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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2022-02-23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2-011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2 年 01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全资子公司福

建漳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漳发新能源)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电缆)、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峡)及东山开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开投)

共同出资设立太阳海缆(东山)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5 亿元人

民币,公司子公司漳发新能源认缴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

     近日,漳发新能源、太阳电缆、福建三峡与东山开投签署了《太阳

海缆(东山)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

     甲方: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福建漳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东山开投集团有限公司

    (二)股东出资

    1.合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太阳电缆东山海缆生产基地,地

址位于漳州市东山县国家级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分三期建设,预

计总投资为 190,620 万元,其中建设投资 126,620 万元,流动资金 64,000

万元。

    2.各方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全部为

货币出资。股东出资由各股东在 2041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足。

    3.各方认缴出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

    甲方:认缴人民币 27,5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55%;

    乙方:认缴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丙方:认缴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丁方:认缴人民币 2,50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5%。

    4.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出资。各方约定合资公司成立后 30

天内股东出资 20,000 万元;180 天内股东再出资 10,000 万元(具体由

合资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付款需求向股东提出缴款函);后续根据项目

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出资,具体的出资时间进度和每次出资的金额

由合资公司提出股东会决定。

    (三)股权转让和抵押

    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他股东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的

股权进行抵押;不得以合资公司名义进行对外担保或者以合资公司资产

为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担保措施。如一方违反上述规定,
由此引起的负债、或有负债全部由该方单独承担;同时,该方应承担由

此给其他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合资公司运营管理

    1. 合资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

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

    2. 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6 人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

丙方、丁方各委派 1 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会会议应

该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

票,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3. 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 5 名,乙、丙、丁三方股东各

委派 1 人,职工监事 2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

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监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

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4.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甲方推荐,担任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具体负责合资公司的运营及日常管理。

    5. 甲、乙、丙、丁共同拟定合资公司章程,合资公司章程由股东会

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6. 合资公司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7. 合资公司采取积极的分红政策,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配方式,

在保证合资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融资条件)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50%。

    (五)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股东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所规定

的有关条款,属于违约。如违约给合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则违约方须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缴付注册资本出资以外的其他义务的,

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违约一方应赔偿由于其违约给守约方和/或合资

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行为时,除

违约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或

提前终止协议。

    (六)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备查文件

    《太阳海缆(东山)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