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维: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4-28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公司与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价格按照市场公允
价格,未侵害公司利益;公司能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报告期内公
司未发生违规担保情况。
2、关于追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本次追认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
需要,有利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销售、服务等交易,
有利于资源共享,发挥协同效应;公司各项交易按照市场价
格收取费用,是公允合理的;各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
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
被其控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预计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客观、公
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未有损害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
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等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
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监督机制有效。我们认为:公司出具
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反映了内部控制建设与运行
情况,公司以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系
统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制度为基础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证了经营管
理正常开展,希望以后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继续加
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公司内控管控更加科学合理。
4、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事项
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7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6,104,707.38 元,2017
年初未分配利润-1,191,895,518.22 元,2017 年末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为-1,085,790,810.48 元。鉴于公司 2017 年度,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同时面临经营压力持续增大、市
场竞争日趋激励的困难局势,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7 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须提
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审计的事项
我们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该所在 2017 年度对公司的
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
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年度审计业务。鉴于此我们同意中天运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会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6、关于子公司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华邦
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协议》、《房屋、构筑物、服务设
施租赁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的事项,我们已经事先认
可。我们认为: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与山西三维华邦集团
有限公司签订《综合协议》、《房屋、构筑物、服务设施租
赁协议》、《土地租赁协议》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交
易,对保证双方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有着重要意义,是公司发
展所必须的;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
形成依赖,我们同意该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