万元,仅将已经计提 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218.23 万元转回,其中转回 2018-2019 年预计利息金额 218.23 万元。2020 年本案不再计提利息。 2021 年 12 月,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协议约定的和 解金额,重新计量对永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 700 万元,同时本次协议约 定金额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 2,800 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依据支付 协议的约定,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 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④(2018)川 01 民初 3724 号案件(原告:冠中国际) 124 冠中国际作为原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及其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仕远置商贸提 起诉讼。冠中国际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票据金额 3,000 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以 3,000 万元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9 月 19 日至上述款项支付给原 告之日的违约金;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 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作出裁定,以“本案纠纷中所开 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吴刚等人的刑事犯罪范围”为由,裁定驳 回冠中国际的起诉。 2018 年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判决金额,根据《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 据法院的判决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保留本金对应的负债 3,000 万元,仅将已经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 应的负债部分 130.5 万元转回,涉及转回金额全部为 2018-2019 年计提的 利息。2020 年、2021 年本案均不再计提利息。 ⑤ 2020)京 0101 民初 13007 号案件(原告:陈金满) 陈金满作为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 吴刚(被告一)、天易隆兴(被告二)、西藏发展(被告三)提起诉讼,原 告诉讼请求: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借款 1,800 万元及利息(以 1,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按月息 1.5%计至款项实际付清 125 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一、被告二对 原告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2 月作出裁定,驳回陈金满的起 诉。 本案为担保案件,被诉涉及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根据 合同约定,保证期限为 2 年,即保证期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27 日到 2020 年 1 月 27 日,起诉日期为 2020 年 8 月,已过担保期限。 公司认为对本案不应承担责任,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 成影响,各财务报告期均无需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五起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意见, 公司认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对上述五起案件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复核了与上述前五名其他应付款相关的会计凭证、协议、涉案诉 讼事项的判决书、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公司上述事项均系原 控股股东相关涉嫌犯罪人员所致,相关案件处于不同的进展阶段,公司就 上述事项按照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计量并分别进行 了账务处理。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根据上述涉案事项的最新进展 情况对诉讼案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26 13.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外收入 2,813.58 万元,其 中根据诉讼进展或判决情况转回负债 2,8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1,192.97 万元,其中诉讼预计损失 1,156.59 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根据诉讼进展或判决情况转回负债的涉及的具体案件、转 回负债、前期计入负债及本次转回负债的具体会计处理及依据,与其对 应的诉讼阶段及判决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负债转回调节利润的情 形; (2)说明诉讼预计损失涉及的具体案件、损失金额计算依据、会计 处理及依据。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公司 2021 年度因诉讼债务和解转回负债 2800 万元系 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讼案在本年度和解形成,该案具体情况及会 计处理情况如下: 案件情况: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登信用社”)作 为原告,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永成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永登信用社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 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汇票金额 3,500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29 日起至实际 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截止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为 65.98 万元)共计 3,565.98 万元;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 127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作 出裁定,以“本案纠纷中所开具的承兑汇票可能属于王承波等人的刑事犯 罪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永登信用社的起诉。 该案前期会计处理情况:2018 年案件发生时,按照最初判决金额, 根据《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条款规定计提负债。2020 年 年报期间,法院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公司依据法院的判决及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结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保留本金对应的负 债 3,500 万元,仅将已经计提的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对应的预计负债部分 218.23 万元转回,其中转回预计利息为 2018-2019 年计提金额 218.23 万 元。2020 年本案不再计提利息。 本年度和解及会计处理情况:2021 年 12 月,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 和解,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重新计量对永登信用社的应付负债为 700 万元,同时本次协议约定金额与原账面预计负债的差额 2,800 万元计 入当期损益,公司依据支付协议的约定,已全部结清相关和解款项。 由于该案件和解在本年度发生,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 益的最佳估计数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和解差额 2,800 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利用负债转回调节利润的情形。 (2)公司本年度营业外支出 1,192.97 万元,其中诉讼预计损失 1,156.59 万元。相关诉讼预计损失涉及的具体案件、损失金额计算依据、 128 会计处理及依据情况如下表所示: 129 事项 具体金额 会计处理 对方名称 形成原因 内容 (元) 的合理性 基于本案尚 (2019)0112 民初 6523 号案:原告 未了结,公 请求法院判令西藏发展支付 200.00 司依据会计 日照晟辉 万元及利息(以 200.00 万元为基数, 谨慎性原 汽车销售服 87,000.00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25%/ 则,于当期 务有限公司 年)。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本金为基 原告上诉后法院二审指令审理,尚未 数计提利息 涉诉 判决。 8.7 万元。 案件 (2018)川 0113 民初 2099 号案:原 应计 告请求判令被告三洲特管向其支付票 利息 按照会计谨 据款 500.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自 慎性原则, 深圳瞬赐 2018 年 5 月 22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 以本金为基 商业保理 217,500.00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数计提利息 有限公司 (4.35%/年)计算)。公司二审败诉, 21.75 万 再审申请被驳回。按照会计谨慎性原 元。 则,以本金为基数计提利息 21.75 万 元。 (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票据案: 原告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 报告期,公 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 司依据或有 人民币 320 万元及逾期利息(自 2018 事项的确认 年 10 月 17 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深圳瞬赐 原值及会计 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保理 9,283,451.39 谨慎性原 票据款人民币 5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有限公司 则,确认本 (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至给付完毕 息 合 计 之日止;请求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 本期 928.35 万 担连带责任。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涉诉 元。 (2021)川 0107 民初 3251 号判决本 确认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入账 报告期,子 (2021)川 0191 执 2865 号案:2021 银河商贸根 年 3 月法院对付志鹏以借款合同纠纷 据企业会计 起诉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予 准则-基本 付智鹏 469,034.00 以受理,2021 年终审判决银河商贸承 准则的相关 担还款义务。上市公司于 2021 年年度 规定及会计 审计期间获悉子公司关于付志鹏借款 谨慎性原则 纠纷案及判决结果。 规定对该案 确认负债, 130 同时确认当 期损益的影 响 额 -46.9 万元。 (2020)渝 05 民初 1325 号案:为推 报告期,公 进化解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经 司根据企业 协商一致,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与 会计准则- 债权人方芳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基本准则的 2021 年 6 月,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第一 相关规定, 笔到期债务 675 万元,2021 年 8 月, 方芳案二次 对实际发生 债权人方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 和解增加金 881,700.00 的引起企业 院申请了执行立案;2021 年 9 月,公 额及执行费 实际或有事 司与方芳达成最新约定,维持原和解 项的支出, 协议安排的基础上,另支付 80 万元延 确认为当期 迟履约金,同时向法院支付 8.17 万元 损益的影响 的案件执行费,并于当日完成了全部 额-88.17 款项支付,取得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万元。 涉诉 民法院的结案通知书。 和解 报告期,公 案调 司根据与债 (2018)渝 0103 民初 30492 号案:公 整 权人海尔小 司于 2020 年 12 月底与债权人海尔小 贷最终达成 贷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约定为 的约定,对 487.72 万元。2021 年 3 月,公司完成 增加支付的 第一期款项 50 万元的支付;2021 年 9 部分,依据 海尔小贷案 月,公司与海尔小贷案达成最新补充 企业会计准 和解增加 622,827.38 协议,本案在维持原和解协议安排的 则-基本准 金额 基础上,另增加支付 62.28 万延迟付 则的相关规 款费用,并于当日合计支付 500 万元, 定,对实际 全部履约完毕,取得了海尔小贷出具 增加支付额 的履约完成证明,公司也对增加延迟 确认为对当 付款费用 62.28 万元在当月进行了账 期损益影响 务处理。 额-62.28 万元, 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基 2021 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因 2018 本准则的相 泰和泰 案件代理费申请仲裁涉及的相关费 关规定,公 其他 4,419.50 律师事务所 用,经和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 司对实际发 承担。 生涉诉费用 确认当期损 益影响额 131 -0.44 万 元。 合计 11,565,932.27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进行了核查。 2021 年度营业外收入 2,813.58 万元,其中包括根据诉讼进展或 判决情况转回负债 2,8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1,192.97 万元,其中诉 讼预计损失 1,156.59 万元。 营业外收入中的根据诉讼进展或和解情况转回负债 2,800 万元, 2021 年 12 月,公司与永登信用社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依据支付协议 的约定,已全部结清相关和解款项计 700 万元。依据协议约定的和解 金额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并支付完毕,实际和解结果与原账面预计负债 的差额 2,800 万元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经核查,公司按照和解金额确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 数对相关债务进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和解差额 2,800 万元进 行冲回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负债转回调 节利润的情形。 14. 请你公司结合对前述全部问题的答复,说明是否存在尚未披 露的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如是,请说明 详情及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适用)。请你公司独立 董事、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对本问询函相关问题所涉 132 大额应收款项、诉讼案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根据对本问询函第 2 题的回复,拉萨啤酒于 2021 年 2 月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转款, 于 2021 年 6 月收回的 1,500 万元应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占用。拉萨 啤酒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 1225 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附言处显示缴纳土地保证金,该事项正在核 查中。 除上述事项,公司目前未发现存在尚未披露的其它违规提供财务 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对本问询函相关问题 所涉大额应收款项、诉讼案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根据对本问询 函第 2 题的回复,拉萨啤酒于 2021 年 2 月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盛邦 转款,于 2021 年 6 月收回的 1,500 万元应认定为非经营性往来占用。 拉萨啤酒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向西藏拉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转款 1225 万元,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附言处显示缴纳土地保证金,该事项 公司正在核查中。 除上述事项,我们目前未发现存在尚未披露的其它违规提供财务 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在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公司财务资助、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公开信 息进行了查询,阅读了公司年报,取得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 经销商、董监高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除年报中披露的事项外,未发 现公司存在尚未披露的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的 133 情形。 15. 结合对前述全部问题的答复,请你公司: (1)核实说明营业收入确认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非经 常性损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 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 (2)结合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因素,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 险。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1)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规 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 使确认收入、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 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为啤酒销售,收入具体确认政策为:客户取 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公司结合前述问题经对营业收入认真核查,确认 2021 年度公司 营业收入的构成如下: 是否应当 商品名称 明细 营业收入(元) 判断依据 予以扣除 134 628ML 瓶装 233,258,009.09 否 啤酒销售属于公 355ML 听装 158,333,787.53 否 司主要经营业务, 不具有特殊性、偶 发性和临时性,不 啤 酒 影响报表使用者 390ML 瓶装 654,743.35 否 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做出正常判 断 小计 392,246,539.97 与公司啤酒销售 业务相关,不具有 特殊性、偶发性和 酒 糟 602,654.85 临时性,不影响报 否 表使用者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做 出正常判断 合计 392,849,194.82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啤酒销售,销售金额为 39,224.65 万元;酒糟销售确认收入 60.27 万元,为与啤酒销售业务 有关的收入。 上述销售收入确认符合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客户已取得相 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相关会计政策,故公司在时点确认收入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金额真实、准确; ②深交所于 2021 年 11 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 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 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 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关于营 业收入扣除的要求对本期营业收入核查后,确认当期营业收入中不存 135 在需要扣除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1,422.11 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5.19 万元,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 披露事项真实、准确、完整。 ③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 a.经查,2021 年 12 月 31 日,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账款为 32,876,816.20 元,为应收西藏好物货款。2021 年 4 月,拉萨啤酒 授权西藏好物为总经销商,双方签订《总经销协议》,授权西藏好物 销售拉萨啤酒系列产品( 628ML*12 瓶普啤、390ML*12 瓶普啤、 355ML*24 听普啤)。根据该《总经销协议》第 1.9.4.2 款约定“线下 销售账期 40 天”,因此拉萨啤酒对西藏好物的结算方式属于赊销,结 算账期为 40 天。 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共计向西藏好 物销售商品 33,809,884.8 元,期末拉啤应收账款金额 32,876,816.20 元,符合账龄 40 日的赊销约定。2021 年期末,公司根据应收账款期 末余额按账龄一年以内的坏账损失率 5%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 164.38 万元。 b.拉萨啤酒 2021 年期末大额其他应收款的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其他应收款 报表列项 单位 坏账准备金额 期末余额 136 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 51,167,566.02 20,968,721.63 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 270,351,701.39 21,678,204.17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 104,700,141.63 8,304,686.06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应收款 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 75,297,216.82 5,972,375.80 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天地绿色饮品 14,425,937.50 997,730.00 发展有限公司 合计 515,942,563.37 57,921,717.66 综上,公司结合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及天地饮品的回 函情况及还款承诺,公司根据应收款项的信用损失经验及信用损失率 政策,对子公司拉萨啤酒的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充分、准确。坏 账计提符合金融资产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的相关规定, 计提金额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坏账准备 计提会计政策。 (2)由于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存 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3.3.1 条(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 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 13.3.2 条的“向 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 137 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 月内解决的”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4 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由于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最近两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 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由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出 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规定的相关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对本题问题(1)的核实情况,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因 素不会导致公司叠加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1)我们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实施了按年度、月度、产品、客 户实施了分析程序;检查了销售合同、主要客户销售单据、出库单及 发票,销售回款情况;对客户实施了销售收入额函证、余额函证及访 谈等审计程序;对销售收入实施了截止性测试。 我们对拉萨啤酒计入非经常损益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核查,逐笔 核查了计入非经常损益项目的相关依据。 我们对拉萨啤酒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进行了测试,对应收款项进 138 行了函证并取得欠款单位的还款计划及还款承诺,核查了相关保证措 施的可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合规、真实、准确;非经常性损益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除我们未能 取得相关函证回函及相应还款计划和还款保证承诺的对远征包装的 应收款项外,子公司拉萨啤酒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准确。 (2)经核查,公司由于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 对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 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 13.3.2 条的“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 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4 月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由于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 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 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规定的 相关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 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139 我们认为,结合公司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情况、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因素不会导致公 司叠加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 日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