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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0-23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4--051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09 号)核准,福建

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控股股东福建漳龙实

业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六家机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8,892,800 股,

发行价格为 5.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328.00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589,655,459.98 元。福建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09 月 29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4)验字 B-007 号”《验

资报告》。

     公司 2014 年 09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六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浦发银行漳州分行、中信银行漳州芗城支行、中国银行漳州诏安支行

各开立一个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410155260000643,截

止 2014 年 0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346,498,941.25 元。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漳州市第二自来水厂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开户银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47210182600028750,

截止 2014 年 0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3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为 426068490781,截止 2014 年 0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15,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诏安县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

扩建工程 BT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对于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公司承诺在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环宇、周琢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十五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海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

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或者国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海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