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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路桥: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 2020-038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2 份、《民事

调解书》18 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 份,分别为: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 284 号、285 号、286 号、287 号、288 号、

290 号、291 号、307 号、308 号、309 号、310 号、311 号、312 号、313 号、314

号、315 号、316 号、317 号、318 号、319 号、320 号、321 号《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 289 号、292 号、293 号、294 号、295 号、

296 号、297 号、298 号、299 号、322 号、323 号、324 号、325 号、326 号、327

号、328 号、329 号、330 号《民事调解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晋 01 民初 181 号、182 号《民事判决书》,以上共计 42 份。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至今多次发布了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22 日至今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97、

2018-102、2018-114、2018-120、2019-02、2019-09、2019-019、2019-021、

2019-023、2019-028、2019-029、2019-030、2019-030、2019-038、2019-039、
2019-041、2019-042、2019-044、2019-045、2019-047、2019-048、2019-049、

2020-08、2020-018、2020-019、2020-028、2020-030、2020-031、2020-033、

2020-034、2020-035、2020-036)。


    三、判决或调解情况


    1、关于(2020)晋民终 284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302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关于(2020)晋民终 285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29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关于(2020)晋民终 286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30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关于(2020)晋民终 287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14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关于(2020)晋民终 288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14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关于(2020)晋民终 290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586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关于(2020)晋民终 291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528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关于(2020)晋民终 307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132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关于(2020)晋民终 308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235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关于(2020)晋民终 309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13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关于(2020)晋民终 310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23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关于(2020)晋民终 311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237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3、关于(2020)晋民终 312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134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关于(2020)晋民终 313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13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5、关于(2020)晋民终 314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211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关于(2020)晋民终 315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21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关于(2020)晋民终 316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208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关于(2020)晋民终 317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36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关于(2020)晋民终 318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370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关于(2020)晋民终 319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 363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关于(2020)晋民终 320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207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2、关于(2020)晋民终 321 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请求: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 01

民初 1209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

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3、关于(2020)晋民终 289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存信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王存信投资损失总额 50652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9117.36 元。

    24、关于(2020)晋民终 292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慧敏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山西路

桥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肖慧敏赔偿投资损失 46615 元,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

意以投资损失 43040.78 元进行赔付。


    25、关于(2020)晋民终 293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吉友利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吉友利投资损失总额 2781937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500748.66 元。


    26、关于(2020)晋民终 294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培堂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王培堂投资损失总额 509107.6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91639.37 元。

    27、关于(2020)晋民终 295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天勤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赵天勤投资损失总额 110556.19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19900.11 元。


    28、关于(2020)晋民终 296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牛晋刚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牛晋刚投资损失总额 32288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5811.84 元。


    29、关于(2020)晋民终 297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汤海兰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汤海兰投资损失总额 34283.48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6171.03 元。

    30、关于(2020)晋民终 298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亮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致

同意以李亮投资损失总额 270170.81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48630.74 元。


    31、关于(2020)晋民终 299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素芳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杨素芳投资损失总额 14925.32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2686.56 元。


    32、关于(2020)晋民终 322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颜美玲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颜美玲投资损失总额 3819.05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687.4 元。


       33、关于(2020)晋民终 323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海韵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张海韵投资损失总额 1252.5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225.45 元。

       34、关于(2020)晋民终 324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爱东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马爱东投资损失总额 47633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8573.94 元。


       35、关于(2020)晋民终 325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颜文燊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颜文燊投资损失总额 8814.4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1586.59 元。


       36、关于(2020)晋民终 326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枫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致

同意以江枫投资损失总额 2958.38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532.5

元。

       37、关于(2020)晋民终 327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赵红梅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赵红梅投资损失总额 151875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27337.5 元。
       38、关于(2020)晋民终 328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鲍忠庆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鲍忠庆投资损失总额 93244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16783.92 元。


       39、关于(2020)晋民终 329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建华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

致同意以陈建华投资损失总额 63482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11426.76 元。

       40、关于(2020)晋民终 330 号《民事调解书》


       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被上诉人熊勤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双方一致

同意以熊勤投资损失总额 16387 元为基数,按照 18%比例予以赔付,即 2949.66

元。


       41、关于(2020)晋 01 民初 181 号《民事判决书》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 被 告 山西 路 桥 股 份 有 限公 司按 其 投 资 损失 的 20% 赔 偿

142617.098 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赔偿原告陈慧芬投资损失人民币 141703.04 元;驳回原告陈慧芬的其他诉讼请

求。


       42、关于(2020)晋 01 民初 182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50592.668 元及

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主要内容: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赔偿原告毛瓯越投资损失人民币 49514.83 元;驳回原告毛瓯越的其他诉讼请

求。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公司将承担共计 3,566,446.25 元

赔付义务,并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用。依据公司对该类诉讼预计负债的计提标准,

公司预计本次及以往公告的该类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

响。


       六、备查文件


       (2020)晋民终 284 号、285 号、286 号、287 号、288 号、290 号、291 号、

307 号、308 号、309 号、310 号、311 号、312 号、313 号、314 号、315 号、316

号、317 号、318 号、319 号、320 号、321 号《民事判决书》;(2020)晋民终

289 号、292 号、293 号、294 号、295 号、296 号、297 号、298 号、299 号、322

号、323 号、324 号、325 号、326 号、327 号、328 号、329 号、330 号《民事调

解书》;(2020)晋 01 民初 181 号、18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