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维:2017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5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7-111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二)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2017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
00 至 2017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山西三维公司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志贵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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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股份 161,334,85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804%。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61,105,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31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228,9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8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5 人,代表股份
30,922,5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8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山西恒一律
师事务所孙水泉律师、师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了以下议案:
1、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国胜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提
名乔志勇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61,324,959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9%;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
况: 同意 30,912,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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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乔志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及提
名张健女士为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61,324,959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9%;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
决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
况: 同意 30,912,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孙水泉律师、师晛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
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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