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2016-06-28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董事会调整非公开
发行方案、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补充
协议已经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