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2014-01-25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
向我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作
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
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
定,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
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时涉及关联董事庄文海先生、林奋勉先生回避
表决,其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
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作为公
独立董事意见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该预案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预案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时涉及关联董事庄文海先生、林奋勉
先生回避表决,其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
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报告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益等方
面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顺应产业
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能够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提
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整体上具有可行性。该报告的决策和
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
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豁免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
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豁免控股股东福建漳龙
实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进行审核,公司事先已向我们提
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豁免要约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的要求,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的规定,且关联董事庄文海先生、林奋勉先生均回避表决,没有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与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核,公
司事先已向我们提供了该议案的相关材料,并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
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
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在审议该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涉及关联董事庄文海先
生、林奋勉先生回避表决,该等议案由公司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福建漳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
形式以及审议与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参与本次发行,充分表明了其对公司的
支持和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景的信心,有利于本次发行工
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
生影响,不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
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安排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庄宗明 薛祖云 魏建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