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4-01-25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4—005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01 月 20 日开市时起停牌。2014 年 0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依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14 年 01 月 27 日复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决议通知于2014年01月17日收市后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发出,会议于2014年01月24日在公司2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林奋勉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王友朋
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庄文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认真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同意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其
中,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漳龙”)
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该议案构成关联事项。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庄文海先生、
林奋勉先生均回避表决。
逐项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具体如下:
1.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
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7,200 万股(含 17,200 万股),
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视发行时市场情况及实际认
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 A 股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
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 定价原则与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第六
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4 年 01 月 25 日),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
于 3.50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
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 10 名的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福建漳龙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
对象的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
底价,最终发行对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
格优先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将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 60,000 万
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漳州市第二自来水厂扩建工程项目 34,646.90 34,500
诏安县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扩
2 11,768.23 11,500
建工程 BT 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3,000 13,000
合 计 59,415.13 59,0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
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
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
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
决。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以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发行股份限售期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福建漳龙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认购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
投资者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
开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事项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构成关联事
项,关联董事庄文海先生、林奋勉先生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同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同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构成关联事
项,关联董事庄文海先生、林奋勉先生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豁免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实
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同意豁免公司
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因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产生的要约收购义
务,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的要约收购义
务。
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构成关联事
项,关联董事庄文海先生、林奋勉先生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议案,其中包括
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方
法、认购比例以及本次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
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办理本次发
行的申报事宜;
(三)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实
际需求,对募集资金的投入顺序、进度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四)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的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式以及投资项目所涉及的
合同、协议等的谈判、签署、修订及补充等;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进度
的实际情况安排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
换;
(六)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锁定和上市事宜;
(八)若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政策有新的规定,授权公司
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
调整;
(九)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
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未尽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持续有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已全部
使用完毕,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定期报告披露情况相符,公司编
制 了 《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 详 见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利润分
配政策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和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
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安排和股东回
报规划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应保障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三)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资金需求
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机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值时,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三)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资金充裕
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
次现金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六)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拟修订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项目投资安排和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盈
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方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发布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对于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
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
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
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
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
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细论证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六)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
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按本
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的独立
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
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资金需求的
原则,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
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三)利润分配机制:在满足前款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
下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现金)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
个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
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
计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
要。
(七)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
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
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
司计划未来三年内进行各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八)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九)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4 年-2016
年)>的议案》
为建立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
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关于进
一步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4-2016 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4 年-2016 年)》的具体内容
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同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如下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与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豁免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义务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规划(2014 年-2016 年)>的
议案》
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