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3-12-13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
们审阅了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拟转让福建漳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股权的相关评估资料后,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上述交易的评估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上述交易的评估机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证
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
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因此,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上述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
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
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上述评估标的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8%股权采用收益法进
行评估。鉴于评估目的系在拟转让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
独立董事意见
司8%股权行为下确定上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
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
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具有较强的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上述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上述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上述拟转让
和收购的股权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
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庄宗明 薛祖云 魏建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