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维: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8-05-26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ST 三维 公告编号:临 2018-050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 年 4 月 19 日,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晋
证调查字 2018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山
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8-020)。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事项的调查结论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2018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
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2 )。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晋证监处罚字﹝2018﹞02 号),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内容公告如下: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柱先生、杨志贵先生、祁百发先生、田旭
东先生、牛俊江先生、梁小元先生、高志武先生、刘永安先生、阎保安先生、李
红星先生、田建文先生、王勤旺先生、王国胜先生、张建平先生、王永义先生、
梁国胜先生、王彩俊先生、张建华女士、李存慧先生、秦联晋先生、霍斌女士、
王巧萍女士、王永翔先生、李杰伟先生、张洪波先生、王新芳女士、乔志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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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武钢先生: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三维)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
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山西三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 年至 2017 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
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2,858,448.00 元。
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度报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 年度报告》《2016
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
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
实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处罚决定、会议记录、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
山西三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对山西三维的违法行为,时任山西三维董事长王玉柱、董事长杨志贵、副董
事长祁百发、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副总经理牛俊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
事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独立董事王彩
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监事张建平、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
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副总经理梁小元,财务负责人王永义,董事
会秘书梁国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山西三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梁小元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四、对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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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王永义、梁国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
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山西三维、王玉
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梁小元、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
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王永义、梁国胜、王彩俊、张建华、
李存慧、秦联晋、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
牛武钢实施的处罚决定,山西三维、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
梁小元、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
王永义、梁国胜、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霍斌、王巧萍、王永翔、
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山西三
维、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梁小元、高志武、刘永安、阎
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王永义、梁国胜并享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
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
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樊昕,电话 0351-7218294,传
真 0351-7218178),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披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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