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04-19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19—016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一般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我们在内部
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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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及山西路桥集团
榆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社会责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
收入管理、养护管理。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合同管理、采
购管理、收入管理、养护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山西路桥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山西路桥集团榆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
册》、《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2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财务报表错
缺陷类型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
报的可能性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
并报表净利润的2%或人民币1000万元;资产负债表
一般缺陷 微小 或
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1%或人民币1亿元。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
重要缺陷 大于微小 及
间。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
并报表净利润的7%或人民币5000万元;资产负债表
重大缺陷 大于微小 及
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表
净资产的2%或人民币2亿元。
注:上述错报定量标准最终采用净利润潜在错报和净资产潜在错报孰低原则。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认定为“重要缺陷”:反舞弊程
序和控制;对非常规或非系统性交易的内部控制;依据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
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对期末财务报告流程的内部控制。
以下情形至少被认定为“重大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对以前发布的财务报表进行重报,以反映对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错报的纠正;审计
师发现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但该错报最初没有被公司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发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合规性监管职能失
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发现涉及高级管理
层的任何程度的舞弊行为,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
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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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重要缺陷 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
重大缺陷 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规定,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除政策性原因外,企业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重要
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并购重组失败,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
为继;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混乱;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离职,或关键
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负面新闻频频曝光;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
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公司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选取样本单位(项目),对权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评价。评价过程中,没有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环节。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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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董事长:杨志贵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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