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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9-05-29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9-032
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 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临时会

议通知于 2019 年 05 月 22 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会议于 2019 年 05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

参与表决董事 9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收购漳州

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以评估后的价值人民币 3,648 万元收购福建漳龙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

     鉴于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上述交易行为构成

关联交易。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黄键鹏先生及林奋勉先生均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收购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

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

易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19,956.46 万元。

    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收购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

限公司 100%股权后,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福建

漳龙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构成关联交

易。该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黄键鹏先生及林奋勉先生均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意见。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 17 日修改)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 17 日修改)

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相应的

《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也随之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19 年 06 月 20 日以现场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漳发建设有限公司收购漳州市水利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漳州市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

易合同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四十三条”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现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第一百〇二条”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叁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现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第一百二十二条”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因本条第(八)项所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现修改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情形;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决定因本条第(八)项所涉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原“第一百四十一条”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现修改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附件二: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原“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修改为: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第(十四)项规定事项应

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前述情况外,董事会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