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3年10月)2013-10-25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 201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监
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经董事会批
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再融资计划、股权激励方案的筹划;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股权结构的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活动;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所从事工作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证券部门相关岗位
人员或重大项目的核心成员等;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经
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
人;
(六)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
内幕信息的内容等相关档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见附件)。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有关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呈报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三) 公司证券部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
总,经核实无误后,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
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其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根据事项进程情况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
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
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的记录。
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
播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
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
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也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已在媒
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向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
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
相关登记,同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
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内
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
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
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等方
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利
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罚款、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
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单位名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注 1)
序号 内 幕 信 息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幕 内 幕 信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 记 人
知情人姓 信息时间 幕 信 息 信 息 方 式 息 内 容 所处阶段 (注 5)
名 地点 (注 2) (注 3) (注 4)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注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