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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路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05-19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本公司;
    2.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3.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6.公司收购人;
    7.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

    8.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证券管理部,供社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

当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

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
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
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上述 1-5 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7.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执行。
    4.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
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6.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管理部等信息披露的执
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
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
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
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
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
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
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
更正。
    第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交所业务专
区提出申请,并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2.审核:深交所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
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
进行补充完善。

    3.发布: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与特定对象沟通以及有关特殊情况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

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公司应当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
公司应当记录与证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其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得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
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反馈意见等方式诱
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拒绝回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当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如发现报道初
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要求媒体纠正或删除;当媒
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当予以拒绝,并针对传
闻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
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
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
(如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而公司认为有关信息
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使商谈未完成、
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
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权部门正在进行有关
公司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
司认为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即
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当
立即报告本所并作出公告,披露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
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3.证券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管理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3.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
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
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决议时,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
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
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
得利。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采取保密措施,
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

不可控范围,公司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若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属于商业
秘密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
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
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
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并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
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山西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
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遵照执行。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由中国证监会按《证

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
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

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
修订。