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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漳州发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2023-04-15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接

待和推广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

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

在本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

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

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

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

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接

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共同完成

接待工作。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

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等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告内

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

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

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

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

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

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

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

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

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

时亦同。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