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关于参与诏安县江滨新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告2012-10-26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2-028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诏安县江滨新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诏安县人民政府、诏
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合作对诏安县江滨新区南区土地
进行一级开发于近日签订了《诏安县江滨新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
协议书》。
本次合作开发面积 1322.58 亩,其中规划商住用地 431.93 亩,道
路及公园建设用地 890.65 亩,项目的开发周期为三年,分期挂牌出
让,每亩可出让商住用地的开发成本不高于 75 万元(含配套建设资
金),每期投入的开发资金总额控制在 2 亿元以内,开发完成的土地
出让后,公司收回该期投入的开发资金及投资回报,再根据项目后续
的资金需要滚动投入,直至项目的商住用地出让完毕。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投资,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风险提示
(一)根据协议书约定,本项目的收益采用保底收益加净收益分
成的方式计算投资回报,由于协议合作的一方为当地政府,若政府不
按期支付保底收益,公司的收益将会受到影响。
(二)由于土地出让市场受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因此本项目的
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二、交易当事方介绍
(一)诏安县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二)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光荣
注册资本: 贰亿圆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 册 地: 诏安县政府办公大楼 454 号
经营范围: 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业的投资、依法
经营本县建设、土地系统的部分国有资产等。
(三)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友朋
注册资本: 肆佰伍拾万圆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 所: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澹园街玉良路外经大楼二层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土地综合开发;基础设施开发与
建设。(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
可后方可经营)
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诏安县人民政府、诏安县城市建设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亦无发生购
销金额。
诏安县人民政府、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土地出
让金收入来支付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投入的开发成本及投资收
益,具有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开发范围
诏安县江滨新区南区,开发总面积 1322.58 亩,其中规划商住用
地 431.93 亩,道路及公园建设用地 890.65 亩。
(二)合作开发内容
土地一级开发,即征地、拆迁、赔偿、补偿、安置、土地平整(指
现状平整)、配套设施建设等,以达到地块可供出让的要求。其中,
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涉及水利设施的相关投资及建设由诏安县人民政
府及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完成,不列入本项目的开
发成本。
(三)合作方式
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就项目的合作分工约定如下:
(1)在本项目分期分批开发完成后,由诏安县人民政府负责安排
各期地块的出让工作;
(2)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为项目开发工作的实施方,其中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开发工作,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则全程参与跟踪、审查
和监督,并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和双方确认的付款依据或凭证,提供本
项目开发所需的资金。
2.项目开发成本
经协议各方确认同意,分摊到本项目的每亩可出让商住用地
(431.93 亩)的开发成本不高于 75 万元(含配套建设资金),若实际
开发成本高于上述额度,则诏安县人民政府、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负责所有超额部分的支付并按时完成拆迁及配套项目的
建设,超额部分不计入本项目的开发成本;若低于上述额度,则差额
部分作为净收益,由诏安县人民政府及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按
8:2 比例分成。
3.项目开发周期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本项目的开发周期为三年, 商住用地在三年
开发期限内分期挂牌出让,其中 2013 年出让面积不低于 100 亩。每
期投入的开发资金总额控制在 2 亿元以内,开发完成的土地出让后,
公司先行收回该期投入的开发资金及投资回报,再根据项目后续的资
金需要滚动投入,直至本项目的商住用地出让完毕。
4.项目回报方式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本项目的投资收益采用保底收益加净收益分
成的方式。
(1)项目的开发资金按年 12%计算保底收益,由诏安县人民政
府或诏安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每季度末向漳州诏发房地
产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保底收益。
(2)项目地块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开发成本、应计的保
底收益后的净收益,按如下约定分成:
①若地块出让成交价不高于每亩 170 万元,则净收益由诏安县
人民政府和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按 8:2 比例分成;
②若高于每亩 170 万元,则除按上述①款分成外,超出部分诏
安县人民政府和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按 9:1 比例分成。
5.项目地块出让
各期土地出让后,诏安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金到达其财政专户
之日起 30 日内或出让成交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先到的为准)将漳州
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投入的开发资金及协议约定的应得投资收
益支付给漳州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协议各方权利义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外,诏安县人民政府还承诺在各期地块
开发完成达到可出让条件时,优先出让本项目地块。
四、合作资金来源
本次合作投入的资金由公司自筹。
五、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合作项目采用保底收益加净收益分成的方式,在一定程
度上确保了年总投资收益率在 12%以上,投资回报相对较高且风险较
小,增强公司持续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该
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诏安县江滨新区南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