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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16  

                        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22-021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的原因

     1. 2021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财会〔2021〕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

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4 号的相关规定。

     2.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根据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 变更的具体情况

     1.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A.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4 号的相关规定。

    B.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关于

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企业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 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解释第 14 号的相关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执行解释第 15 号的

相关规定“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

    2021 年 1 月,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 14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解释第 14 号要求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

年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2021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

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解释第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

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分成员单位是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

资金还是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分别明

确了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及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列报的项目。并对

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是否能进行抵消进行了明

确。

       解释第 15 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

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

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

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

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

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

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解释第 15 号对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

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

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

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

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A.本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4 号,解释第 14 号要

求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 2021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

调整。在首次执行日,执行解释 14 号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影响金额(2021年1月
        项目        执行解释第14号前     执行解释第14号后
                                                                   1日)
应收账款                384,305,689.54      384,646,799.23            341,109.69
存货                  1,220,547,515.40    1,211,714,024.84         -8,833,490.56
合同资产                133,651,189.27      159,874,402.21         26,223,212.94
其他流动资产            160,311,145.35      119,700,083.22        -40,611,062.13
在建工程              1,556,008,519.01      264,764,488.27     -1,291,244,030.74
无形资产                847,098,995.24      586,532,944.41       -260,566,050.83
长期待摊费用            118,524,295.17       52,536,149.02        -65,988,146.1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3,976,831.96       33,674,513.67         19,697,681.71
其他非流动资产           98,243,009.19    1,736,366,884.14      1,638,123,874.95
应付账款              1,064,533,226.69    1,339,497,777.87        274,964,551.18
其他流动负债             80,860,468.65       84,034,432.91          3,173,964.26
长期应付款              400,000,000.00                           -400,00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596,739.61       53,854,698.95         23,257,959.34
其他非流动负债             538,293.56        88,817,016.50         88,278,722.94
未分配利润            744,420,647.67      776,562,421.04   32,141,773.37
少数股东权益          108,309,466.14      103,635,593.93   -4,673,872.21

     B.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 15 号,“关于资金集中

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司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

执行该解释。本公司自该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发布前本公司的财

务报表未按照该解释规定列报的,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

调整,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 15 号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新旧衔接,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

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

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

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

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 15 号对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新旧衔接,关于企业应当对在

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

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

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