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1月)2014-01-25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经 2014 年 01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

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

事会秘书(含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

披露;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投资部负责募投项目的立项、可

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的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

资项目所需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

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

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 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六)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须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
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须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并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

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投项目的(募

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

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

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须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

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

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

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

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

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

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

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

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

司须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