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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0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
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
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文)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意
见:
  (一)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公司全
资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与控股股东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除此之外,未发现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3,404.08万元(系为各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为其下属企业
银行贷款及承兑汇票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企业没有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独立董事意见

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之内。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
作,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
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充分考虑了
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维护了股东的长远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资产减
值准备,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审慎性原则,决策程序合
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2019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
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结合公司2019年的经营计划对各下属公司及子公
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董事
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为各下属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
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且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对外
担保额度,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推动南靖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PPP项目顺利
建设,公司按股比为项目公司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另一股东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
按股比提供担保,且南靖碧水源以其相应的收益权作质押提
供反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担保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担保事
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全资子公司漳州发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
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推动漳州市云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
(一期)PPP项目顺利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水务集团为项
目公司云霄水务提供担保额度,风险可控;本次担保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本担保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

    七、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8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认真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八、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
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
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转。公司编制
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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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对公

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志扬            黄健雄                  潘   越


            日   期:二○一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