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尚海波先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尚海波先生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属于被证券交易所宣布 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适合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同意聘任尚海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姚小民 肖 勇 安燕晨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