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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17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

司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

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

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

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

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

 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

税 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对提供

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对象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

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在审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

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

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前述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

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财务资

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该财务资助事项

的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到期后需展期,并由

公司继续向该被资助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

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之外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履行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

程序,并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

由公司证券部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

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

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如发现被资助对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

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九条 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资助

对象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还义务。被资助对象不能按期偿还,财务部

应组织法务部等相关部门立即启动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

(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

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

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

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

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

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

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所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有义务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所

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

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

情的单位或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