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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维: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17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7-051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三)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15 日—2017 年 6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山西三维公司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祁百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1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161,201,5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5%。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
 股份 161,105,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9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0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3 人,代表股份
 30,789,3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山西恒一
 律师事务所杨晓娜律师、师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玉柱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董事长及提名杨志贵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    161,201,597   161,188,697    99.992%   11,400       0.007%     1,500      0.001%


其中:与会持
                30,789,317     30,776,417    99.958%   11,400       0.037%     1,500      0.005%
股 5%以下股东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6 月 2 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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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杨晓娜律师、师晛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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