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Add:太原市南内环街 98-2 财富国际大厦 17、26 层 Tel :+ 86 –351-7537561/2/3 7537562(Fax) Ht t p : / / w w w . z h l l a w f i r m . c o m E- ma i l : z h o n g _ l v @ 1 6 3 . c o m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中吕见字第0830号 致: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有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2、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 3、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山西路桥股份 第 1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股东资格资料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等签到、 计票、监票等资料; 5、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 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连同其 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 2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根据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我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 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或者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9 名。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 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 第 3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00 在山西省太原 市高新区高新街环能科技大厦 12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副董事长李武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本次网络投票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9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80 名,代表股份 34,614,3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763%。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15,527,6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9288%。 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9 人,代表股份 第 4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80,913,3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55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80 人,代表股份 34,614,303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3763%。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通过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8 人,代表股份 85,115,3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1380%。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未发生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 经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第 5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选举计票人、监 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 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汇总了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 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 的议案共 11 项,表决情况为: 议案一、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081,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1530%;反对 9,007,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792%;弃权 1,4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668,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7266%;反对 9,007,2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5824%;弃权 1,4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第 6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权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1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032,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1306%;反对 9,05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993%;弃权 1,4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620,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6698%;反对 9,050,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6335%;弃权 1,44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66%。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037,5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1328%;反对 9,05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993%;弃权 1,4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625,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6755%;反对 9,050,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6335%;弃权 1,4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10%。 该议案获得通过。 第 7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议案四、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037,5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1328%;反对 9,05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993%;弃权 1,4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625,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6755%;反对 9,050,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6335%;弃权 1,43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6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1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五、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033,2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1309%;反对 9,050,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993%;弃权 1,4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621,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6704%;反对 9,050,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6335%;弃权 1,44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61%。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六、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028,4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第 8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份的 95.1286%;反对 9,263,7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2982%;弃权 1,2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616,2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6648%;反对 9,263,7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8838%;弃权 1,23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14%。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七、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018,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1240%;反对 10,181,0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7238%;弃权 328,0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606,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7.6531%;反对 10,181,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1.9615%;弃权 328,0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54%。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八、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3,799,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586%;反对 10,762,8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937%;弃权 964,8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600 第 9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3,38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6.2214%;反对 10,762,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2.6450%;弃权 964,8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36%。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九、关于榆和高速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暨调整业绩 承诺期并签署《<重大资产置换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共 4 位,具 体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 计 161,097,219 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 54,430,426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782,8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78.6010%;反对 11,585,6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21.2853%;弃权 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782,8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8.6010%;反对 11,585,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1.2853%;弃权 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7%。 第 10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十、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共 4 位,具 体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山西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 计 161,097,219 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 54,430,426 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 42,799,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78.6315%;反对 10,325,9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18.9709%;弃权 1,30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2,799,4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78.6315%;反对 10,325,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8.9709%;弃权 1,30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76%。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十一、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340,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5.2733%;反对 9,045,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969%;弃权 1,1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2,600 第 11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928,1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8.0312%;反对 9,045,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0.6273%;弃权 1,1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46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15%。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第 12 页 共 13 页 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用于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见 证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