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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3年6月)2013-06-14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 201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财务风险,确保

公司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对外有偿或无偿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

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对该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由

公司证券部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

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

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

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
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

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

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