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展: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6
独立董事意见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专
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
至报告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是公司子公司因业务
经营需要,与控股股东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除此之
外,未发现控股股东及附属企业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174,517.74万
元(系为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
银行贷款或承兑汇票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没有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
项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之内。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杜绝违规事件
的发生。
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资金状况、
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
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意见
董事会结合公司2022年的日常经营计划对下属公司、子公司对其
下属公司及子公司间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所审议的
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利益,能够有效的提高子公司的审批和经营效率;
并且担保事项均对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要求按股比提供
担保,若其他股东未能按股比提供担保则公司将收取担保费用,风险
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且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额度,并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独立董事意见
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综合考虑
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相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重点
活动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经
营管理的正常运转。公司所作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该内控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陈爱华、庄平、木志荣
日期: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