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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内部问责制度(2013年8月)2013-08-28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经 2013 年 0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提高公司

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规范体系的建设,以保证公司规范

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即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以个人为问责对象,坚持责任到人、问责

到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以问责促尽责。
在内部问责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包括如下:

   (一) 一般情形

    1.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或列席会议,不执行或

拒绝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

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2.未认真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

    3.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力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或盲目决策,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

舞弊行为的;

    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资

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
    7.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8.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

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对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

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9.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对公司财产和员工安

全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10.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11.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保密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2.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13.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

定的行为的;

    (二)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或被问责人受到监管

机构如下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

    1.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限制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福建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

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监

管关注函或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参加培训或

考试、要求或建议更换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

    5.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的;

    (三)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

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

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对问责事项进行核查,并提出问责措施。

    第八条 问责指导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召集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组成。

    问责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副主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九条 问责指导委员会在核查问责事项时,可根据事项需要,

成立专项核查小组,或指定公司职能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

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经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

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问责意见,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十一条 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三)罚款、扣发奖金或工资;

   (四)降薪、降职、降级、撤职;

   (五)留用察看;

   (六)调离岗位、停职;

   (七)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由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 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

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当公司发生第六条所述的问责事项时,由公司总经理

或董事会秘书及时向问责指导委员会汇报。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

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十六条 对公司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

出;对公司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

监事会召集人的问责,由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出;对公司总经理的

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问责,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

    第十七条   问责指导委员会在收到相关人员提交的问责事项汇

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启动问责程序。对于问责

事项材料完整的,问责指导委员会可直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做

出决定;对于问责事项材料尚待补充的,问责指导委员会可责令专人、

职能部门或成立工作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再召开
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问责指导委员会专题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可参照公司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问责指导委员会专题会议须由问责指导委员会2/3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召开。专题会议作出问责决定,须经出席委员

的2/3以上同意。若问责对象为问责指导委员会委员,该委员可出席

会议,但应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问责指导委员会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在三个工作日

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监事会进行复核,监事会应认真核查问责指

导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问责措施应提交董事长批准后实施。涉及对高级管理

人员任免或薪酬调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涉及对董事、

监事任免或薪酬调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对职工代表监事

任免的问责措施,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

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

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在对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指导委员会应

当听取问责对象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问责决定作出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问责对象享有申诉的权利,如问责对象对问责决

定有异议的,可向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
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

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

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由公

司证券部负责制度维护。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的问责参照

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