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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三维: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3  

						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 5 层 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30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sxhyls7555630@126.com
                      网址:http://www.shanxihengyi.com



                                   关    于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智利蓉、

焦晓琳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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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8 年 4 月 28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上午 10:30 在山西路桥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杨志贵 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61,097,3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10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

           参会股东均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

           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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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十一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 7、8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4,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2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4,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3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4,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4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4,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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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4,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6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182,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弃

           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7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

            额部分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8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山西三维化工有限公司与

            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构筑物、服务设施租赁协议〉、

            〈土地租赁协议〉、〈综合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9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4,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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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10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4,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11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1,204,21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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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智   利   蓉                      焦   晓   琳




                                               2018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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