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17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
司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
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
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
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
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
税 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对提供
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象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
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在审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
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
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前述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财务资
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到期后需展期,并由
公司继续向该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之外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履行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程序,并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
由公司证券部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
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如发现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
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资助
对象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还义务。被资助对象不能按期偿还,财务部
应组织法务部等相关部门立即启动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
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
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
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所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有义务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所
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
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
情的单位或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