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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5-09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闽衡律非讼字第2013018号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大通北路80-13 号
   电话(0596)2049455 传真(0596)2022099
                 邮编 363000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漳州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闽衡律非字第 2013018 号


致: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漳州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游东亮、詹俊忠律师
出席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
对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04 月 18 日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登了《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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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05 月 09 日
在公司 21 楼会议室举行,并由公司董事长庄文海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不存在需要股权登记日后 3 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465,870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27%。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在会
议现场进行了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100%通过。表决事项包括:

    《201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2012 年财务决算报告》、《2013
年财务预算方案》、《2012 年利润分配预案》、《2013 年度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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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关于聘任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增补第六届
监事会监事的议案》等十项事项,其中《关于预计 2013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游东亮

                                              詹俊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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