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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路桥: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8-118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二) 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19 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环能科技大厦 12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志贵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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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股份 185,028,87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3%。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185,007,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4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7 人,代表股份
54,616,5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山西恒一律师
事务所尉海滨律师、智利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两项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
东: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经济
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61,097,21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全资子公司榆和高速为山西交控旗下其他高速公路
提供合规及管理咨询服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3,920,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
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920,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5%;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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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2、《关于补充确认公司高速公路业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23,920,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
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3,920,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5%;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尉海滨律师、智利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代表签字确认的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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