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2021-04-17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
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未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
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
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再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等方案的筹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及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其
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等相关档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工作,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其变更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
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
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有关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重要程度呈
报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
度的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三)公司证券部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进行汇总,经核实无误后,报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其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
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或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
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
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发行、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
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
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
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
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
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
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
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
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
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配合
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向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
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同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
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
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
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
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
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
出的处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单位名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注 1)
姓名/名称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 情 日 所属单位 职务 关系类型 亲属关系 亲 属 关
期 人姓名 系 人 证
件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地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登记时 登记人 股票代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
点 息方式 内容 信息阶段 间 码 类别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注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